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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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臺灣
台灣日治時期

殖民地


1895年 – 1945年
國旗 徽章
國旗 國徽
國歌: 君之代¹
台灣的位置
台灣日治時期
首府 台北市
語言 官方: 日本語
非官方: 台語
宗教 神道教佛教道教
政治體制 殖民地
日本天皇
 - 1895–1912 明治天皇
 - 1912–1926 大正天皇
 - 1926–1945 昭和天皇
台灣總督
 - 1895–1896 樺山資紀 (首)
 - 1944–1945 安藤利吉 (末)
歷史年期 戰間期
 -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
 -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
 - 西來庵事件 1915年
 - 霧社事件 1930年
 -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1921年-1934年
 - 皇民化運動 1937年–1945年
 - 二戰結束 1945年8月15日
 - 中華民國接收 1945年
貨幣 台灣銀行券 輔幣: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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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系列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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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日軍進臺北城的想像圖
1895年日軍臺北城的想像圖
1911年的日本地圖,其中包括臺灣
1911年日本地圖,其中包括臺灣

台灣日治時期1895年1945年之間台灣日本殖民管轄的時期,基於各種不同的觀點,也有人解讀為日本時代日據時代日本統治時期日本殖民時期或是大日本帝國臺灣[1]

日本將台灣之經營視做殖民成就的宣傳品,這點與殖民韓國二戰佔領的香港、以及日本控制的滿州國汪精衛的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日本佔領的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的治理方針極不相同。日本領台後期已經開始著手將台灣日化,希望減少與日本本土的差異。但日本在所有其他殖民、佔領區,則主要實行資源取得以支持戰爭之政策,對當地住民採高壓政策,並未著手進行日本化。[2]

也因為台灣在日治時期,於政經文化得到某程度現代化,加上戰後初期陷入與中國共產黨國共內戰國民政府治台徹底失敗,導致部份的台灣人,在二次大戰戰後對戰前生活產生某些程度的懷念。此心態不僅普遍留置於老一輩台人之間,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台灣對國家民族認同、族群意識觀念甚至台獨運動[3]而從此看,許多台灣民眾對日本的好感仍深,許多人認為是日治時代和國民黨遷台後的威權時代相比所造成。[4]

目录

[编辑] 政治

面對長達半世紀之久的台灣日治時期,如何對這段統治歷史加以分期是一個十分基本、但卻極為重要的研究問題。一方面,如果以台灣總督府施政策略的變化作為觀察重點的話,一般研究者多將這段時間分成三個時期:前期武官總督時期(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期(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統治時期(1937年-1945年)。[5] 另一方面,若以台灣住民的反抗運動作為觀察重點,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西來庵事件當作界限,分成前後兩期。[6]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為期二十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長達三十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7]

綜合上述架構,遭清朝割讓後的台灣日治時期歷史,較理想的分割應該是始政時期(1895年-1915年)、同化時期(1915年-1937年)與皇民化時期(1937年-1945年)[8]

[编辑] 馬關條約

日本下關的「春帆樓」:甲午戰爭戰後和談處。
日本下關的「春帆樓」:甲午戰爭戰後和談處。

1894年光緒20年),中國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中國,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議和。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

台灣割讓予日本的記載為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第二、割讓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三、割讓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的各島嶼。另外,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日清兩國政府於本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台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於本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因為此條約,台灣被迫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乙未割台。另外,雖然清廷因為戰爭失利才割讓台灣,但日本謀取台灣的武力攻佔方式,卻令部分學者稱之為佔據。[9]

此外,在馬關條約中規定,台灣島上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台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當時選擇離開的人只佔全島居民的1%左右,原因可能有以下數個:

  1. 不肯放棄辛苦建立的基業:雖說台灣是移民社會,但歷經了兩百多年的經營,許多人已經定居於此。
  2. 日人在當時並未強行禁止台灣人民的傳統風俗,因此民眾並未感受到必須立刻遷出的壓力。[10]
  3. 資訊傳播之問題:雖說有如此之公告,但考量到當時的通訊條件,有許多民眾可能並不瞭解此項命令之意義。

[编辑] 統治政策

[编辑] 始政時期(1895年-1915年)

身著童子軍裝的後藤新平
身著童子軍裝的後藤新平
六三法條文
六三法條文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西來庵事件為止。在此約二十年內,以台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台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上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台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台灣賣卻論」。[11]在這個情況下,著重鎮壓的日本對於台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或上將的武官來擔任。

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素有日本陸軍瑰寶之稱的兒玉源太郎中將為第四任總督,並派才幹卓越的政治家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以為輔佐,從此採取軟硬兼施的政策治理台灣。加上1902年年底大抵肅清抗日運動之後,成員全為日人;且毋須遵守日本法律(參见法律第六十三號)的台灣總督府之對台統治權才就此建立起來。[12]而日方這種軟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稱為特別統治主義

事實上,日本佔領台灣之初就存在著殖民地統治策略的兩條路線之爭。第一條路線就是後藤新平所代表的此特別統治主義。同時也醉心於德國式科學殖民主義的後藤新平認為,從生物學的觀點,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張效法英國殖民統治方式,將台灣等新附領土視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離於內地之外的帝國屬地,不適用內地法律,必須以獨立特殊方式統治。他認為應當要先對台灣的舊有風俗進行調查,再針對問題提出因應政策。這個原則被稱為「生物學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以漸進同化為主的統治方針。

相對於特別統治主義的殖民地路線,則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內地延長主義」。受到法國殖民思想影響的原敬,相信人種文化與地域相近的台灣和朝鮮是有可能同化於日本的,因此主張將新附領土視為「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仍為內地之一部」,直接適用本國法律。

1896年1918年,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所持的特別統治主義主導了台灣的政策。在這段時間內,台灣總督於「六三法」的授權下,享有所謂「特別律令權」,集行政、立法與軍事大權於一身。[13]而握有絕對權力的台灣總督,除了有效壓制武裝抗日運動之外,對於台灣的社會治安也有一定助益。

偏向國民黨者認為,在日本最初20年统治下,台湾曾有40萬人被殺害。[14]

[编辑] 同化時期(1915年-1937年)

日本治台的第二時期,自後西來庵事件的1915年開始,到1937年蘆溝橋事變為止。就在此一時期,國際局勢有了相當程度的變化。1914年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從根本動搖了西方列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權威。歷經這場戰爭,十九世紀興盛的民族主義,一般只適用於規模較大的國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自由思想風靡一時,民族自決主義更瀰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倡議民族自決原則及稍後列寧所鼓吹的「殖民地革命論」,於相互競爭中傳遍了各殖民地。為了妥適應付殖民地的騷動,逐漸弱化了的西方帝國主義列強開始對殖民地做出讓步,允諾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權或者更開明的制度。[15]

1910年代中期,日本本國的政治生態也有了改變。在此一時期初,日本國內正處於由藩閥政府與官僚政治轉換到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所謂大正民主時期。1919年田健治郎被派任為殖民地台灣的首任文官總督,他在赴任前,與日本首相原敬談妥,以同化政策為統治的基本方針,並於同年10月正式向府內官員發表。他表示,同化政策的精神是內地延長主義,也就是將台灣視為日本內地的延長,目的在於使台灣民眾成為完全之日本臣民,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導,以涵養其對國家之義務觀念。

之後廿年,總督府歷任總督延續此政策。在具體措施上實施地方自治、創設總督府評議會、公佈日台共學制度及共婚法、撤廢笞刑、獎勵日語等,對於促進同化、減少差別的工作頗有作為,也改變了過去後藤新平的「以無方針為方針」,「只管鐵路預防針自來水」的內政方向與統治政策,[16]故此時期可稱之為與始政時期施政方式完全南轅北轍的同化政策時期。

[编辑] 皇民化運動時期(1937年-1945年)

主条目:皇民化運動

1937年盧溝橋事件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因應需要,又在1936年9月對台灣總督府恢復武官總督的設置。由於戰爭的需要,以及退出國際聯盟所導致的物資禁運懲罰,日本需要台灣在物資上的的支援協助。然而要台灣人同心協力,實非台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並全面動員台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台灣回歸中國為止。此種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台灣人民成為忠誠於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17]

台灣神社。翻攝自日治時期官葉,右方還有台灣總督府家徽式的郵戳
台灣神社。翻攝自日治時期官葉,右方還有台灣總督府家徽式的郵戳

皇民化運動係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於「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驅使台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18]

台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強烈要求台灣人說國語(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台灣民間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佈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台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於1945年全面實施徵兵制[19]

除了徵兵制造成的台灣青年大量傷亡外,被視為「皇民」而無端加入太平洋戰爭的台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台灣農工生產值於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比方,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只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瓩,戰後僅能供應3萬瓩。[20]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台灣徵集許多慰安婦,也就是日軍的隨軍妓女。由於部分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欺騙或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徵召,並有一些慰安婦於軍營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21]至今,這個事件仍被群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臺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例如:婦女救援基金會[21]),並且協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婦對日本提出賠償的要求。

[编辑] 行政架構

[编辑] 台灣總督府官署

主条目:台灣總督府
30年代,畫家筆下的總督府
30年代,畫家筆下的總督府

台灣總督府是日治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其首長為台灣總督。該總督府的組織特色為絕對的中央集權,也就是身為總督府主官的台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形成總督專制的政體。

[编辑] 沿革

台灣總督府成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在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副總督一職,他也是50年日治時期唯一的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經歷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訂總督府官制後,就成形不再變更。而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若不包含地區性的行政組織,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主要行政組織分為中央行政與所轄官署兩大類型的部門。

以1945年來作說明,台灣地方的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稱為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總督府編制尚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及所轄的官署機關。

[编辑] 總督

主条目:台灣總督

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1921年法三號日本帝國所屬台灣皆採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內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台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其中央機關、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但有部分情況,總督仍須與日本內地的國會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如專賣制度的推行等事務。

第七任台灣總督:明石元二郎
第七任台灣總督:明石元二郎

在1895年到1945年半個世紀當中,日本共派任了19個總督,如果依總督職位身分,約可以將其劃分為以下三個時代:前期武官總督、文官總督時代以及後期武官總督,而每任總督的平均任期時間約為兩年半左右。

在前期武官總督方面,共有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東貞美明石元二郎。在1919年之前的這幾位總督中,在日本近現代史中,以乃木與兒玉最負盛名,他們倆都是被視為日俄戰爭日方戰勝的關鍵。另外,安東貞美與明石元二郎在施政上,則較符合台灣人的利益。這裡面,卒於任內明石元二郎還在生前留囑,將墓地設置於台灣。

文官總督時代則大約與大正民主時代重疊,且都是日本黨派派系所推選赴任。1919年-1937年間,共有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塚英藏太田政弘南弘中川健藏擔任其職務。該階段總督,因為身分為文官,且均為內閣所屬黨派推派,一般來說,施政重點不以鎮壓台民反日運動為主,於內政與經建上的進展與前段武官總督時期相比起來,也較有建樹。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軍國主義抬頭,台灣總督重新由軍方擔任,此間共有小林躋造長谷川清安藤利吉。此時期因逢二戰期間,總督多以整軍備戰為主,而最後一位的安藤總督不但為台灣總督府的末任總督,在戰後也因被視為戰犯,1946年上海監獄自殺。

[编辑] 總務長官

總務長官原本名稱為為民政長官,1918年8月20日改名為總務長官,該職務除了是台灣總督的左右手之外,另外也為總督府各項政策的實際執行者。

台灣總督府歷任總務長官計有水野遵曾根靜夫後藤新平祝辰巳大島久滿次宮尾舜治內田嘉吉下村宏賀來佐賀太郎後藤文夫河原田稼吉田健治郎人見次郎高橋守雄木下信平塚廣義森岡二郎齋藤樹成田一郎。其中,後藤新平於日本為最負盛名,也為台灣日治時期各項政經建設的基礎肇始者。另外,內田嘉吉則為唯一真除為台灣總督的該職位官僚。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第十四任總務長官木下信不但於台灣積極推動民生措施,也在返回日本後的情報首長任內,間接促成終戰詔書的宣達,避免日本更多的兵民傷亡。

[编辑] 其他官署與地方行政區劃

1916年落成的臺南州廳
1916年落成的臺南州廳

除了總督與總務長官外,台灣總督府尚有縝密的官僚體系,其轄下設有總督官房、警務局、農務局、財務局、文教局、礦工局、外事部及法務部。而除了行政機關外,台灣總督府還設有功能型的所轄官署。其中包含法院、刑務支所、少年教護院、警察官訓練所、交通局、港務局、專賣局、台北帝國大學、各級直屬學校、農林業試驗所等等。

除了中央行政機構之外,攸關民生內政的的地方行政區劃,在台灣日治時期共有十次變化。日治初期的1895年,台灣簡單劃分為台北,台灣,台南三縣與澎湖廳。歷經數次變革後,一直到最後1920年公告實施的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東廳花蓮港廳五州二廳的地方行政區劃劃分後,方為定型。1926年,澎湖廳再由高雄州分出,區劃小幅度變更為五州三廳。而這最後一次的區劃,其持續的時間最長,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戰後國民政府於台灣的行政區劃。另外,隨著1920年的州郡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古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錫口→松山(今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板橋市)、阿公店→岡山(今岡山鎮)、媽宮→馬公(今馬公市)等,且多數保留迄今。

日治時期行政區[22] 面積(平方公里) 今行政區域 備註
台北州 4,528.7 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基隆市 含台北市
新竹州 4,570.0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台中州 7,382.9 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台南州 4,292.4 台南市、台南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
高雄州 5,421.5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
台東州 5,721.9 台東縣 含今屏東縣部分區域
花蓮港廳 3,515.3 花蓮縣 -
澎湖廳 126.9 澎湖縣 1926年自高雄州分出

[编辑] 社會控制

[编辑] 三段警備制

指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制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制度並未對日治時期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编辑] 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係源自清朝時協助政府維護地方安寧的保甲制,雖然名字為「保甲制」,但是日治時期與清領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是社會控制的重要工具。總督府訂定了《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置「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置「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無給職。《保甲條例》中規定了所謂的「連保連坐」制度,意思就是,如果某個保甲中的某個人犯罪,則該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須要付連帶責任,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樸仔腳(今嘉義縣朴子市)支廳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一千四百日圓的罰金。

保正及甲長也必須要協助日本當局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在此基礎之上,日本人又成立了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

[编辑] 警察制度

日人治台以後,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在台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在當時的台灣,警察的職責很廣,除了維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職務外,還包括了衛生及協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詳細的工作內容大體包括了:

  • 執行法律與維護公共秩序。例如監視公共集會、審理小刑案、取締吸食鴉片、管理當鋪等。
  • 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協助宣傳禁令、收稅、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
  • 管理原住民部落。

台灣人當時習慣稱警察為「大人」,也會拿警察來嚇唬不乖的兒童,這是由於當時警察的執掌完全涵蓋了一般民眾的生活,並且動輒干預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懼。當時,台灣一個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一個警察卻需要管理919人。雖然嚴苛的警察制度對社會治安大有幫助,但是過於嚴苛的干涉使人民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23]

[编辑] 鎮壓抗日活動的法令

為了鎮壓頑強的武裝反抗勢力,總督輔制定了許多法令來抵制這些活動。其中《匪徒刑罰令》是指後藤新平上任後所制定的一項法令,此法令強化了警察及憲兵的權力,並且將所謂「土匪」、「匪徒」(指抗日民眾)的刑責加重。在後藤上任並嚴格推行此法令的頭五年,被依此法令處死刑的民眾高達三萬兩千人[2],超過台灣人口的百分之一。

此外,總督府還制定《匪徒招降策》,以達誘使抗日民眾歸順的目的。此法令規定,對於欲投降的「匪徒」(指抗日民眾),舉行「歸順儀式」,免除其刑責並提供創業基金(稱為「更生基金」)。但總督府有時也會利用招降儀式的場合射殺抗日分子。

[编辑] 武裝抗日運動

主条目:臺灣抗日運動

在達半世紀的日本統治當中,武裝抗日的政治運動,大抵上發生在日本領台的前20年。這20年的武裝抗日運動,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期是台灣民主國抗拒日軍接收的乙未戰爭;第二期是緊接著台灣民主國之後的前期抗日游擊戰,幾乎每年都有武裝抗日行動,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2。之後,台灣反日運動轉為維護漢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過期間仍發生轟動全世界的霧社事件

[编辑] 臺灣民主國

臺灣民主國國旗
臺灣民主國國旗

清廷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決定,在台灣住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1895年5月25日,台灣官民宣佈成立台灣民主國,推舉巡撫唐景崧為總統並向各國通告建國宗旨。未料,日軍在5月29日基隆背後的澳底登陸,6月3日攻陷基隆。於是台灣民主國政府的首腦們,包括唐景崧和丘逢甲,都內渡逃亡至中國大陸。6月下旬,餘眾又在台南擁立大將軍劉永福為民主國第二任總統,民主國雖和日軍發生不少規模不小的血戰。但到10月下旬,劉永福也棄守內渡中國大陸,日軍佔領台南,這個存活184天的台灣民主國短命政權,至此完全劃下了句點。[24]

[编辑] 前期抗日游擊戰

台灣民主國宣告崩潰以後,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於1895年11月8日向日本東京大本營報告「全島悉予平定」,隨即在台灣展開統治。但是,一個多月以後,台灣北部原清朝鄉勇又於12月底開始一連串的抗日事件。而這一期的抗日可以說是第一期台灣民主國抗日運動的延伸。1902年,漢人抗日運動稍歇,直到1907年11月發生北埔事件,武裝抗日才進入第三期。這段5年的停歇時間,一方面是源自兒玉源太郎總督的高壓統治,一方面也因為總督府以民生等政策拉攏台人。在雙重因素影響下,台灣漢人對於抗日行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25]

本期主要的抗日活動多以「克服台灣,效忠清廷」為口號,代表是並稱為「抗日三猛」的簡大獅林少貓柯鐵虎。其中柯鐵虎以「奉清國之命,打倒暴虐日本」為口號,與朋友自稱「十七大王」,在雲林一帶盤據。

西來庵事件被捕之人頭戴籠盔,由台南刑務所押解至法院送審
西來庵事件被捕之人頭戴籠盔,由台南刑務所押解至法院送審

[编辑] 後期抗日活動

漢人武裝抗日的第三期,自1907年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西來庵事件為止,總共有13起零星武裝抗日事件。但是,除了最後一次的西來庵事件外,規模都很小,還有的事先就被發覺捕獲,因此和過去大规模的起義不同。這些事件中,有11件發生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之後,並且有4件是受到辛亥革命的刺激而發動的。13起事件中,宣稱要將台灣歸收入中國版圖的有4件,稱王稱帝、要自立台灣王朝的有6件,兩者皆可的1件,不明其目標的則有2件。由此數字可以發現,欲自立台灣政權的比例,超過要將台灣歸還中國的部分,且與前二期中同樣以台灣建國為目標的事件相比,也不再強調對於清朝的忠誠。這個轉變可能和1911年清朝被推翻,台灣人民原本習慣效忠、認同的對象突然消失所致。[25]

[编辑] 霧社事件

主条目:霧社事件
霧社事件時,日軍由馬赫坡高地之塹壕向馬赫坡大岩窟砲擊
霧社事件時,日軍由馬赫坡高地之塹壕向馬赫坡大岩窟砲擊

後期抗日運動中,以發生於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南投縣仁愛鄉境內)之霧社事件最為著名。1930年10月27日,在大頭目莫那魯道的率領之下,共六個部落300多位族人發動對日本殖民統治的反抗,殺死在霧社小學舉行運動會的134名日本人。事件發生後,總督府主張對原住民擁有報復及討伐權。於此理念下,總督府遂展開近二個月的軍事討伐,以泰雅族為主,參與反抗行動的三百名原住民兵勇非戰死即自盡,其家人或族人也多上吊或跳崖,史稱霧社事件。該事件不但令總督府多位高級官員下臺,也成為台灣日治時期最直接且最激烈的武裝抗日行動。

[编辑] 社會運動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盛行民族自決的風潮,例如三一運動。台灣的新興知識分子在民族情感的支持下,以非武裝的抗日手段,爭取台灣的民主與自治。

[编辑] 背景及過程

1915年以後,台灣幾乎不再有大規模的武力抗爭行動。隨之而來的,是自發的社會運動。台灣人組織近代政治社團、文化社團和社會社團,採用具有清楚政治意識的宗旨,以此結合意識相近、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為運動所設定的目標努力。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員合影
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員合影

1919年,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改組原先的「啟發會」,成立「新民會」,展開這一階段各項政治運動、社會運動的序幕。隨後有「六三法撤廢運動」、「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相繼發起,並且有《台灣青年》(1920年)、《台灣》(1922年)、《台灣民報》(1923年)、《台灣戰線》(1930年)、《台灣新民報》(1932年)、《台灣文藝》(1934年)、《台灣新文學》(1935年)等刊物的相繼發行。1921年蔣渭水醫師結合青年學生,以及台灣各地社會領袖,共同成立「台灣文化協會」,成為往後台灣諸多民族運動、社會運動、政治運動的大本營,也是許多社運團體的「母體」。

1927年初,「文協」分裂,左派掌控「新文協」,老幹部退出另組「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又於1930年分出「台灣地方自治聯盟」。而在農工運動團體方面,「台灣農民組合」於1926年成立;民眾黨的外圍組織「台灣工友總聯盟」於1928年結成;同年4月,「台灣共產黨」在中國上海成立。簡單言之,1920年代的上半期,是台灣社運團體萌芽發展的時期,1920年代的下半期,是各社運團體沿著左右派意識型態分道揚鑣的階段。直到1930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當局的高壓手段,這些分合擾嚷的社運團體才紛紛勢微。

1930年代中期後,在皇民化運動的指導下,台灣民眾在1920年代曾經盛極一時的政治鬥爭和社會運動,都遭到禁絕的命運。在這種情況下,文化運動──特別是文學運動──取而代之,成為反抗運動的主流。(參見文學一段)

[编辑] 台灣文化協會

台灣文化協會在台灣社會運動史上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台灣文化協會以《台灣民報》做為協會宣傳工具,在臺北、新竹、臺中、員林、臺南等地設立十餘處讀報社,也時常以「文化劇」的演出來啟迪民智。其活動包括了對新知識、新思想的介紹,舉辦各種講習會演講,並推廣民主及民族自決理念。但後來其成員因理念不合而分裂,加上總督府對社會運動的壓制,導致台灣文化協會的式微。

[编辑] 成果:地方自治與選舉

1920年代左右,台灣社會對民族自決與自治的要求日益白熱化,總督府不得不釋放部分自治權。1935年4月1日,總督府公佈《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並於同年10月1日實施。改革的內容如下:

台灣日日新報上關於此次選舉的報導
台灣日日新報上關於此次選舉的報導
  1. 州協議會改為州會,州協議會員改為州議會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州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其中市會議員和街庄協議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非民選的半數由總督派任。
  2. 市協議會改為市會,市協議會員改為市會議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市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
  3. 街庄協議會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
  4. 州會、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仍由官派的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兼任。
  5. 規定年滿二十五歲,年納稅額五元以上[26],在選區內居滿六個月以上的男子才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婦女則無選舉權。

1935年11月22日,總督府舉辦了台灣史上第一次選舉第一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雖然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由經由民選方式產生議員,但這樣的改革仍屬於不完全的自治。所以部分民眾仍然不滿這樣的改革。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對這項措施加以批判,並派楊肇嘉等人向總督提出普選、議員全部民選、改街庄為議決機關的改革主張。但總督府並未接受這些建議。

[编辑] 社會制度變遷

日治時代台灣社會變遷不論在台灣史世界史上都頗具特殊性,不同於正常的由下而上自主性變遷,而是全然由由上至下的被動性變遷。換句話說,雖然台人也有其努力,但是日治社會的經濟文化政策訂定與執行,還是幾乎由專制總督府及其技術官僚主導。這主導情事加上少數來自日本的少數新移民的示範與加入,儼然把台灣社會結構截然分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

在統治者的嚴格管制下,除了統治初期小規模且持續的反日運動外,台灣社會一般來說為安定的,雖然這種安定來自總督府高壓統治,不過在某些層面下,配合總督府經濟與教育政策的台灣人民,也獲得了生活條件的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台灣人口在五十年的日治時期階段,呈現了倍增的狀態。[27]

[编辑] 經濟

總的來說,台灣日治時期的經濟是種相當典型的殖民地經濟模式,即以台灣自然資源與人力,來培植宗主統治國的整體發展。此種模式於兒玉源太郎的總督任內打下基礎,並於1943年太平洋戰爭中達到最高點。若以年代區分,1900年-1920年間,台灣的經濟主軸於台灣糖業,1920年-1930年為以蓬萊米為主的糧食外銷。綜括這兩階段,總督府的策略約略是以「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為最高指導方針。至於1930年之後,則因戰爭需要,總督府對於台灣的經濟重心則轉為工業化。[28]

雖說各階段的主要不同,但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自然著重在提高農產品或後期工業用品的生產量,以達到供輸日本國內的需求。而這種「為已開發的經濟地區提供原料和廉價的勞工」的經濟現象,則為標準的邊陲經濟模式。[29]而此種兼顧發展台灣島內民生經濟與日本宗主國供需的日式資本主義,在所有日本殖民地當中,就以台灣最為成功。[30]

雖然日人統治者於治理台灣時,難脫「經濟台灣,壯大本土」和南進戰略的基本心態,但與治理香港朝鮮等等其他次殖民地心態不同,某程度上,日本政府是把經營台灣的成就視做帝國主義宣傳品與教化成同類的心態來經營(早熟帝國主義的帝國主義實踐);這情形尤其在中期同化階段最為明顯。加上這階段的大正民主與軍國主義未主導日本政治情形情況下,在1922-1937年間,台灣社會肇始不少改善人民生活的新制度、新知識、新觀念與新價值。而這種蓬勃的日治黃金時期在的台灣博覽會達到頂峰。其中鐵路路線擴建、米糖產量增加、郵信電信普及等等經濟成果也導致台灣社會人口增加、公學校普及和放足的徹底實施、現代衛生環境建立與守時守法觀念養成等重大民生改革。除此,經濟的長足進步帶來的社會安定與對總督府的支持,也促進台灣政治的開明,進而舉行了台灣首次選舉

但是,日本總督府也頒布了許多與各項產業發展相關的法令及限制,涵蓋了礦業、糖業及樟腦業。這些規定的頒布造成了一些民眾的權益損失,並且或多或少地限制了台灣民眾對這些產業的投資,使得一部分民眾感到不滿。例1912年發生的林杞埔事件,就是由於日本當局強制徵收林杞(今南投縣竹山鎮)一帶的公有林地,並轉交給日本企業「三菱造紙所」而所引起的爭議。

[编辑] 糖業

日本資本主義在台灣發展最顯著的例子就是糖業。台灣總督府為謀求台灣產量的增加,首先進行一連串糖業改革措施,包括引進含糖量高的蔗種、改善製糖方法,獎勵從事糖業者。總督府並扶植資本家投資製糖業,建立「原料採集區域制度」,規定農民只能把甘蔗賣給自己農地附近的糖廠,而且價格由糖廠決定。 在這樣的制度下,吸引了許多日本大財團的興趣,紛紛來台設立製糖公司,使台灣傳統的製糖業者無容身之地。另還有幾家台灣人創辦較大規模的糖公司,如林本源製糖等,但大體來說,糖業完全為日本資本家壟斷。此外,由於甘蔗的收購價格由糖廠決定,導致甘蔗的收購價長期低落,蔗農生活困苦,因此當時流傳一句俗諺:「第一憨:選舉做運動;第二憨:種甘蔗予會社磅」。

[编辑] 金融

大阪中立銀行
大阪中立銀行

1895年5月日軍澳底登陸台灣,在初步取得北台灣港口城市控制權之後,同年9月,大阪中立銀行基隆設立「大阪中立銀行基隆出張所」,乙未戰爭結束後的1896年6月,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正式批准大阪中立銀行在台設立分行,這是台灣第一間西方式的金融銀行

1897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台灣銀行法,11月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1899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元為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了「株式會社台灣銀行」,並於同年9月26日開始營業。直至日治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一直受台灣總督府委託,於台灣發行地區性的流通貨幣-臺灣銀行券[31]。臺灣銀行的總部設於台北,但其總經理駐守於東京,股東大會也在東京召開。透過臺灣銀行的金融及貿易措施,大量日本資金流入台灣,加速了島內的資本主義化,並且使日本的資金能透過台灣進出中國及東南亞。

為了台灣金融安定,台灣總督府除了設立台灣銀行外,之後還陸續設立彰化銀行嘉義銀行台灣商工銀行新高銀行華南銀行勸業銀行等台灣支行。另外,總督府尚還在特別法的制定下,設置了包含信用組合無盡業金融講會信託會社等等銀行體制外的金融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也扮演了制止台灣通貨膨脹及促進社會發展的功效。

此外,日治時期的度量衡為官營事業,為的是當度量衡制度與幣制確立後,能加速台日之間的經濟交流。

[编辑] 財政與公賣制度

日本治台初期,台灣的財政仰賴日本國庫的補助,因此,對日本政府來說,台灣是日本國家財政上的一大負擔。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的支持下,當時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擬定了一份《財政二十年計劃》,希望能在二十年之內,透過逐年減少補助金的方式,使台灣的財政獨立。然而,由於1904年日俄戰爭的爆發,使得日本國庫吃緊,台灣必須提前實現財政上的獨立。

為了完成財政獨立計劃,總督府除了整理地籍、發行公債、統一貨幣與度量衡之外,也興建了相當的產業硬體設施。此外,大力推行公賣措施及地方稅制的運用,也是完成計劃中的重要環節。公賣制度的內容包括鴉片、樟腦菸草食鹽酒精及度量衡。透過公賣制度,除了使總督府的收入增加外,也間接避免了這些產業的濫伐濫墾。總督府並施行了禁止進口的措施,使這些產業能夠達到島內自給的目的。

此外,地方稅制度的推行,使得總督府能夠自由裁量各部會資源的分配,不必受制於帝國議會。但是,地方稅制也成為總督府專權的一項工具。

[编辑] 教育

六氏先生的遭難之碑
六氏先生的遭難之碑

由於台灣反日運動相當盛行,日本當局除以武力鎮壓外,竭盡全力建立其統治體制,部署官署機構,鞏固開發基礎,並設法安撫居民。一切措施猛寬應時適度運用,以樹立台灣之全面基礎為首要。而在這種情況下,統治機器與不同文化人民間的溝通用義務教育,成為基礎中的基礎。而事實上,大多限定日籍資格才能就讀的日治時期中等或高等教育政策,對台灣人而言,其成就與影響,大大遠不如基礎教育。而基礎的義務教育在初期依然分為公學校(台灣人就讀)及小學校(日本人就讀),在考試制度上也不公平(同樣的分數,日本人能就讀較好的學校),顯示日本人仍然存有殖民者的階級心態。但是部份人士認為日本人在台灣的教育建設上,仍然有著很大的貢獻。

雖然日本在台灣執行義務教育,後期甚至施行皇民化運動,中國傳統的私塾仍偷偷存在,當時很多漢人父母也讓小孩仍趁著課餘時間到私塾,跟著漢文老師學習四書五經、作詩寫文,要他們不能忘本。

[编辑] 義務教育

1895年7月14日台灣總督府第一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執掌台灣教育事務。他在《設置台灣公學校意見》一文中,建議台灣總督府於台灣實施當時日本尚未實施的兒童義務教育。台灣總督府遵循其意見,在同年於台北市芝山岩設置第一所西式教育場所,也是台灣第一所小學(今台北市士林國小),此小學基本上為實驗性的義務教育。隨後,該處所雖發生六氏先生事件,台灣總督府仍於翌年在全台灣創立國語傳習所,設置更多義務小學。1898年,國語傳習所並升格至公學校

日治時期的義務教育除了公學校等制度外,還有專門為台灣原住民設置,且為理蕃政策重點工作的蕃童教育所蕃人公學校及專門容納日籍學童的小學校

殖民當局對於義務教育的規範十分嚴格,絕大多數的漢人子弟僅能於公學校就讀,僅有日本學子與少數社會上層的漢人學童能在師資設備較佳的小學校學習。此外,即使在學校裡,族群對立的緊張關係仍時而可見。這種情形持續到1929年,總督府重新修訂了《台灣教育令》,使台灣教育體系與日本內地一體化,並開始採用「內台人共學制」,並停止使用「內地人」、「本島人」等差別性的稱呼,情況才略有改善。

1941年3月,《台灣教育令》再度修正,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至此,全台的義務教育學制才完全統一。而不管哪種學校形式,除了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