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埃及首都开罗發表[1],并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2]。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為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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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1943年8月,英國首相邱吉爾和美國總統羅斯福加拿大魁北克会议中,讨论战后国际秩序重建的问题。之后,罗斯福策划召开中、英、蘇及美四国首脑会议。但是苏联方面表示斯大林拒绝参加有蒋介石與會的国际会议。最後罗斯福与丘吉尔商定,将四国会议分成两部分召开。第一部分是没有斯大林参加的美、英、中在埃及舉行的开罗会议; 第二部分是没有蒋介石参加的英國、美國、蘇聯在伊朗舉行的德黑兰会议(1943年11月30日),及之后衍生在蘇聯的雅爾達密約 (1945年2月4日至2月11日)。 [3]
[编辑] 主要内容
- 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
- 日本交還佔領自中国的所有领土,比如台湾、澎湖及滿州,归还于中華民国(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 讓朝鮮半島自由獨立。
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列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識,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另外,在開羅會議中討論過緬北三国联合对日作战,但並未列入宣言裡面。
[编辑] 議定過程
- 美國起草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401頁)
- 蔣夫人宋美齡與美方直接從華盛頓特區全程出席會議,但擬稿會談中華民國代表是委員長蔣介石和外交部長王寵惠,不是蔣夫人。
- 中英討論稿
英國代表賈德幹爵士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 中華民國代表王寵惠以外交部長名義隨蔣介石出席開羅會議,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裏曼附議中華民國,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于中華民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片語。 (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404頁)
- 邱吉爾修改定稿
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宣言》就這樣定稿了。 (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6冊)
-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一結束,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943年11月30日,邱吉爾在介紹完《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 應該回歸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566頁)
- 發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由白宮向外界公佈,正式發表。
[编辑] 爭議
[编辑] 反對方
近年來有部分台獨人士認為,《開羅宣言》在當時只能算是一份「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開羅會議是三國元首共同討論未來對日作戰的目標,而《開羅宣言》只是將這些「目標」用公報的方式列出來,因此不具法律效力。[4]而對於1945年7月26日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當中確認開羅宣言的條款,他們則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而舊金山和約並未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因此有了所謂《台灣主權未定論》之說。他們還捏造1955年2月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四國元首邱吉爾、羅斯福、蔣介石、史達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邱吉爾在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曾報導此事,邱吉爾根本沒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2007年2月22日,日本國會圖書館正式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刪除。不過日本國會圖書館仍然不會刪除開羅宣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的「羅斯福大統領、蔣介石大元帥及邱吉爾總理大臣、與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在北非的會議終了,發出如後的聲明」等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國務院在1958年指出: 「...在1943的開羅會議中,美國、英國和中國公佈他們的"意願"將滿洲、台澎歸還中國。...」[5]但「...並無任何條約將台灣的主權轉移給中國。...」[6] 以及「...現在的狀況為,同盟國仍需協議某種協定或條約來定位台灣的地位。...」 [7] 這是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
部分台獨人士質疑開羅宣言,否定的意見目前還未統合,他們的意見分為以下互相矛盾的幾種:
-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 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文件原件。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但沒有法律效果。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 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雖然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主權未定論)
-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偽造觀點:
- 不是宣言:新聞公報有「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新聞公報的標題只是新聞公報不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實施的是開羅宣言不是新聞公報。
- 無人簽字:新聞公報原稿上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無一人簽字。
- 與會者不在場:新聞公報原稿沒有發佈的時間和地點,但中國稱公報於1943年12月1 日由「3巨頭」在開羅發佈,但當時羅斯福、邱吉爾在德黑蘭和史達林開會,而蔣介石已回到中國重慶。由此可證 1943年12月1日「3巨頭」均不在開羅,亦未在新聞公報上簽字,證明不是他們所發佈。
- 無承諾:新聞公報雖刊有「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
- 全盤否定:中國版的開羅宣言亦稱將把滿洲(指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但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邱吉爾在雅爾達秘約簽字,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全盤否定中國所說「開羅宣言承諾把滿洲、台灣、澎湖劃給中華民國」。
[编辑] 支持方
至於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則認為,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並經中英美三國元首確認,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9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因此中美英蘇等盟國與日本,都明白表示確認並信守開羅宣言,只有台獨人士要以種種自相矛盾的偽造觀點來扭曲而已。中國大陸的網友則多強調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人士主張:
- 《開羅宣言》當然存在,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 《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 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國際上有許多高峰會議後的新聞公報,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如G20峰會公報,全球核安峰會公報,APEC峰會公報等等。
- 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 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被台獨人士偽造觀點曲解為沒有開羅宣言。其實邱吉爾本人參加了開羅會議,從會議之後一直到邱吉爾過世,從來沒否認過開羅宣言的存在。
- 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導的是前一天邱吉爾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並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該報導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但被台獨人士偽造觀點曲解為沒有開羅宣言。
非偽造的觀點:
- 開羅宣言當然是一份宣言: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國會圖書館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有官方譯文。
- 無人簽字不影響宣言效力: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 出席與會者當然在場:《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 開羅宣言承諾「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開羅宣言稱將把滿洲(包括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邱吉爾在雅爾達秘約簽字,並未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只是要保障蘇聯租界利益。
- 開羅宣言實屬有效,只是台獨人士基於政治偏見,試圖要扭曲真相,才會用各種自相矛盾的偽造觀點來否認開羅宣言。
[编辑] 附件
- ^ 开罗宣言內容. November 27, 1943.
- ^ 開羅宣言資料與解說(包括簡介,原件影印檔,收藏地,檔案文號).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館. December 1, 1943.
- ^ 李林辉:《二战中的三次巨头会议,地点全由苏联定》,人民网,2005年05月11日。
- ^ 日更正 開羅宣言未經署名. 自由時報. February 24, 2007 [2011-09-19].
-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5).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6).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XXXIX, No. 1017: Legal Problems Regarding Formosa and the Offshore Islands (Page 1009).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December 22, 1958 [2010-05-18].
[编辑] 参见
- 日本宪法及相关重要文件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
- 開羅宣言英文原文與日文翻譯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
- 開羅宣言原件影本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
- 《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數位收藏
- 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的報導,文中從未否認開羅宣言存在 紐約時報
- [在開羅和德黑蘭(羅斯福總統演說,包括對蔣介石的一些讚許)] 美國羅斯福總統圖書館
- 開羅宣言不存在 李登輝盼教科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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