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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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是一個國家之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城镇化水平和城市化发展趋势。
以下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使用於漢語環境之中。
目录 |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僅將清代原有的「府」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直至廣州市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市」。
[编辑] 分類及現況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由行政院管轄,與省同級。目前設有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五個。
- 市:屬於省下之行政區,省虛級化後由行政院管轄,與縣同級。目前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個。
- 縣轄市:由縣管轄,與鄉、鎮同級。目前全國設有17個縣轄市。
[编辑] 設置標準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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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的省轄市與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编辑] 分類
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类型:
-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区,第一级。
- 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地级市是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的建制市。
-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轄市”(Provincial city)。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县级市为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辖市或地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辖市或地管市。
[编辑] 香港、澳門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轄區較小,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沒有以「市」為正式行政區劃名稱,只在某些情況下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英语: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编辑] 日本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作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编辑] 設置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编辑] 分類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日语: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日语: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日语: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市(日语:し),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编辑] 韓國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编辑] 朝鮮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朝鮮語:직할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僅設有1個,即平壤直轄市。
- 特別市(朝鮮語:특별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僅設有1個,即羅先特別市。
- 特級市(朝鮮語:특급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設有2個,置於道之下,即南浦特級市與开城特级市。
- 市(朝鮮語: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置於道之下。
[编辑]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越: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舖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舖直屬省),屬於第二级行政区。共設有4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