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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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中國大陸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 直至1996年3月,修正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