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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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的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兩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目前国际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 政治犯:例如中華民國[1]、中华人民共和国[2]、香港[3]、澳門[4]、日本[5]。
- 本國人:例如中華民國[6]、中华人民共和国[7]、日本[8]。
- 非雙重歸罪:例如中華民國[9]、中华人民共和国[10]、香港[11]、澳門[12]、日本[13]。
- 死刑犯:例如香港[14]、澳門[15]。
[编辑]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三條得拒絕引渡政治犯,但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以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三)项。
-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b)
-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一号。
-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四條應拒絕引渡中華民國國民,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一)项。
-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九号。
-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二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g)
-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
-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四号。
-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3)款(c)
-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