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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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是一種存在的貴族制或封建制度中的社會經濟共同體,包括古代日本、中古歐洲、中國魏晉南北朝至隋唐等時代都有這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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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编辑]
南北朝时庄园经济已經十分發達,北魏孝文帝创建均田制,庄园经济暫緩,至唐朝中葉,官僚地主侵夺田地,均田制废止,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如田庄、庄田、庄宅、庄院、山庄,宰相韦宙的“江陸别业”[1]、宋之问的“兰田山庄”、王维的“辋口庄”等都是有名的大庄园,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昆陵,恒使傔人李诚来往检视”[2]。早在唐高宗时,王方翼就已經“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植竹木”[3]。唐玄宗诏稱:“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4]。安史之乱后,均田制既坏,庄园经济更加发达,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5]
唐代的僧侶也都有大量土地,宜春郡的齐觉寺,“其寺常住庄田,孳畜甚多”[6]。又如少林寺有柏谷庄,占地 40 顷[7]。吐蕃亡国后,各地教派割据,政教合一,出现很多庄园。
日本 [编辑]
在古代日本是指由貴族、大寺院、神社所占有,具有經濟效益的領地。
莊園制度的出現,在政治上,削弱了天皇和朝廷的中央集權。 在經濟上,促進了古代日本各地區的發展。[來源請求]
背景 [编辑]
天皇和朝廷,分別於723年和743年,頒佈了鼓勵開墾耕地的《三世一身法》和《墾田水世私財法》。
756年,為了減輕農民的生活壓力,朝廷將農民的雜徭時間減半,並免除當年的調、庸。因此,農民的生活環境得到改善,於是有更大動力從事耕作。
然而,這些原為改善農民生活的新政策,最大得益者並非農民,而是貴族、大寺院和神社。這些集團掌握著政治權力以及社會財富。在開闢土地的事業上,他們佔有主要的農業生產工具,包括鎬、鐮等。
政策給予這些利益集團更多機會擴大自己的地方勢力,讓他們藉機大肆圈佔荒地和山林野地,並驅使自家的奴婢、負債的農民和逃亡而來的外地農民進行大規模的開墾。
這些利益集團,往往在新開闢的土地中,建立住宅和倉庫,私家莊園由此而形成。
這些莊園不斷為莊園主提供收入。莊園主為了進一步增強實力,於是採用強買或霸佔等方式,肆意侵吞周邊的國有土地,以及原屬農民的土地。
歐洲的莊園 [编辑]
莊園(manor),是中世紀歐洲基本經濟單位。當時因城市毀壞、商業衰退,歐洲經濟,淪為自給自足的農業型態,經濟關係也是以勞務交換、以物易物為主。
莊園生產包括糧食、衣物、工具等各項生活所需,是一個農村共同體,也是一個自治的政治單位,內有耕地、公地、教堂、領主邸第與農奴住宅等。莊園土地屬領主擁有,農奴負責耕作。領主與農奴之間有互相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農奴提供勞役、耕作、繳稅;而領主則必須分給土地、提供保護、執行司法。領主在莊園中設置的生產設施,如磨坊、烤爐與榨酒設備,農奴必須付費使用。
農奴〔serf〕身分介於自由人與奴隸之間。人身自由並沒完全失去,但身分又附著於土地。倘無領主同意,不可任意離開莊園,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雖然農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艱苦,但有一定的保障。農奴只要履行義務,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難,領主亦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協助。
莊園制度的意義 [编辑]
封建制度的基礎在土地;經營這土地的方式則是莊園制度。「莊園制度」"Manorialism"來自"Manor",類似羅馬詞彙的"Villa"。所謂的莊園可以有以下三層意義,這三者都是組成莊園制度的重要因素。 第一、地緣上的意義,也就是指一個鄉村,有土地,有人民;農業是他的生活方式。 第二、是農耕上的地位,是基於一種特殊的土地分配、耕種方式,以及領主私有地和其他農人持有時間的複雜關係。 第三、是一種政治或者法律上的地位,在領主的統治下,每一個莊園自成一個獨立的政治系統。所以莊園制度跟封建制度是不可分的兩者。領主對於莊園內有相對的統治權。綜合上述所言,政治經濟層面上莊園制度固然是封建的一部分,但從社會的角度,莊園經濟跟封建制度沒有關係。因為兩者構成的主角是兩個世界的人。封建制度限於領主跟武士,而莊園制度則是農奴。這是兩個不相流通的世界。這兩者個關係是政治跟經濟的,而不是社會的。
莊園制度的歷史背景 [编辑]
莊園制度的起源根封建制度一樣古老,也包含許多羅馬與日耳曼傳統。而莊園經濟之所以成為中世紀歐洲的主要制度,如同封建制度一樣,是因為第十世紀卡洛林王朝的解體與歐洲政治的混亂。 羅馬時代就有大莊園(Villa)的存在。地主擁有廣大土地,由奴隸與佃農來耕種。但兩者有根本性質上的不同,第一,羅馬大莊園的所有者是地主本身。奴隸是替他工作的。地主直接控制每一塊土地。而中古莊園則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是貴族與武士,他們無瑕參與耕種。為了獲得農奴的勞力,將莊園土地分割給農奴耕種。自己保留較小的「私地」(Demesne)或者稱為「直屬地」。而中古莊園的領主對於土地沒有所有權,所有權在國王,只有使用權跟管理權。而不同於中古莊園,羅馬地主對於土地內的奴隸沒有政治權利。
莊園經濟的特質 [编辑]
中古歐洲的混亂導致莊園必須自己自足,退回到原始的經濟。貨幣經濟可以說完全不存在,完全以物易物。直到十二世紀開始,商業復興,城市興起才慢慢改變這種體制。莊園經濟的一個特色就是「公社合作」(Communal cooperation),就是農奴必須共同生產。由於經濟的困難,各種農具與牲口都由領主提供。所以農奴可以說是一無所有,因此必須共同耕作。另外因為土地的貧瘠與耕種技術的落後,莊園經濟普遍採行三年輪耕制。把耕地分為三個部份,「春耕地」、「秋耕地」以及「休耕地」。
注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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