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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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

目录

[编辑] 执行情况

收容遣送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初就存在,当时主要是收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和流浪乞讨人员等,1982年5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为法规,之后又延续了20多年。根据收容遣送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因孙志刚事件,中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发布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北京市政协委员张惟英提出的北京准入制度,引发大范围的质疑和反对。

[编辑] 至今实行暂住证政策的城市

直辖市:3个 北京市 上海市 重庆市(重庆市市区暂住证包含外省人口和本市涪陵万州黔江地区即直辖时由四川省合并进地区的人口均以外来人口处理)

地级市:18个 大连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杭州市 绍兴市 宁波市 温州市 台州市 福州市 厦门市 泉州市 广州市 深圳市 佛山市 东莞市 海口市 南宁市

[编辑] 收费情况

暂住证在中国各个城市的收费都不一样,而且同一个城市的收费都不是统一的,比如:北京市暂住证仅收取5元工本费;在东莞市长安镇收费是5元人民币/年,高步镇就收63元人民币/年,东莞城区收费36元人民币/年,目前这种情况仍然继续。

[编辑] 争执

虽然宪法专家普遍认为暂住制度违反了中国宪法,一些城市也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理由取消过暂住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消失尚未有具体日程表。同时,也有一部分民众,主要是城市居民,认为暂住制度有利于加强城市治安,应该保留。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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