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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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古代東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種。奴是男性贱民,婢是女性贱民。奴婢没选擇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買賣,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釋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

目录

[编辑] 中国奴婢制度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宮工場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1],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漸以僱傭制取締[2],但元代又恢復一陣,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漸废止[3],有些轉為長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到1949年完全废除奴婢制度。

[编辑]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廃止,但奴婢改成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他们主要從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

[编辑] 朝鮮奴婢制度

奴婢在朝鲜半島很早出现,在扶余殺人与謀反犯人家族也没入為奴婢。

李氏朝鮮时代奴婢是贱民李成桂在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產,婢女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兩班白丁成为贱妾。但因为從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奴婢来源有犯法的良民与债奴。

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他们是兩班与乡班财產逃走会被推刷,即是推奴,两班们也可以用他们交换家畜),朝鮮有專門機構捕盗廳与推刷都監管理奴婢,壬辰倭乱后批准以战功納粟脱籍,在1801年部分廢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分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官私奴婢制度。

[编辑] 注釋

  1. ^ 《唐律疏义》卷六“名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又引《斗杀律》说:“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
  2. ^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亦记载说:“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3.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一”就说:“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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