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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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治時期,根據《英皇制誥》,所有土地皆屬英國皇室所有,稱為官地(Crown land,直譯為「皇室土地」);只有一個例外,就是中環聖約翰座堂,屬自用地(Freehold)[1],為英王送贈予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香港賣地並不是真的將土地永久出售,而只是出售使用權(Leasehold「租用業權」),而且有期限,稱為「批地」。早期批地年期甚長,為999年,香港會所大廈便是其中之一;後期縮短至99年;新界(包括新九龍)土地則至1997年6月27日;由於新界的租借期限為6月30日[2],相傳餘下數天是為了辦理轉換手續[3]。現時批地年期大多為50年,於到期時自動續約。此方法亦為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倣效,以避免抵觸「土地國有」原則。
亦由於這個原因,直至現在香港幾乎所有土地法理上皆為政府所有,隨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4])收回,拒絕遷出者可被控「佔用官地」;此亦是導致市區重建局及其前身土地發展公司徵收土地時常與居民衝突的原因。
另見 [编辑]
注釋 [编辑]
- ^ 香港亞洲電視,《百年基石-香港地產史話》,第二集
-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 香港亞洲電視,《百年基石-香港地產史話》,第一集
- ^ http://www.devb.gov.hk/tc/sdev/press/index_id_5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