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犯罪學派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實證犯罪學派(Positivist school of criminology),犯罪學的一個學派,主張使用科學方法量度犯罪行為,以解決社會問題。
誕生背景 [编辑]
十九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奥古斯特·孔德将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重要論點 [编辑]
- 主張從社會觀點探討犯罪問題。
- 決定論:犯罪是由無法控制的內外在因素所引起。
- 內在因素:生、心理因素有缺陷。
- 外在因素:社會、文化、環境等因素所致。
- 提倡把犯位人分類,並針對犯罪原因給予適當的處置。
- 提倡教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