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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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個相对自主的行政區域中實際或名義上的最高行政長官。許多國家都有或曾經有总督這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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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编辑]
中文裡的原「总督」一词源自明朝时期,朝廷临时授予文臣監督軍事的一种官銜,带有军事巡查性质,明末朱国祯《涌幢小品·总督总兵》卷8曰:「文臣称总督,武臣称总兵,皆是虚衔。」《大明會典》:「國初、兵事專任武臣。後常以文臣監督。文臣、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總督舊稱軍門。而巡撫近皆贊理軍務。或提督。」與總兵一樣沒有品秩的差遣,如王守仁即以新建伯及兼職「南京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總督兩廣軍務(兵部尚書、都御史皆正二品,總督無品秩,散官銜特進光祿大夫正一品,勳官位階「柱國」為從一品,新建伯為超品三等爵)。如宣府、大同总督、陕西三边总督等,其巡查范围有遍及数行省者,也有限于一省内若干府州者。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開始常設兩廣總督。正德年間,一度將總督改稱為總制。此后總督兼掌民政,成為地方軍政首長。在明朝,凡有大學士頭銜的總督,多半被稱為督師。
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稱為「督憲」、「制軍」、「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任兵部尚书頭衔高配至从一品。有直隸總督、两江總督、四川总督、閩浙總督、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東三省總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总督与巡抚的区别 [编辑]
清代,巡抚一般负责一省,而总督一般负责相邻数省事务,但总督也有负责一省的,如四川总督,直隶总督;也有山东只设巡抚而无总督。总督与巡抚的职能相同,都管辖地方民政、司法及军队,其区别只是官衔(官职级别)不同,总督与巡抚也互不隶属,而职能上却互相监督。
总督的正式名称是: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某某等地事务,有的还加提督军事
巡抚的正式名称是: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某等地事务,有的还加提督军事
(注:尚书及侍郎都是一部堂官,无上下隶属关系,其区别只是品秩上的。)
总督官署称:某某总督部院,民间或称“辕门”而非影视作品中的总督府,如:两广总督部院、两江辕门。部即兵部;院即都察院。总督的自称与部、院堂官相同,择一而称:本部堂或本院。
现代總督 [编辑]
民国初期废止总督一职,由总督或巡抚變成该某省「都督」,1928年以后各省设省長,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巡抚。 1949年以后,中共在中國大陸設省委书记其地位大於管理數省的大行政区主席和省长,统一辖区所有事务及地方军队系统。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因而现在的省委书记在职务范围上都与清代总督类似。而省长专门负责行政事务,与清代布政使相同,各省司法有高級人民法院负责,其院长大致相当于清代按察使。
1947年以前,國民黨於台湾置的台灣省行政長官,二二八事件後,因民怨沸騰,國民政府废止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设省政府,由台湾省主席治领省务爾後,但也有特例1994中華民國台灣省實施《省縣自治法》後,台灣省實行地方自治,台灣省主席因此而改為民選,並依法更名為台灣省省長(簡稱台灣省長、省長)由宋楚瑜擔任但也僅一任。,又在金门县及连江县之上设有福建省長(後改為福建省主席)。其职能都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巡抚。
近代中国首次接触到西方殖民地体系时,借用“总督”这一名词来称呼歐美国家派驻殖民地的行政长官,有时和中文提督意义有相似之处。
其他地區的總督 [编辑]
历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区和美洲的殖民地,以及英国在印度殖民地的统治者称viceroy,中文也多译为“总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代行,副位)和法文“roi”(国王)的组合,直译为“副王”的意思。从职权范围上来说,这一类的总督更近似中国清朝的总督。
總督也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譯。Governor一詞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國家的州或省的州長或省長,如香港總督和美國屬地的民選「總督」,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長才會翻譯成總督。部分殖民地,及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國家,英國君主在當地的代表(Governor-General)也稱為「總督」,如加拿大总督、澳大利亚总督、新南威爾斯總督。
漢字文化圈的日本在甲午戰爭打敗清朝,1895年馬關條約後,設有臺灣總督一職,1910年日韓併合後設有朝鮮總督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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