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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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為在於一定條件下的國民,就必須有其從事軍職的義務。該制度與募兵制為相對用詞。通常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亦同時實施募兵。
目录 |
[编辑] 簡介
古代,以農業為主的國家或族群,從軍常為被迫性或半被迫性的選擇,而在一定條件下,國民有其從事軍職的必要與義務者,其制度為徵兵制。
近現代徵兵制的合法性與理論規模起始於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 理念。該理念認為除了進行傳統戰爭的必要性外,國家應該是民族的國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來,只有徵兵制才能達成公民軍隊(citizen army)、或國民軍隊(national army)的擁護。
[编辑] 歷史沿革
中國歷史上,徵兵制實施與否常為國家是否強盛的指標。秦朝、西漢的徵兵制與唐朝改良後的府兵制都被視為該朝代強盛的主因。另外,東漢或宋朝或清末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視為該階段國力不振的原因。
不過此看法,隨人口增加與軍事科技進步後,已不合時宜。今主要國家,除少數如瑞士、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中華民國(臺灣)、南韓等國家實施徵兵制外,多已實施募兵制。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徵兵的權利(在戰前由國會通過徵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後,就不再實施過。
[编辑] 部份國家兵役制度
[编辑] 從未實施徵兵制
[编辑] 過往實施徵兵制 ,現時已取消,改為實施募兵制
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1997年起廢止)、比利時、愛爾蘭、義大利、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沙地阿拉伯、約旦、巴基斯坦、孟加拉、日本 、阿根廷、奈及利亞、摩洛哥、南非
[编辑] 實施徵兵制,但即將取消,改為實施募兵制
[编辑] 實施徵兵制
新加坡、中華民國(台灣)、南韓、北韓、柬埔寨、越南、泰國、印尼、伊朗、以色列、土耳其、希臘、丹麥、德國(實務上可任意選擇社會役)、瑞典、瑞士、挪威、波蘭、俄羅斯、巴西、智利、祕魯、古巴、墨西哥、埃及、阿爾及利亞、利比亞、突尼斯
[编辑] 名義上實施徵兵制,實際上實施募兵制
[编辑] 各國概況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世紀中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實施募兵制,並實施共產黨軍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等於國家軍隊的募兵制度。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實施以徵兵制為主,募兵制為輔的混合制。憲法、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言明,國民年滿20歲(年滿18歲可提前入伍)未就學,且體格達到一定標準者,即必須遵從其徵兵義務,法定服役年限為一年十個月。事實上,從1987年以來,國防部已從部分二年(陸軍),部分三年(海軍及空軍)的服役年限逐漸縮短,並研擬於2008年,將徵募兵比例將由現行六比四,調整為四比六後,繼續縮減其徵兵人數與徵兵服役年限。2008年1月1日起義務役役期調整為一年。[1]
[编辑] 参考文献
- TheMaleVoice.org - Men's Rights, Men's Issue'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