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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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自由”的意思:

  • 個人之間的行為,自由意思決定不得受到其他的干涉。
  • 但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不應干涉別人的自由。
  • 干涉別人的自由就是自私。

目录

[编辑] 功能

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權绝对原則过失责任原則等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过分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企业对社会的支配。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

[编辑] 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中,利用契约自由的名义实质上由强势者支配弱势群体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家为了恢复两者之间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劳动法特别法的制定来加以介入。另外,土地租赁法,房屋租赁法,农地法租赁契约中国家的介入也是为了调整承租人出租人之间实质的平等。

[编辑] 大量的交易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的大规模生产造成了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格式的统一化,契约的一方实际上被另一方所制定的条款所限制(格式条款)。这决不是契约当事人各自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因此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冲击。

[编辑] 强制缔约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契約。但對於某些特定的主體(譬如: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基於公益的考量,可能會要求其必須於他人提出要約時,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即須與之締結契約。此種情形即稱為強制締約

[编辑] 關連項目

[编辑] 外部链接

  •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 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自由
  •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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