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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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
认可同性婚姻
(生效日期)

紐西蘭(2013年8月19日)
烏拉圭(2013年8月1日)
法國(2013年5月18日)
巴西(2013年5月16日)
丹麥(2012年6月15日)
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冰岛(2010年6月27日)
葡萄牙(2010年5月17日)
瑞典(2009年5月1日)
挪威(2009年1月1日)
南非(2006年12月1日)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比利时(2003年6月1日)
荷兰(2001年4月1日)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墨西哥
金塔納羅奧州
墨西哥城(2010年3月4日)
美国
明尼蘇達州(2013年8月1日)
羅德島州(2013年8月1日)
特拉華州(2013年7月1日)
馬里蘭州(2013年1月1日)
緬因州(2012年12月29日)
華盛頓州(2012年12月6日)
印第安蘇庫米希(2011年8月1日)
纽约州(2011年7月24日)
哥倫比亞特區(2010年3月3日)
新罕布什爾州(2010年1月1日)
佛蒙特州(2009年9月1日)
印第安柯奇爾族(2009年5月)
艾奥瓦州(2009年4月27日)
康涅狄格州(2008年11月12日)
麻薩諸塞州(2004年5月17日)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荷属加勒比海(限于荷蘭登记)
以色列
墨西哥(限于墨西哥城登记)
加州(限于8号提案之前登记)

LGBT主題
歐洲同性結合關係現狀
  承認同性婚姻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承認普通法婚姻
  法案考慮中
  不承認或現狀未知
  禁止同性婚姻

2001年8月1日,德國允許同性伴侶可以成為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並且賦予他們除了共同收養和租稅優惠以外的絕大多數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之權利。然而,2009年10月22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所有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延伸適用於(同性)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之上。[1]

目录

歷史 [编辑]

2001年,德國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藉此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與基督教團體(他們認為婚姻在解釋上應該排除同性間的結合)間取得妥協,並透過本法賦予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許多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這部法律是由綠黨伏爾克·貝克所起草,並且在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合組聯合政府的時期通過。

2002年7月1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這部法案表示支持[2] 。法院首先一致性的認定,通過生活伴侶關係法的程序係屬合憲。之後,在由八位法官所做成的判決(有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見)中進一步表示,該法之內容符合德國基本法,並且表示,這種伴侶關係可以被賦予和婚姻關係平等的權利。

2004年10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修正)法案」(Gesetz zur Überarbeitung des Lebenspartnerschaftsrechts),賦予生活伴侶關係更多的權利,增加了包含收養繼子(女)以及贍養費離婚(分離關係)的規定。但是關於租稅的權益仍然與婚姻關係有所不同。而直到2004年10月為止,已經有5,000對同性伴侶登記成為生活伴侶關係,到了2007年,這個數量更是增加到15,000對,而其中的三分之二是男性結合[3]

在2008年7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一個已經變性成女性,但已經和女人結婚長達50年以上的變性人,可以繼續維持他和太太的婚姻關係,同時也能將其法律上的性別更改為女性。該院判決給予立法機關一年的時間對於相關法律作出修正[4]

2009年10月22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再次對此議題作成判決,該案中,有一名雇主因為認為其職員並未成立「婚姻關係」而是成立「生活伴侶關係」,因此給予其較低的退休金 [5] 。法院判決認為,法律上賦予生活伴侶關係和婚姻關係具有平等的權利,不僅是退休金的給付,包含所有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要平等的賦予生活伴侶關係[1]

2009年10月25日,由基督教民主聯盟自由民主黨所組成的聯合政府頒布了新的政府計畫。其中規定將移除所有存在於(同性)生活伴侶關係以及(異性)婚姻關係之間的不平等。基本上,2009年10月22日憲法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內容將被制定到法律中。不過,這個政府計畫並沒有提到關於收養的權利[6]

2010年8月17日,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生活伴侶關係中的生存伴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應該和異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應支付的遺產稅相同。在此之前,異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為所得遺產的7%到30%,但是同性生活伴侶關係的生存伴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卻高達所得遺產的17%到50%[7]

同性婚姻 [编辑]

基民盟(CDU)/基社盟(CSU)聯盟,這個在德國聯合政府中擁有多數席次的聯盟非常嚴正的反對關於同性婚姻的立法。相較之下,綠黨左派黨則被公認對於同性婚姻的立法較為支持。綠黨(反對黨)甚至在2009年6月時提出了關於同性婚姻的立法草案[8]

2010年3月,柏林州議會(Senate of Berlin)宣布他們將在德國聯邦參議院推動同性婚姻法案。根據該州議會的說法,這部法律將會符合聯邦憲法法院的要求,同性伴侶將會獲得和異性伴侶相同的待遇[9]

2011年6月,隨著基民黨在議員選舉的失利,漢堡邦議會也宣布將在德國聯邦參議院推動同性婚姻法案。

公眾意見 [编辑]

在2006年12月,一份由 Angus-Reid Global Monitor在歐盟所有會員國中,就公眾對於該國經濟、政治和社會議題的態度所作出的民調顯示,德國民眾有52%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關係,在歐盟中排名第7,僅次於荷蘭(82%)、瑞典(71%)、丹麥(69%)、比利時(62%)、盧森堡(58%)和西班牙(56%),而這個比例高於歐盟的平均值44%[10]

參照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