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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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前可判死刑。

历史[编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1]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日由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取消了战时造谣惑众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规定,其第五十一条为:

刑法规定[编辑]

定义[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3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这包括:编造散布虚假情况、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不论散布方式是什么(公开或私下),无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都可适用于本罪。

量刑[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

参考文献[编辑]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9日新闻发布会. [2015-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9). 
  2. ^ 战时造谣惑众罪. 天涯法律网.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