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與利益的约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父母、子女、繼父母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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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 [编辑]
權力與控制 [编辑]
大多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圖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 [编辑]
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
- 脾氣暴戾,固執無知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 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壓力大。
受暴方 [编辑]
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對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如下:
-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例如:亂倫)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1]
-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來源請求]。
法律 [编辑]
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了《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2]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
古代中国 [编辑]
《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毆夫”之規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過失殺者,各勿論。”清朝是男尊女卑的社會,《欽定四庫全書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規定:“妻妾毆夫者,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3]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4]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5]、第45条[6]、第46条[7],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香港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日本 [编辑]
韩国 [编辑]
《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
伊斯兰教 [编辑]
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4章34節提及:「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2010年10月,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顯的傷痕。[8]
英國 [编辑]
《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
瑞典 [编辑]
《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西班牙 [编辑]
《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The Organic Act on Integrated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2005)
美国 [编辑]
《对妇女暴力防止法》(1994年)[9]
参考 [编辑]
- 《保護生命 如何遠離家庭暴力》Susan Murphy Milano
- ^ 斯文男不堪“河东狮吼”求保护. 新快报. 2012-08-11: (A10 广州民生).
- ^ 防止家庭暴力各国在行动. 新浪网. 2005年9月12日.
- ^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 重婚的;
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㈢ 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 《阿联酋新法规定丈夫可打老婆孩子 不留伤痕就行》. 新华网. 2010年10月19日 (中文(中国大陆)).
- ^ 美国联邦政府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官方网页. [2012-5-28] (英文).
家庭性暴力 [编辑]
參見 [编辑]
- 婚前暴力
- 婚前約會暴力,參見 dating violence (英語)。
- 約會強暴,參見 dating rape。
- 青少年約會暴力,參見 teen dating violence。
外部連結 [编辑]
- 家庭暴力在中国,南方网社会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