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區的一種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普通法中沒有就可公訴罪行定下特別的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1]。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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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编辑]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 提出虛假的指控
-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 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 不當地中止檢控
-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3]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各地的刑罰 [编辑]
澳洲、加拿大、新西蘭 [编辑]
妨礙司法公正這項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經存在。例如新西蘭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規定,妨礙司法公正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英格蘭和威爾斯 [编辑]
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官有權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判處恰當的刑罰,不受任何約束,所以理論上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即終身監禁。但公職人員犯罪,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3]。
香港 [编辑]
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但判監的刑期卻常常引起爭議。例如在2002年,歌手謝霆鋒在一次駕駛失事後不顧而去,由所屬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的員工成國定冒認司機(俗稱「頂包」),籍以逃避法律責任,結果事情曝光,但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員都被判監4-6個月(但被判監6個月的警員出獄後在終審法院上審得直,獲判無罪)[4][5]。又,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現在香港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3]
著名的罪犯 [编辑]
- 香港
参考文献 [编辑]
-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315及1200段
-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11(1)冊(第4版再版)第315段
- ^ 3.0 3.1 3.2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檢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罰》,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06年5月22日。
- ^ 谢霆锋顶包案洗底今上诉 240小时服务令完成,新浪娱乐,2003年10月22日
- ^ 当年轰动一时的谢霆锋撞车“顶包案”,网易娱乐,2006年8月6日
參閱 [编辑]
- 妨礙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