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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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當被害人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被視為強姦。
依據對黑猩猩的演化研究指出,強姦在古老社會中極可能具有實際的社會功能;現存男性強姦行為,可能是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徹底汰除的行為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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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由于國情不同,一些國家認為,滿足强行發生性行為即强奸;另一些國家則只承認男子强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强奸。强奸是對受害者身體及尊嚴的凌辱,一些進行强奸的人亦可能帶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和精神上的嚴重打撃。
[编辑] 法律
- 参见:法定强奸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管該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輪奸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周嵗的女子發生性關系,香港的法律則規定不可和16嵗以下的女子發生性關係,而在日本,刑法規定的年齡規限則為13周歲。《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法律條文)。
[编辑] 強姦與戰爭
歷史上,強姦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數以十萬計的中國婦女被日軍强奸。歷史學家安東尼·比弗在其新書《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稱,蘇聯紅軍士兵曾在二戰後占領的東歐地區强奸了兩百萬名德國婦女和數千名前蘇聯婦女。
[编辑] 參見
[编辑] 網路資源
[编辑] 參考文獻
- ^ Richard Wrangham and Dale Peterson,林秀梅 譯(1999).雄性暴力(Demonic Males).台北市:胡桃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ISBN 957-83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