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律師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虽然不同国家对律师的称谓、分类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其内涵及本质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
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在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律师(lawyer)也可以作为所有法律职业的统称。
目录 |
[编辑] 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 受国家保护和管理。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1]
[编辑] 律師制度源起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编辑] 律師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遺產財團的管理人。[2][3][4]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编辑] 律师制度
[编辑] 英国
英國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目前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當事人出庭。
相關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後,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張1.放鬆對於律師執業的限制,以促進其競爭力,但2.改善對於律師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務品質下降,也得到英國政府的支持。
英國律師的養成,約可分為三個階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编辑] 中国大陸
中国大陆的律师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先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中国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考试的通过者并不能直接成为律师,也不得自称为律师。想要成为律师,必须首先在合法的律师事务所中实习一年,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成为一名律师。
[编辑] 香港
香港行使英国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师分为訟務律師及事務律師两类。
在香港,讼务律师(又称大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自负盈亏,但为了减省开支及更有效利用资源,大律师一般都会群集开设办事处,共同分担包括设立图书馆等费用。
而事务律师(又称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以律师事务所(又称律师行)名义经营,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务律师都是由律师行聘用。
[编辑] 台湾
律師開業大都以律師事務所型態經營。
[编辑] 律師文化
律師文化理應建基於當地對法律、公義的尊重,但由於律師在不同國家的執業方式與政治地位的迥異,影響了不同的地域有著不同的律師文化。
[编辑] 正面
在律師參與政治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香港),律師被認為是體面而有影響力的職業,他們會關心及參與社會政策的制定上及討論,作出正面的影響。
[编辑] 負面
不同地區,因為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出現了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集中在律師的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上。在司法體制尚不完善,律師職業起步較晚的地區,人們往往只關注律師的收入與付出是否合理,而並不關心律師本身參與社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
除此之外,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加上法律仍然在改進,市民在選擇律師時,仍然是非常困難。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看文獻
- ^ Walter O. Reyrauch, The Personality of Lawye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27.
- ^ Jon T. Johnse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egal Counseling in Norway,"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54-12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91.
- ^ Kahei Rokumoto, "The Present State of Japanese Practicing Attorneys: On the Way to Full Professionalization?"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160-199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64.
- ^ Merryman,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