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令。[1]由於家庭暴力是全世界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際間亦高度重視婦女人權,所以紛紛制定類似的相關法令,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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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華民國(台灣)
[编辑] 推行過程
1993年10月27日台灣發生鄧如雯殺夫案,由於鄧如雯長期承受來自於丈夫的暴力虐待,而相關法令規定不足,使之求助無門,以致犯下此案。事件過後,引發社會討論,婦運團體亦開始催生家暴法的訂立。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參照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庭暴力法規與文獻,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推動。[2]1997年10月3日,由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等37位立委[3]在第3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中首次提案[4],同年5月28日第3屆第5會期第11次院會完成三讀[5]。
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98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次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是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6]
[编辑] 內容概況
目前中華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共計7章,66條,各章節標題為:
- 第一章 通則
-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
- 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
- 第二節 執行
- 第三章 刑事程序
- 第四章 父母子女
-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
- 第六章 罰則
- 第七章 附則
[编辑] 重大修訂
- 2007年3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暴法修正案,此次修正案中擴大保護令的聲請對象,將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性戀關係,皆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同時,聲請保護令者免徵1000元的裁判費。[7]
[编辑] 批評與檢討
- 外籍、大陸配偶之社會問題:有人認為,目前針對外籍、大陸配偶的法令存有許多盲點,造成這些配偶因為爭取子女監護權不易,或是出入境的問題,而必須被迫忍受家庭暴力。[8]
- 實際執行問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成果時指出,部份比較民風淳樸的縣市,對家暴充滿迷思,造成執行成效有很大空間待改進;相關執行人員對家暴抱有成見、性別迷思,則使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此外,僅不到一成的加害人被要求接受積極的輔導學習,顯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間。[9]
- 資源投入不足:有人認為,社政體系在人力、經費的編制上不足,無法發揮效能。建議應該透過策略聯盟與企業結合取得更多資源。[10]
[编辑] 美國
[编辑] 推行過程
美國在19世紀以前,憲法中並未對親密關係的問題明文規範,在1824年的Bradley v. State案中,首度形成判例承認夫對妻具有懲治權。當時對家庭暴力的規範是承襲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拇指條款」(the rule of thumb),認為丈夫可以用「不超過拇指粗」的棍棒來懲戒妻子。[11]這種不合理現象,直到1871年,阿拉巴馬州的Falugham v. State一案中,法院認為妻與夫應享有同等的受保護權利後,才逐一打破。1883年馬里蘭州明訂毆妻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馬里蘭州可以說是美國第一個廢除夫對妻身體懲戒權的州。[12]
到了1960年代末期,婦女解放運動獲得許多受虐婦女的迴響,也促使社會開始重視家庭暴力問題。[6]1975年,Del Martin成立「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 NOW),開始對家庭暴力進行逐年系統性的研究,美國律師界也開始進行家庭暴力法之制訂工作,並督促立法機構從事民法與刑法進行修正。如今,美國各州均制訂法律加以規範家庭暴力問題,但大多未制訂單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令散見於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規中。[13]
[编辑] 內容概況
與受虐婦女相關協助有關的法案,包括有[13]:
- 家庭暴力預防及服務法(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Service Act)
- 犯罪受害者法(Victims of Crime Act)
- 社會服務基金第20條(Title XX 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
- 家庭緊急救援法(Emergency Assistance for Families)
[编辑] 日本
[编辑] 推行過程
- 1994年設置「男女共同參與計劃推進本部」,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本部長,內閣官房長官、女性問題擔當大臣為副部長,全體閣員為成員,推動男女共同參與計劃。
- 1996年12月,制定「男女共同參與計劃基本方案」,明示政策基本方向包括「廣泛的檢討新的法制度及方案」。
- 1998年8月,參議院設置「參議院關於共生社會的調查會」,對「對於女性之暴力」進行專題討論及調查研究,認為對女性之暴力有必要立法因應。
- 2000年4月,於上述調查會下設立超黨派的「有關女性之暴力的研究小組」,進行多次公聽會、討論會。
- 2001年4月2日,調查會提出「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護法」草案,4日即通過參議院決議、6日通過眾議院決議,在4天之內即通過制定。
- 2001年4月13日公布,10月13日正式施行,稱為「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護法」。[6][14]
[编辑] 內容概況
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護法目前分為6章30條,另有附則。[15]
各章標題為[16]:
- 第一章 總則(総則)
- 第二章 配偶暴力諮詢支援中心等(基本方針及び都道府県基本計画等)
- 第三章 受害人之保護(配偶者暴力相談支援センター等)
- 第四章 保護令(保護命令)
- 第五章 雜則(雑則)
- 第六章 罰則(罰則)
[编辑] 重大修訂
- 2004年6月2日修法,將保護對象擴大,在婚姻已取消之情況(如離婚),而仍有受前配偶持續危害之虞者,亦列入保護。[14]
[编辑] 西班牙
西班牙的家暴相關法令以「反性別暴力整體保護措施基本法」規範最完備與詳盡。該法條於2004年由當時的執政黨勞工社會黨推動,同年12月經國會審議通過,共分6編72條[6]
[编辑] 香港
香港家庭暴力條例制定於於1986年,屬於民事法例。至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個案,則分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等不同法令加以處理。
家庭暴力條例施行至今歷經兩次修訂,適用範圍已擴大至無婚姻關係的同性同居者。
[编辑] 参考文献
- ^ 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
- ^ 陳明志,〈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
- ^ 37名立委名單為:潘維剛(提案人)、靳曾珍麗、施台生、范巽綠、李必賢、高惠宇、黃秀孟、章仁香、陳瓊讚、蔡璧煌、張旭成、陳清寶、傳崐成、陳漢強、蔡正揚、柯建銘、黃昭順、錢達、鍾利德、羅福助、王金平、洪性榮、林明義、李鳴皋、張光錦、張晉城、游淮銀、趙永清、羅傳進、李文郎、陳一新、陳朝容、林建榮、劉光華、蔡中涵、朱高正、郭廷才(以上連署人)。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61號 委員提案第1889號
-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086卷038期,頁3-120
-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087卷031期 頁1-484
- ^ 6.0 6.1 6.2 6.3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外國法案介紹
- ^ 自由時報:家暴防治法 同居、同志納保護
- ^ 賴芳玉述、修淑芬文,〈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之三─台灣外籍、大陸配偶之社會問題與解決之道〉
-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五─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成果〉
- ^ 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十─社會投入家庭暴力體系的資源仍待加強
- ^ 高鳳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二版,台北:五南,2007年:頁10 ISBN 978-957-11-4917-2
- ^ 高鳳仙,〈美國家庭暴力法概觀〉,東吳法律學報,1995年3月
- ^ 13.0 13.1 潘淑滿,〈婚姻暴力的發展路徑與模式:臺灣與美國的比較〉
- ^ 14.0 14.1 廖家陽,〈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年
- ^ (日文)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 ^ 中文譯名依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外國法案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