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是中华民国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法律。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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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此法從1988年開始醞釀,2000年開始研擬,2004年立法。
[编辑] 醞釀
此法起源於更早以前民間對兩性平等教育的追求。1988年,婦女新知基金會檢視中小學語文與人文社會學科教科書,認為其中充滿性別刻版印象,並且出版《兩性平等教育手冊》。此即性別平等教育之先聲。
1996年,隨著當時的教改政策,婦女新知基金會向行政院教改會提出五項要求:
- 改進教科書
- 培育師資
- 設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 增加婦女參與決策
- 設立婦女研究學程
其中前四項即為後來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具體內容。
同年底,因為彭婉如命案影響而快速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中規定,中小學必須有「兩性平等教育」。此即性別平等教育之法源。教育部也因此於1997年3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是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前身。
1999年教育部通過行政命令《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各級學校也陸續根據此命令訂立防治實施要點與防治小組。
[编辑] 研擬與立法
2000年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陳惠馨、沈美真、蘇芊玲、謝小芩四位負責研擬「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2001年完成。這份草案即包括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法;師資之培育與聘任(包括職前與在職教育);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等項目。其中學習環境項目還包含對懷孕之教職員工之工作保障,在真正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沒有包括此部分,而是由兩性工作平等法保護。這期間由於國中生葉永鋕事件,委員會更為注重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的部分,並且在2002年將「兩性平等教育法」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於2003年5月完成,2004年3月31日行政院會通過,進入立法階段。期間「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成立。成員包括: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6月4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通過,6月23日由總統公布。
[编辑] 執行
- 請見台灣性別平等教育
早在此法公布之前,就已有各種性別平等教育種子人員培訓以及教案研討,教育部並且核發進修時數。公布之後,培訓與研討根據此法繼續實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自2000年開始就不定期舉辦「認識同志教師研習營」進行同志教育。也有許多學校將之前的性教育、貞潔教育課程結合為性別平等教育,例如播放墮胎紀錄片《殘蝕的理性》。決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內容的具體「能力指標」直到2006年3月仍在研擬中。
各級學校也陸續根據此法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另外,所謂分手暴力在醞釀期間雖無太多注意,但在醞釀、研擬與立法期間一直有分手暴力的重大社會事件發生。此法公布之後也有人希望藉著此法加強情感教育[4]。
2006年3月30日,教育部規定學校如果辦理全校性的校園競賽或選拔活動,都必須向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報活動計畫,如果不符合此法不可有性別差別待遇的規定,將被導正。
[编辑] 参考文献
- 法律資料庫性別平等教育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 [ 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
- ^ 蘇芊玲,台灣推動兩性平等教育的回顧與前瞻,「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十四期,2001年2月,頁13-18
-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性別平等新校園 亟待立法來成全」性別平等教育法推法座談會
- ^ 翁翠萍,[ 教育部:全校競賽選拔若性別歧視是違反性平法],2006年3月30日,中央社。
- ^ [東吳大學教官性別歧視乙案,因被害人為男性,故僅能以性騷擾案為由申述之,本案為受害人敗訴,但承認私下受害人之損害,教官並公開簽署和解書並留存於東吳大學學生事務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