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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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成立 1997年5月
類型 非牟利機構
宗教 基督教
地址 九龍茘枝角長裕街8號 億京廣場11樓1105室
網站 http://www.truth-light.org.hk/

明光社基督教背景的非牟利機構,成立於1997年5月,主席樓曾瑞,總幹事為蔡志森[1]明光社持守基督教中神學立場為跨宗派的香港基督教主流教會信仰。[2] 明光社的董事當中包括牧師(其中包括浸信會中國基督教播道會宣道會宗派教會的主任牧師)、學者浸會大學宗哲系副教授、中國神學研究院)、校長(朱景玄樓曾瑞鄭德富)、醫生(康貴華廖玉娟)等。[3]

明光社是一個關注傳媒文化、流行文化賭風性文化性教育婚姻性工作性傾向同志運動等)、生命倫理(包括自殺、安樂死、生物醫學、墮胎),本著基督教信仰,藉研究、監察、教育及出版等工作去關心社會、服務人群。

蔡志森個人網誌中,會就社會議題、政治政制表達意見。明光社經常和同志平權運動、自由派知識份子發生衝突。该社也被傳媒和網民稱之為「道德塔利班[4]

有指明光社動用「傳統中國文化」和「華人社會」這些語意含混的概念,來反對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法例和同性婚姻。然而,她/他們未曾闡釋所謂的「傳統中國文化」所指的是哪一段源遠流長的中國歷史。

目录

[编辑] 明光社各關注議題的立場

[编辑] 性文化

明光社的性文化、性教育議題經常成為社會各界爭論,當中以下幾個立場特別嚴重。

[编辑] 同性戀

  • 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同性戀者(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服務。
  • 不同意同志運動者以反歧視為藉口,將同性戀者的權利無限擴張。
  • 反對歧視任何同性戀者(任何人),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攻擊及衝擊行為。
  • 不同意同志運動者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
  • 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戀)。
  • 同性戀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老弱傷殘)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
  • 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對同性戀的評論受刑事處分。
  • 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雖然不同意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性傾向等觀念。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5]

[编辑] 婚姻制度

明光社支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認為同性戀運動衝擊家庭制度,是企圖引入多元性愛、同志婚姻或公民伙伴關係的非傳統家庭制度,故此反對同性戀運動。 明光社亦堅持家庭友善政策,曾要求男士有待產假,亦要求政府不能家庭歧視。

[编辑] 傳媒

明光社認同傳媒作為社會「第四權」,有必要監察社會,亦有教育社會下一代的作用。所以傳媒報道有必要持平、公正,要以平衡報道的方式處理新聞,所以認為現時不少新聞非常主觀,已將新聞和評論混為一談是非常不正確。

明光社認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社會的核價值重要的一環,在有需要時必須要堅持保護,即使社會出現不同商人辦報,沒有新聞操守的傳媒,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也必須要得到保障。

反對傳媒渲染色情暴力,尤其以色情或暴力作賣點是有違傳媒機構的企業操守,摒棄社會責任。明光社認為政府需要簽討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好好界定色情/不雅資訊,以保障青少年可以在相對健康的傳媒環境下成長。

傳媒須衡量公眾知情權個人私隱的界線,既要成為社會良知,同時亦要維護市民私隱資料。明光社反對傳媒(特別是娛樂圈)的狗仔隊不斷追蹤、偷拍明星的私隱。明光社認為除非傳媒採訪的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一般所謂「八掛」新聞不應濫用追蹤偷拍等探訪方法。

[编辑] 賭博

明光社持鮮明的反賭博立場。他們反對任何賭博行為,如六合彩[6]、反對六合彩的售賣店擴展至便利店[7]及於2003年反對賭波合法化[8]等。而繼2003年後,明光社一直要求政府嚴格執行《不鼓勵賭博》政策[9],並一直監察和批評香港賽馬會推廣其賭博業務。[10][11]

[编辑] 明光社被各界批評事件簿

[编辑] 陳健康事件

1998年12月,明光社以傳媒起家,陳健康事件為明光社最早期回應的傳媒事件之一。明光社在機構刊物中指出傳媒和陳先生互相利用,指傳媒機構商業掛帥到不顧操守的地步;新聞娛樂化到真偽難分的地步;慘劇娛樂化到非人化的地步;令市民對傳媒的尊重下降。[12]

[编辑] 98及99年電波少女事件

1998及99年9月,無線電視出名為「電波少女」的節目,賣弄肉體來對撼亞姐,之後更有一輪性感女星「賣肉」宣傳戰。明光社將之形容為「兩家中文電視台就跟對手『肉帛相見』,一個唔覺意,分分鐘以為自己的電視機駁上了有線的《歡樂性今宵》」,呼籲巿民向有關政府部門和電視台投訴。 (註:《歡樂性今宵》為當年一個於有線播放的成人節目。)

  1. 傳媒將我們的眼睛放在哪?. 香港: 明光社. 1998 (中文). 

[编辑] 明光社主席樓曾瑞言論

身兼基督教興學會中學迦密主恩中學校長的明光社主席樓曾瑞曾在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後,指責新一代的道德水平嚴重受到傳媒影響,令學生不再尊師重道,「港督都可以叫做肥彭,校長又是什麼?為什麼不可以替老師改花名?」樓曾瑞並表示,「我們根本不夠人(傳媒)講,學校怎樣講都不及學生看一齣『四仔』,第一次看會怕羞,看多幾次就什麼都識啦!」 「以前穿一件頭泳衣,母親都可能不太鍾意(喜歡)。選美的布料愈來愈少,愈來愈暴露,現在去游水,人人都穿『比堅尼』,不當成一回事。」[13]

[编辑] 基本法23條

蔡志森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討論越來越困難,條例又有很多灰色地帶,質疑立法是否能解決問題,但因為現在是「太平盛世」,所以這是立法的「適當時間」,以免重覆89年因六四事件令香港民主大幅收窄的情況出現。[14] [15] ,但後來卻發現條例問題多多,並認為有關條例即使通過,仍然要持續監察。[16] 並陳述各方立場,呼籲基督徒不要放棄23條討論。[17]

[编辑] 23條後續批評

不少人因為蔡志森於02年第一次說23條立法是適當時間的言論,至今仍批評明光社在23條立場不定。

閱報人. 蔡志森:民主是最大公因數. inmedia. 2005-06-18 10:04 (中文). 

[编辑] 普選問題

2004年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認為要改善香港目前的困局,除了改善政治架構之外,改善中央及特區政府與泛民主派的關係;鼓勵不同政見人士加強溝通和對話;改善經濟、縮減貧富懸殊和減低社會的怨氣等等都是當前急務[18]非正規教育研究中心執委梁偉怡指出,蔡志森的立場是支持23條立法,和不支持07/08年雙普選[19]。明光社支持民主與人權的理性溝通。[20]。同時,明光社2010年機構刊物中認為"教會樂意看見有平等和普及的立法會與特首選舉"[21]

[编辑] 醫護人員聯署聲明

2005年9月,明光社於香港報章《明報》登出有關醫護人員聯署聲明[22],指肛交引致多種疾病,構成公共衛生危機,明光社是次聲明的立場是反對降低肛交年齡,並請政府在824肛交案上訴。然而該聲明在中立性和邏輯層面上頗具偏執,所謂學術研究並非中立。[23][24]

[编辑] 人權教育

2005年10月初,香港教育統籌局將一個人權教育課程外判給明光社,而明光社有所謂逆向歧視的立場:即人有歧視的權利,引起一名外籍教師不滿,發起絕食抗議。同時,該課程內含人權已被廣泛濫用的觀點,有指與香港政府的政治保守主義不謀而合。

後來也在香港一個電視臺節目裡面被參與課程的人批評,主要批評點有:

  1. 課程有關人權概念和個人責任概念混淆,嚴重錯誤,把個人對家庭社會責任與天賦人權掛勾,認為要是個人沒有盡對家庭社會責任,那麼其人權也不能夠保障。

資料來源:明珠台 Pearl Report 節目 [25][26][27]

[编辑]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

[编辑] 總幹事出任淫審處委員

2007年5月21日的《明報》其中一篇新聞講述明報邀請了8位淫審處委員評論《中大學生報》及其他報章之風月版是否屬不雅,其他7名委員均表示《中大學生報》內容並非不雅,且報章風月版的不雅程度猶有過之。唯獨委員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堅持《中大學生報》屬不雅。明光社中人(如蔡志森)出任淫審處委員。多名淫審處委員透露自己並不贊成把中大學生報評為二級,但最終淫審處採納了明光社對中大學生報評為二級不雅的立場。[28]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首次以文字的不雅來開刀,是次事件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並激起保守人士及自由派人士在網上及媒體的文革式批評,自由派指責明光社打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學術自由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更罕有地發表聲明指責香港中文大學限制出版自由[29][30]。傳媒的態度由初壁壘分明,到現在普遍同情中大學生及指責淫審處影視處的行動反應過敏,邏輯混亂,標準不清(如《東方日報》質疑為何不禁中國四大名著)。於中大學生報事件中,投訴人馮子釗及王達威雖沒有以明光社名義寫作投訴信,但二人分別為基督教組織播道會恩泉堂的傳道人及宣道會真道堂的人士,香港獨立媒體指出兩個教會都是支撐明光社陣營的團體,因此明光社被認為便是事件的始作俑者,亦是香港網民投訴聖經不雅事件的導火線。

[编辑] 投訴聖經事件

2007年5月,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中,網路上出現一個網站,吸引過千網民電郵到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投訴聖經,認為有部分內容與中大學生報相比更見不雅淫穢,故應送檢[31] 。及後明光社高調回應有關投訴無知無聊。有網民發現影視處網站內有明光社網站之超連結,惹人猜測兩者暗中勾結[32]。有團體認為,明光社與影視處同一口徑,故容易獲得撥款;該社總幹事蔡志森回應,影視處資助金額純粹「有限錢」。影視處表示,處方01年開設《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資助計劃,接受學校或非營利組織等申請,01年至今動用570萬元公帑資助132個項目,當中明光社佔五個,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為15萬元。

性學會主席李偉儀指出,該會與其他非主流文化團體提倡的價值觀不為影視處接受,所以從未獲資助資料[33]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後來引用和明光社發言人幾乎一模一樣的理由拒絕聖經的投訴,隨即引起網民公憤,第2日申訴專員公署的電郵伺服器更因不勝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的負荷而離線,該署現已正式調查是項指控。 [34]

[编辑] 影視處網頁連結

影視處網頁連結中,含有明光社的連結、明光社更獲影視處金錢資助製作宣傳:由01年開始,影視處撥款570萬資助淫審條例教育,132個項目裡面明光社佔5個,每個撥款最高達15萬元。[35]

[编辑] 七一遊行反對泛道德主義壟斷香港淫審機構

發起投訴聖經網站令人戰慄的聖經的網主奧賣葛發起於2007年7月1日以反對明光社的泛道德主義壟斷香港淫審機構參與七一遊行,有約30人參加(包括基督徒及光明會成員),並在遊行中途派發「道德聖戰殺到埋身」的刊物,詳列明光社的一系列反對同性戀的行動、香港一眾基要派的行動及涉嫌勾結影淫兩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及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疑點。[36][37]

[编辑] 賣旗活動前耗鉅資登報宣傳

明光社擬於2007年7月25日舉辦賣旗活動,籌款目的為「購買辦公室暨成立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並聲稱自己每年財赤30萬元,急需籌款維持機構的運作。但明光社於7月6日的AM730報刊內居然刊登了明光社兩頁全版廣告(該兩版全頁廣告費用約為35萬港元[38]),內容大致為蔡志森反擊各界人士的攻擊、宣揚明光社10年期間的工作以及為自己的賣旗活動宣傳。

明光社亦曾於7月13日在文匯報宣傳賣旗,其刊登廣告之高昂亦和聲稱財赤之相自相矛盾。 而明光社則澄清登報費用全部來自個別教會及人士的指定奉獻(Designated Grant),並非由明光社的帳目支付。

[编辑] 迦密柏雨中學合作籌組賣旗隊伍

於2007年7月25日賣旗籌款當天,明光社亦和在道德立場上相近的基督教中學合作,籌組賣旗隊伍參與是次籌款活動。基督教興學會所創辦的迦密柏雨中學以公益少年團的名義於當天為明光社籌組賣旗隊伍,不少學生在校方的大力鼓勵和下,深信校方之言,踴躍參與有關活動。[39]

[编辑] 賣旗籌款被集體杯葛

是次賣旗籌款一早有反對明光社的網民留意到,並在網上各處大量宣揚杯葛明光社賣旗籌款的訊息。 光明會、同志團體、中大學生報、知識分子、性權團體、自由派基督教徒等先後發起一元運動、「救盲」行動,而有自由派基督教徒更充當「無間道」──先以基督教身分報名做籌款義工,然後暗中杯葛(如拿了籌款袋卻不去賣旗籌款,在市民想買旗時派發羅列明光社過往惡行的宣傳單張……等等);他們在籌款者旁大喊反對明光社的口號,並派發宣傳單張。有市民在買旗後收到宣傳單張,立刻撕下明光社的旗;有網民投訴明光社賣旗者故意隱暪身分,在明知社會不少人不滿明光社行為下蒙混過關;另外,李偉儀曾投訴有籌款者不足十四歲[40] ,違反香港法例,明光社雖然否認此人是正式籌款員,但明光社在後來「一些被騷擾籌款員的心聲」中又指有老人和兒童的籌款員被騷擾[41] [42] 。 由於明光社從來未向外界公開協助籌款者名單,此項指責不能被即時核實。其後香港社會福利署裁定明光社違反賣旗日許可證中對除非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否則十四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參與賣旗的規定[43][44]。 有網民指是明光社利用籌款員被騷擾而搏同情、醜化所謂性解放者及反對陣營,另一方面則在網上籌款來袋袋平安。是次是香港史上第二次有「慈善」團體的賣旗籌款被集體杯葛,香港第一次「慈善」團體賣旗籌款被集體杯葛同樣是明光社,不過當時只有同志團體及零星自由派基督徒陣營杯葛 [45][46][47]。 事件中,不少市民嚮應「救盲行動」及其他杯葛行動,拒絕為明光社買旗,令明光社籌款數值比前年大幅下跌。

[编辑] 認為《性本善》應於晚上11時播放

2007年9月25日的《都市日報》報導港台將製作新一輯的性教育節目《性本善》,並訪問了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蔡志森在訪問中表示「節目中僅加入警告字句並不足夠,最好節目能在晚上11時後播放,避免讓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收看,以免影響其價值觀。」《性本善》本身為教育青少年正確性觀念的節目,避免青少年收看是自相矛盾。[48]

明光社則補充,建議避免青少年只接收對性傾向議題的單一方面意見,性教育節目應該客觀及持平,報導有關事件不同的意見。[49]

[编辑] 住好啲事件

香港連鎖傢具零售商住好啲(G.O.D.),於2007年11月1日因涉嫌販賣與三合會有關T恤而被警方搜查。涉案之T恤上,印有「拾肆K」三字,與香港三合會幫會十四K諧音,警方遂根據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將T恤充公。

然而,自T恤自同年9月上市以來,該款T恤銷路未如理想,一直未引起社會注意;直至10月31日,明光社於一訪問中指該款T恤對黑社會活動歌功頌德,為兒童帶來不良影響。翌日,剛好該篇訪問於(蘋果日報)刊登後,警方則採取行動。

警方於是次事件共拘捕18人,包括設計師、住好啲東主及店舖職員,其後均獲保釋外出,最終警方對所有人不予起訴。

[编辑] 陳冠希裸照事件

陳冠希裸照事件中,明光社就鍾欣桐「婚前性行為」、「虛報假案」、「蓄意虛報非婚前性行前者聲明(造謠)」等,宣稱鍾欣桐為「受害人」而無視鍾對公眾(尤其小朋友)對性觀念作出難以彌補的傷害。但明光社稱市民不應該給予鍾欣桐道德上的責備,因為鍾欣桐是受害者。 明光社就事件呼籲各界立即停止上載、轉發、瀏覽及儲存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情慾照片,減低對社會的傷害。[50]

[编辑] 反色情《爽報》事件

爽報 (香港)創刊首日,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接獲13宗投訴有關《爽報》內容不雅[1],及後於創刊不足三週,已九度被淫審處暫評為不雅[51]。教育評議會於當日發出聲明,指責《爽報》內容含不少色情及不雅資訊,並指收到不少家長、教師之投訴,認為該報不宜兒童及青少年閱讀,並形容該報扭曲兒童的價值觀[2][7]。有報章以「全城抵制」作頭條聲討爽報全城抵制色情《爽報》[8],不滿爽報渲染色情、賣弄淫褻、「內容意淫」[9明顯是針對爽報以及壹傳媒,有不少教育界、社福界及在內的團體響應號召,到蘋果日報總部抗議示威,並當場撕毀大批爽報並投進廢紙箱。而明光社亦於2011年9月22日發起及參與「色情不爽 拒絕淫報 救救孩子」記者招待會,當場撕下爽報。[52]。明光社在這事件中發起聯署[53],內容包括呼籲《爽報》履行傳媒的社會責任,刪除充滿意淫的色情漫畫、小說、副刊及專欄、停止在學校附近派發,屋苑拒派、市民拒絕領取、參與譴責聯署及各大機構、商品及廣告客戶拒登廣告。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於2011年9月30日在商業電台節目中,與《爽報》風月小說作家陶傑,討論對《爽報》的看法。[54]

[编辑] 相關團體/機構/人物

[编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 http://www.truth-light.org.hk/intro/enter?quicktabs_5=0#quicktabs-5
  2. ^ http://www.truth-light.org.hk/intro/enter?quicktabs_5=0#quicktabs-5
  3. ^ http://www.truth-light.org.hk/intro/enter?quicktabs_5=4#quicktabs-5
  4. ^ 團體諷明光社道德塔利班紫藤BLOG
  5. ^ http://www.truth-light.org.hk/myimage/node_image/files/2220/STL_on_homosexuality.doc, 明光社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條例基本立場
  6. ^ 陳永浩博士. 明光社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我要做個「不賭翁」. 2009: 1 (繁體中文). 
  7. ^ 六合彩「便利」窮人稅?,http://www.truth-light.org.hk/video/title/n396
  8. ^ 賭波合法化事件簿,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766
  9. ^ 再次要求當局落實『不鼓勵賭博』政策,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1143
  10. ^ 當「嗜賭」政府遇上「慈善」馬會
  11. ^ 馬會不鼓勵賭博?
  12. ^ 關啟文 博士. 陳健康事件的影響. 燭光網絡 (第5期 p.1). 31/12/1998. 
  13. ^ 校長創明光社正道德風 嘆傳媒渲染 新生代價值扭曲. 《明報新聞海外版-美東版(紐約)》. 19-07-2007. 
  14. ^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請勿「逍遙法外」 教會應關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燭光網絡》. 28-11-2002. 
  15. ^ Andrew. 二十三條不應匆匆立法. 01-07-2003. 
  16. ^ 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廿三條立法的思考淺談自由、人權及國家安全. 《宣信》. 
  17. ^ 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爭論焦點——二十三條. 燭光網絡 (第27 期 p.3). 
  18. ^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跳入旋渦,走出泥淖──為鬱悶的困局尋出路. 《燭光網絡》. 12-05-2004. 
  19. ^ 為同志平反. 《香港經濟日報,政情》. 20-06-2005: (A35). 
  20. ^ 戴耀廷先生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主與人權. 27/08/2008. 
  21. ^ 胡志偉牧師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 總幹事. 政教關係的三問. 燭光網絡 (第73 期 p.11). 20/07/2010. 
  22. ^ 明光社﹕醫護人員聯署聲明
  23. ^ 思存,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記憶回收筒,2005-9-23
  24. ^ 思存,續談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記憶回收筒,2005-9-29
  25. ^ The Truth Of Truth Light Society 明光真面目 (part 1)-YouTube
  26. ^ The Truth Of Truth Light Society 明光真面目 (part 2)-YouTube
  27. ^ The Truth Of Truth Light Society 明光真面目 (part 3)-YouTube
  28. ^ 〈7 員評學生報不及一級鹹古〉,明報,2007年5月21日,A1版
  29. ^ 關注中大限制校內出版自由,促請中大收回裁決.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11-05-2007. 
  30. ^ 歐美港台學界 守護言論空間 70學者聯署撐中大學生報. 《蘋果日報 (香港)》. 14-05-2007. 
  31. ^ 208人投訴《聖經》不雅 網民發起 指涉強姦食人肉. Yahoo新聞,原載於明報. 16-05-2007. 
  32. ^ 〈不送審《聖經》惹利益輸送之嫌 影視處被揭資助教會團體〉,蘋果日報,2007年5月19日,A4版。
  33. ^ 不送審《聖經》惹利益輸送之嫌影視處被揭資助教會團體. 蘋果日報. 19-05-2007. 
  34. ^ 網民集體投訴聖經不雅事件
  35. ^ 〈不送審《聖經》惹利益輸送之嫌 影視處被揭資助教會團體〉,蘋果日報,2007年5月19日,A4版。
  36. ^ 教院號召千人站出來. 蘋果日報. 27-06-2007. 
  37. ^ 將於當天派發《道德聖戰殺到埋身》小冊子. 香港獨立媒體. 
  38. ^ am730. am730廣告價格表. am730. 06-07-2007. 
  39. ^ 《迦密柏雨中學2006至2007年度課外活動紀要》
  40. ^ 明光社賣旗被質疑違規. 太陽報. 26-07-2007. 
  41. ^ 賣旗義工被滋擾 明光社聲明遺憾. 時代論壇. 05-08-2007. 
  42. ^ 一些受滋擾的賣旗義工之心聲. 25/07/2007. 
  43. ^ 隔牆有耳:明光社賣旗餘波. 蘋果日報. 14-08-2007. 
  44. ^ 獲發賣旗日許可證的機構所需遵守的條件:. 香港社會福利署. 
  45. ^ 隔牆有耳:一蚊支票捐明光社. 蘋果日報. 25-07-2007. 
  46. ^ 兵器譜:後現代明光社. 都市日報. 02-08-2007. 
  47. ^ 網民籲杯葛明光社賣旗. she.com. 
  48. ^ 2007年9月25日的《都市日報》
  49. ^ http://www.truth-light.org.hk/intro/title/n309
  50. ^ 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618
  51. ^ 淫賤《爽報》九評不雅,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1007/00407_052.html?pubdate=20111007
  52. ^ 「色情不爽 拒絕淫報 救救孩子」記者招待會 新聞稿,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3024
  53. ^ 聯署聲明:強烈譴責《爽報》渲染色情,http://www.truth-light.org.hk/webform/title/n3020
  54. ^ 爽報惹道德爭議,陶傑大戰明光社@881晴朗,http://www.youtube.com/watch?v=SD9auF9tekc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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