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對日和平條約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跳过字词转换说明
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平条约)
对日和平条约
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英语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法语 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语 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平条约),是大部分同盟国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
Wikisource-logo.svg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舊金山和平條約

目录

[编辑] 重要條文内容

[编辑]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 第2條 【領土放棄】
  1. 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日本承認台灣澎湖等島嶼獨立之事實,並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4. 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5. 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6.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编辑]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1.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韓國竹島的領土主張[1];目前竹島韓國實際管轄。
  2.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2]目前台灣由中華民國實際統治,中國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目前由中國共產黨實質統治。
  3.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3]。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4]。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5]
  4.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正式造訪北方四島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况;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6][7][8][9]
  5.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给日本的範圍内,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10]
  6. 昭和39(1964)年2月29日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當時的池田勇人首相答詢:「從文字到法律的解釋〈舊金山和約〉的話,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量開羅宣言以及接受開羅宣言之波茨坦宣言等,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應該是聯合國的問題,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統治著台灣。而此為各國對此管轄的經過。而現在從世界現狀來看,解釋為有管轄權。」[11]

[编辑]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 第11條 【戰爭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聯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聯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聯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聯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编辑]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 第 10 條 【中國相關權益】
  •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 中國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 由於朝鮮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對此,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按該和約第21條的條文,中國沒有舊金山和約第2條當中領土的受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台北和約[12]

[编辑] 簽字國與批准國

出席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编辑] 其他相關的和平條約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主条目:台北和約
  • 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佈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中國人民的吉田蔣介石和約(台北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介石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18]。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19]」。

[编辑]  印度

主条目:日印和平條約

印度對於舊金山和約中部分條文限制了日本主權日本民族獨立有意見,雖然印度被邀請簽署和約;最後印度並沒有出席和會。1952年6月9日,日本印度東京簽訂了十一條條文的和平條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並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20]

[编辑]  緬甸

緬甸原本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滇緬公路成為中國當時持續進行抗日戰爭的對外聯繫的運補生命線;因此緬甸飽受戰火蹂躪。緬甸革命家翁山將軍受日本的幫助建立緬甸獨立義勇軍,並於1943於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獨立。日本的戰敗後,1948年1月4日緬甸脫離英國六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建立緬甸聯邦。 由於緬甸對於日本戰後的處境深表同情;因此沒有出席和會。1954年11月5日,兩國在仰光簽訂日本緬甸聯邦和平條約[21]與簽訂日本國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22] [23]。之後由於日本印尼菲律賓所訂定的戰爭賠償過高,緬甸再對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於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緬甸提供一億四千萬美元的無償援助,簽訂日本國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作為變相補償方案;分十二年攤還[24]

[编辑]  蘇聯

主条目:日蘇共同宣言

由於冷戰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杯葛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蘇聯之間北方四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25]

[编辑]  印尼

印度尼西亞原本是荷蘭殖民地,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蘊藏。1941年8月2日,美國政府宣佈對日本全面禁運石油;成為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線。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全力進攻印尼意圖奪取石油資源;因此印度尼西亞成為盟軍日本交戰的重點。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1958年1月20日雙方於雅加達簽署了日本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26],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四條A款日本同意無償提供印度尼西亞政府相當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编辑]  韩国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27];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之初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和英國的暗助,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杯葛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28][29][30]


中日聯合聲明
主条目:中日聯合聲明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后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32]。然而台灣學者林滿紅認為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有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如同開羅宣言這樣的新聞公報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台灣主權一樣,因此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33]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编辑] 參考資料與外部連結

  1. ^ 日本高官以《舊金山和約》為依據,稱竹島為日本領土。). 共同網. 2010-04-14. 
  2. ^ 張茂森. 日本未承認台灣屬中國. 自由電子報. 2010-05-20. 
  3. ^ 台灣地位未定;齋藤發言掀波。. 台灣民視. 2009-05-05. 
  4. ^ 范正祥; 張茂森. 日代表︰台灣地位未定,外交部召見抗議。. 自由電子報. 2009-05-02. 
  5. ^ 張志雄; 陳保羅. 公視晚間新聞(駐台代表齋藤正樹請辭,待日方決議。). 公共電視. 2009-12-01. 
  6. ^ 共同社11月1日電. 日本民眾集會抗議俄總統視察北方領土. 共同網. 2010-11-01. 
  7. ^ 中評電訊. 梅德韋杰夫登島掌握底牌 日陷外交危機.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10-11-02. 
  8. ^ 共同社11月3日電. 日駐俄大使臨時回國向首相和外相匯報情況. 共同網. 2010-11-03. 
  9. ^ 新華社專電. 日本駐俄羅斯大使返回莫斯科. 新華網. 2010-11-08. 
  10. ^ 尖閣諸島に関するQ&A,日本外務省網站
  11. ^ 台湾返還に関する質問主意書,日本參議院網站
  12. ^ 關於美國宣布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生效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來部長. 1952-05-07. 
  13. ^ 吉田茂致杜勒斯的信
  14. ^ 中日和約影像紀錄
  15.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16.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
  17.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議定書
  18. ^ 揭秘:中國放棄日本戰爭賠款的來龍去脈(第5頁)。.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08-08-11. 
  19. ^ 放棄對日索賠周恩來:肚量不能比蔣介石小。. 《人民文摘》 (2004年第三期). 2009-08-21. 
  20. ^ 日印平和条約
  21.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
  22.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
  23.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交換公文
  24. ^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交換 1963.03.29
  25. ^ 日本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宣言
  26. ^ 日本印尼和平條約
  27. ^ 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28. ^ 周恩来.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 新华资料 根据《周恩来外交文选》刊印. 北京: 新华网 新华社. 1951年08月15日. 
  29. ^ 周恩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民日报. 北京. 1951年9月19日. 
  30. ^ 编辑:李国华. 旧金山和约签字(1951年9月8日). 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重要事件扫描. 北京: 解放军报社. 2005年5月9日. 
  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32. ^ 大平外務大臣在北京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詳細記錄
  33. ^ 中央研究院週報 第1144 期 Page 2
  34. ^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35. ^ 田興春.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署. 人民網. 2007-04-03. 

[编辑] 參見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