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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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罗马帝国,此外,古希臘古埃及古巴比伦战国以前的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然而,關於奴隶社会是否為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必经阶段的观点,仍存在着争议。

目录

奴隶制的起源 [编辑]

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奴隶制一般出现在手工业和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奴隶制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

大部分奴隶制度国家也有捉回与处罚逃奴的法律。

古代奴隶制度 [编辑]

古代奴隶制度指工业革命之前的奴隶社会。

東亞 [编辑]

奴婢是古代東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種。奴是男性贱民,婢是女性贱民。奴婢没选擇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買賣,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釋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

中国 [编辑]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或者说主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基本观点是自战国時代开始就没有奴隶制了。在中華民國成立后,中国最终从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隶的存在。但實際上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的奴婢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仍然存在。在香港,1922年當地部份人士組織反對蓄婢會,主張廢除傳統蓄婢制度。香港政府於1923年通過《家庭女役則例》,正式廢除蓄婢,婢女變成受薪僱用的女傭

三代先秦秦朝时代,有官奴私属之分。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庶人軍人很可能成为奴隶,也有罪犯被贬为奴隶的,犯叛逆罪的,有時全家乃至全宗族要沦为官奴。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期,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漢代到隋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的話就不追究、部曲无罪的話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傭工,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雇佣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宋代的一部份军人,也被視為賤民。

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明朝初年,朱元璋曾颁布过改奴为良的法令,明中葉以後畜奴的风气又盛行起来,顾炎武说,“今吴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1]湖北麻城的梅、刘、田、李四家,“家僮不下三四千人。”[2]初也實行投充法,至雍正年間正式廢止奴隸制。康熙帝採低賦稅政策,像明代一樣賣身為奴者實際上已大幅減少,但是满洲風俗严分主奴,八旗之人都视为愛新覺羅家的家奴,皇帝是愛新覺羅家的主人,所以旗人大臣在面时会自称奴才,如果是單純的漢人身份,只可以稱「臣」。如稱「奴才」將會被皇帝駁斥。乾隆帝還一度因為漢人官員仿效滿風,自稱「奴才」而大怒,敕命不分滿漢,凡上奏摺均稱「臣」。

中国古代的贱民制度不同于奴隶,乐户匠户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一部份军人,在法律上都是贱民,但是他们并不是奴隶。中國雖然沒有嚴格定義下的奴隸制度,但是受到類似奴隸制度而傷害之中國人不在少數。清雍正帝廢除賤民制度。

婿縻又作“胥靡”,是古代对一种奴隶的称呼。由于用绳索牵连着强迫劳动,故名。《墨子·天志》有“不格者则系累而归,丈夫以为仆圉婿縻。”一说。另外,汉代还用作刑徒的名称。如《汉书·楚元王传》中有“胥靡之。”颜师古注之曰:“联系使相随而服役之,故谓之胥靡,犹今役囚徒以锁联缀耳。”

近年来,很多人认为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奴隶,并没有具體地出现奴隶制度。

同時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中國傳統的童養媳等等奴婢制度仍然合法。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宣佈解放日本的奴隸階級。

朝鮮 [编辑]

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奴婢使用。這些官奴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於國家的賤民。也有私人擁有的私奴婢。不過,另一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奴婢提供一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科舉雜科成為技術類官員如醫官譯官畫員等,或考武科成為軍官,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升為中人,而女性則當宮女後翻身,若得到國王寵幸有可能封為後宮嬪御,但歷史只有極少數例子,而且能成為正式宮女的賤民女子多為兩班賤妾所生的庶女,否則只能當上官婢,不屬於宮廷女官。另外若賤民女性嫁賤民男子,其夫若成為中人,自己亦可升為中人。

日本 [编辑]

根據《後漢書》的「東夷伝」的記錄,日本的奴隸制度,至少可追朔至彌生時代生口。 約在江戶時代(16世紀後期),官方在形式上廢除奴隸制度,但不合理等同賣身的勞動契約則幾乎持續到近代。[3]

西亚 [编辑]

伊朗 [编辑]

伊朗(舊稱波斯)是第一个废除奴隶制并在所有的帝国建设及军队中使用有偿劳动力的文明。波斯帝国的建立者居鲁士大帝在他的人权宪章中废除了奴隶制,这本宪章现在保存在大英博物馆裡。

南亚 [编辑]

印度 [编辑]

古希臘歷史學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裡寫道:「這一點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個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沒有一個印度人是奴隸,在這一點上他們和拉科尼亞人一樣。然而拉科尼亞人使用希洛特人作為奴隸,但印度根本就沒有奴隸,更談不上任何印度人成為奴隸。」但印度卻帶有嚴重種族歧視種姓制度


歐洲 [编辑]

古罗马 [编辑]

油画:奴隶市场(Jean-Léon Gérôme 绘)

奴隶通过被一种称作Mancipatio的方式进行买卖。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罗马帝国初期大约有15%-20%的人口为奴隶,主人可以合法地杀死奴隶,一直到公元2世纪有关保护奴隶的法律才被设立。尽管如此,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使得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颁布于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场合杀死奴隶;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强迫奴隶进入竞技场搏斗。古罗马历史学家Suetonius写道,在克劳狄一世统治时期,如果主人忽视奴隶的健康问题并导致其死亡,则该主人要被判处谋杀罪;并且,如果一个奴隶在Asclepius神庙得到医疗并恢复,他将获得自由。图拉真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演说家Dio Chrysostom用两天时间在集会论坛上做了两次对奴隶制度的谴责的演说(14和15).Seneca the Elder在公元1世纪记载道,那些对奴隶残暴的主人会被当众羞辱。公元2世纪哈德良修改了Cornelian法和Petronian法。公元3世纪Caracalla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法学家Ulpian通过法律禁止了父母将自己孩子卖为奴隶的行为。最后一位有名的异教徒皇帝戴克里先在公元3世纪末4世纪初法令禁止债权人奴役债务人,并且禁止男人为还债而将卖身成为奴隶。

一位罗马居民Vedius Pollio据说将他的奴隶的尸体餵鱼;4世纪时期的喜爱基督教的罗马皇帝Gratian规定任何控告其主人的奴隶要被当即烧死,但是这项法律一般只用于企图对皇帝不利的人,而参与反叛的罗马奴隶通常会被钉在十字架上处死。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奴隶制通常与杀婴联系在一起。一些被遗弃的婴儿会被贩卖奴隶的商人所救,然后他们把婴儿抚养成奴隶。

希臘 [编辑]

斯巴达城邦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他们依靠黑劳士人从事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这样便使得斯巴达人能够全力以赴进行军事训练与战争准备,而这些又可以用来防止奴隶暴动。

一直到公元12世纪,拜占庭都拥有着大量的异教徒奴隶来为国家和个人家庭工作。12世纪末抵抗奴隶制的力量日益强盛,但是像美国那样的解放奴隶宣言运动却从没有出现过。

在拜占庭时期的早期男性奴隶通常是要被阉割的,这一传统源自罗马帝国。甚至一些陆军和海军的重要将领如波斯的征服者Narses都曾被阉割,这通常是由于太监无法对皇帝造成威胁,所以他们较容易担任更高的职位(皇帝从来不会被阉割)。然而,一旦西方的观念在拜占庭盛行以后,阉割就带有了耻辱的含义。

非洲 [编辑]

古埃及 [编辑]

古埃及使用战俘和从国外购买奴隶。埃及的土地是由那些将自己农作收成的一部分上缴给法老的自由农民所耕种的。记载道,这些农民“处于仅仅比衣不蔽体和食不果腹的稍稍好一点的状态而已”。所有战俘都被认为是法老财产的一部分而不被卖给普通公民。然而有记载表明法老还是将奴隶赏赐给他的一些将军和祭司们。

一些法老王比如图特摩斯三世拉美西斯二世对外公布了他们在对迦南战争时俘获战俘的种类和数量的详细清单。第十八王朝的建立者法老Ahmose手下一名叫Ahmose的士兵在他坟茔的墙壁上留下了关于喜克索斯人的首都Avaris沦陷时的记载:“Avaris被洗劫一空,然后我带着我的战利品——一男三女共四人——离开了那里,接着陛下将他们送给我作为奴隶。”也有一些奴隶是在法老时期对努比亚的远征时获得的。正如其他古代文明一样,军事侵略和奴隶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圣经中有关埃及的章节里也提到了奴隶制。约瑟就曾被卖到埃及为奴。出埃及记的开头有过描述:埃及的所有希伯来人都沦为了奴隶。与约瑟的经历相似,也有一些奴隶进入高等社会阶层的例子,他们有的甚至还与埃及家族联姻。尽管如此,更多的奴隶是在西奈半岛的铜矿里劳作至死。就像一些后来的社会那样,当时埃及的奴隶也是各种各样:有富裕人家的仆人和家庭教师,有工匠,也有各种工地的工人。

埃塞俄比亚 [编辑]

撒哈拉以南非洲 [编辑]

美洲 [编辑]

北美洲 [编辑]

美国直到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才逐渐彻底废除奴隶制。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领袖们大多在家中蓄奴。

加勒比海 [编辑]

西班牙殖民 [编辑]

巴西 [编辑]

公元1888年巴西頒布法令禁止蓄奴。

現代的奴隸 [编辑]

雖然現代世界各國的刑法普遍有「使人為奴隸罪」或類似的條文,然而国际劳工组织2005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上仍有超过1230万人生活在奴隶狀況下。其形式大略有:

  • 奴工
  • 性奴
  • 妨害自由罪及身心虐待的嚴重情形

奴工 [编辑]

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中,中國的山西省被揭發有磚窯礦主從人販子買入包括兒童在內的奴工,將他們關押在各個窯場,強迫他們從事極高強度的體力勞動,動輒暴力毆打,使得不少奴工致殘、致死。

2010年,新疆智障人黑工厂案被揭發。

「外籍勞工」在台灣(中華民國) [编辑]

1990年代至今,「外籍勞工」(在台灣慣用的語義裡,僅指藍領階級的非本國籍勞工)的處境雖有逐步改善,但仍是不佳。今日仍普遍的現象例如:24小時待命工作、沒有休假日。少數外籍家庭看護的雇主則苛扣工資、不讓外出,扣押護照使其不敢逃離,還有性侵等等。[4]

2005年爆發高雄捷運外勞弊案,為高雄捷運施工的主要是泰國籍勞工,他們被集中管理在環境極為差的宿舍裡,外出被限制,也不能使用手機對外聯絡,甚至不能收聽泰國廣播電台。管理中心內食物昂貴,床舖空間狹小,通風不佳,洗澡熱水和廁所比例嚴重不足,更有許多嚴厲的懲罰規定。然而此案最終竟無任何雇用外勞的公司負責人或人力仲介被判有罪。

2010年新聞傳出多起虐待外勞的事件。其中一件雇主因強迫伊斯蘭教信徒的外勞吃含有豬肉的食物,不吃就扣工資500元,強迫的期間長達7個月,而被以「強制罪」判刑8個月。[5]「強制罪」在刑法上的評價層級畢竟只是普通程度的妨害自由,因此法律學界以及勞工人權團體有建議以「使人為奴隸罪」處罰這些雇主。[6]

台灣對待外籍勞工的最大問題在於社會文化裡根深柢固的種族歧視,以及對外籍勞工母國文化的不瞭解,卻又經常強以自己的生活習慣和思維套在外籍勞工身上。

童工 [编辑]

  1. 在中国,年龄小于16周岁的劳动力叫童工。

性奴隶 [编辑]

性奴隸制是包括各種各樣不同的情況:

  1. 强迫性工作
  2. 为固定的主人提供性服务;
  3. 在传统宗教仪式内被迫提供性服务;
  4. 主要用处不是提供性服务,但和主人发生性关系是寻常或被社会允许的奴隶。

虐恋情况下出於自愿接受他人主宰的,一般不被认为在社會學上属于性奴隸。

總之,奴隸制的本質意味着奴隸可以只是一件可利用的物品:而女性奴隸是在性虐待和性奴隸制中最高的風險。当今世界上性奴隶多与拐卖人口问题紧密相关。二战期间日軍於各佔領區使用的慰安妇也是性奴隶的例子。

而因背後利益重大,中國仍有強搶女性迫她們做性工作,有些則透過人口走私販賣到國外,亦有捉走女性作強迫婚姻。

妨害自由罪與身心虐待的嚴重情形 [编辑]

中華民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624判決中,六名被告因口角糾紛與債務糾紛,將被害人強行帶走並拘禁,拘禁期間僅讓其每日食用一餐,並罰半蹲、趴地面做拱橋、洗戰鬥澡,或以球棒或徒手方式毆打,並以殺害為脅,逼迫被害人搬運自家財物到被告處抵債。法院判決,六名被告為「使人為奴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96條1項)之共同正犯。

注釋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