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兵
憲兵,是多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部隊或軍種,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維繫軍紀、執行軍法、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即軍事警察。而戍守首都、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的宪兵通常称为国家宪兵。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有時,對於平民的重大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必要時支援警方之鎮暴勤務及反恐任務,也屬於憲兵的管理權限。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介於一般軍隊與警察之間,亦軍亦警的特殊軍事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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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编辑]
世界各國的「Military Police」(軍事警察),在中文裏,往往譯為「憲兵」,但專指執行軍紀之部隊,平時配署在陸海空三軍等各軍種底下,其警察權只限於軍人。通常對一般民眾沒有管轄權,除非是戰時或其它法律另行授予。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國軍的憲兵,英文雖翻譯為「R.O.C. Military Police」,但跟其他國家的憲兵不同,除執行軍法(軍法警察[1]),維持軍隊紀律外(軍事警察[2]),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之規定,憲兵隊、受檢察官之命調度之憲兵,對一般民眾亦有管轄權,且負有偵查重大刑事犯罪的責任(司法警察[3]),但重點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
中華民國憲兵兵科獨立於中華民國陸軍之外,直屬國防部,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類似古代之禁衛軍。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主要任務為軍紀糾察、維護社會秩序、衛戍現時首都-台北市與遂行城市作戰、執行反恐任務。
美國 [编辑]
美國的各軍種均在內部設有憲兵隊,唯一的例外是美國海岸警衛隊,其利用自身的港口暨岸上巡邏隊(port/shore patrol)、後備調查處(Reserve Investigators)及海岸警衛隊調查處(Coast Guard Investigative Service)來維持紀律。其他軍種內的憲兵隊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执法机构 [编辑]
受苏联影响,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宪兵部队,各军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在团级以上的单位建立自己的「警备纠察部队」[4]。由于《警备条令》规定的法律地位,纠察部队的日常勤务多涉及军营的一般保安、军容军纪、军车使用等问题,调查和执行军法等专业业务,由所属上级部队保卫部门完成。
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中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军人在地方刑事犯罪案件应首先交由军人所属部队保卫部门。根据《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经调查后,认为确实须提起诉讼的,须先办理退伍,然后交由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因此严格说来,现役军人刑事犯罪不受地方管辖。警备纠察对地方事务没有执法权,但在情况紧急时也须给予协助[5]。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依照駐港英軍留存的單位編制,成立了全军唯一的宪兵队[6],为排级单位,执行任务的方面上与警备纠察相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军事紀律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由警备纠察部、保卫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分担,武装警察部队内部监督的方式與解放军相同。
荷蘭 [编辑]
荷蘭皇家憲兵隊較為特殊,英文為縮寫為KMar(英語是Royal Marshals,但通常被視為皇家警察部隊)是荷蘭軍隊四個軍種之一。是一個憲兵部隊,執行軍事警察和民事警察的職責。
相關條目 [编辑]
注釋 [编辑]
- ^ 依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58至60條。
- ^ 依據中華民國憲兵勤務令第1條。
- ^ 依據中華民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
- ^ 我军警备纠察工作介绍.
- ^ 警备纠察人员能否以力量不足为由拒绝救助?.,《检察日报》:2006年02月05日。
- ^ 你了解部队宪兵吗? - 港 军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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