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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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建宁府建陽(今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官至正六品朝议大夫直焕章阁、知广州、充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著有《洗冤集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

生平简历[编辑]

少时受学于朱熹弟子同乡吴雉[1],后入太学师事太学博士[2]真德秀[3]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授鄞县县尉(掌管治安,从九品),因父喪而未赴任[4]。服丧期满,授信丰主薄(掌管财务,从九品,位在县尉之上)。先后知事长汀通判(掌管财赋)邵武軍,又通判南剑州,辞官不就,改差干办诸军粮料院[5](掌管军队粮草分拨,号为储才之地)。后知常州,赈济饥荒有功,进一官[6]。以司农丞阶官,正八品)知赣州,后被弹劾免职[7]起家蕲州,赴任途中改任提点广南东路刑狱公事。广东官吏多不奉法,案犯羁押数年都不能处理,宋慈到任八月,即将二百余囚犯判处完毕[8]。再改任提点江南西路刑狱,江西百姓多于农闲时武装贩运私盐,宋慈增设关卡严加禁止,收到成效,甚至有人建议将其经验推行各地[9]。后兼知赣州。又调任提点广南西路刑狱,境内大治。以朝散大夫(阶官,从六品)、直秘阁(贴职,正八品)提点荆湖南路刑狱。湖南安抚大使陈韡[10]辟为行府参议官,以参谋功进直宝谟阁(贴职,从七品)[11]。再以朝议大夫(阶官,正六品)、直焕章阁(贴职,从七品)知广州、充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12](掌管本路军事行政),卒于任上,年六十四岁[13]

家庭[编辑]

元配余氏,继室连氏,均封宜人[14]

个人成就[编辑]

宋慈在二十餘年的宦海生涯中,先後四次出任广东江西广西湖南四处刑事长官,以断狱著称,在长期的断案过程了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并与当时已有的法医学著作《内恕录》等(时有疑狱集疑狱事类决狱龟鉴检验格目)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时任朝散大夫阶官,从六品)、新除直秘阁(贴职,正八品)、提点荆湖南路刑狱公事、湖南安抚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创作完成了《洗冤集錄》這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洗冤录》[15]。宋慈一生平反冤案無數,他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出自《洗冤集录》序),堅持“審之又審”,重視現場堪驗。时人劉克莊墓誌銘中稱他“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生卒年份[编辑]

时人劉克莊《後村先生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志銘》中說是“以浮祐六年三月七日終於州治,年六十四。”宋無浮祐年號,當為坊刻誤。若為淳祐六年(1246年),然《洗冤集錄》宋慈自序在淳祐七年丁未,顯誤。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建寧府志》卷二十《丘墓》记载“淳祐十二年敕葬樂田里之昌茂,特贈朝議大夫、直煥章閣,御出神道門以旌。”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建陽縣志》卷七《墳墓》记载“朝請大夫宋公墓在洛田里,地名昌茂。公諱慈,字惠父,仕宋,累官至朝請大夫、直煥章閣,致仕,淳祐十二年(1252年)卒,葬於此,御出神道門。”[16]

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宋經略墓志銘》中「浮祐六年」當為「淳祐九年(1249年)」之訛。淳祐十二年僅為死後敕葬之年,嘉靖《建陽縣志》誤。

宋慈墓葬地[编辑]

宋慈墓
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所在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崇雒村昌茂坊
分类古墓葬
时代
登录1961年5月10日

宋慈墓,位于中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崇雒村昌茂坊(距离武夷山东站仅13公里),为一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类型为古墓葬,为第一批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为1961年5月10日[17]

宋慈墓的历史年代为宋。

《洗冤集錄》[编辑]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验尸傷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尸体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洗冤集錄》被譽為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是中國法醫學的里程碑。由於受限於當時的科學水準,其內容難免有錯誤。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同治六年,荷蘭人首先將這本書翻譯成荷蘭文,傳入西方。

文学作品[编辑]

《宋慈洗冤录》 吴蔚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年8月初版

影视作品[编辑]

電視劇[编辑]

網路電影[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刘克庄宋经略墓志铭》:“公少耸秀轩豁,师事考亭高第吴公雉。”
  2. ^ 宋史·真德秀传》:“召为太学正,嘉定元年迁博士。”
  3. ^ 《宋经略墓志铭》:“暨入太学,西山真公德秀衡其文,见谓有源流出肺腑,公因受学其门。”
  4. ^ 《宋经略墓志铭》:“丁丑,南宫奏赋第三,中乙科。调鄞尉,未上,丁外艰。”
  5. ^ 《宋经略墓志铭》:“再调信丰簿。……辟知长汀县。通判邵武军,摄郡有遗爱。通判南剑州,不就。杭相李公宗勉擢贰天府,除诸军粮料院。”
  6. ^ 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元年)七月甲辰,以知婺州赵与懃、常州宋慈、江阴军尹焕、广德军康植济籴有劳,各进一秩。”
  7. ^ 《宋经略墓志铭》:“擢司农丞,知赣州。当路以要官勾致,公不答。迁劾,免。”
  8. ^ 《宋经略墓志铭》:“起知蕲州,道除提点广东刑狱。……南吏多不奉法,有留狱数年未详复者。公下条约,立期程,阅八月,决辟囚二百余。”
  9. ^ 《宋经略墓志铭》:“移节江西,赣民遇农隙,率贩盐于闽粤之境,名曰盐子,各挟兵械,所到剽掠,州县单弱,莫敢谁何。公鳞次保护,讯其出入,奸无所容。举行之初,人持异议。事定,乃大服。谏者奏乞,取宋某所行,下浙右以为法。”
  10. ^ 《宋史·理宗纪》:“(淳祐七年四月辛丑)陈韡知枢密院事、湖南安抚大使、知潭州。”
  11. ^ 《宋经略墓志铭》:“兼知赣州……蜀相游公侣大拜以公按刑广右,循行部内,所至雪冤禁暴,虽恶溺出所,辙迹必至。除直秘阁,核湖南。会陈公以元枢来建大阃,兼制广西,辟公参谋。……进直宝谟阁。
  12. ^ 宋史·职官志》:“旧制,安抚总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历侍从乃得之,品卑者止称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中兴以后,职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称安抚大使。广东、西、荆南、襄阳仍旧制加“经略”二字。凡帅府皆带马步军都总管。……(庆元)五年,臣僚言:‘遴选帅才,除尝任执政外,两制从官必曾经作郡、庶官必曾任宪漕实有治绩者。’从之。惟广南东、西两路则带经略安抚使。”
  13. ^ 《宋经略墓志铭》:“拔直焕章阁、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持大体,宽小文,威爱相济,开阃属两。忽感末疾,犹自力视事。学宫释菜,宾佐请委官摄献,毅然前往。由此委顿,以淳佑六年三月七日终于州治,年六十四岁,秩止朝议大夫。”
  14. ^ 《宋经略墓志铭》:“娶余氏,继连氏,皆封□人。”宋制,阶官朝散大夫以上官吏妻母封宜人。
  15. ^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洗冤集录>,宋宋慈撰。慈字惠父,始末未详。是书自序题淳祐丁未,结衔题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序中称四权臬司,於狱案审之又审,博采近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薈稡厘正,增以己见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於湖南宪治。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密也。”
  16. ^ 「宋慈生卒年份考辨」,諸葛計,《社會科學戰線叢刊》,1980年第2期
  17.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福建省志: 文物志. 方志出版社. 2002. ISBN 7-80122-638-0.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