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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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十二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1],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目录

[编辑] 背景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定人数 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以图得选,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编辑] 内容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国家机构示意图
1946宪法与1923年宪法比较
事项 1923宪法 1946宪法
政府体制 总统制 内阁制
国家体制 联邦制 均权制
国会 众议院及参议院 立法院及监察院
人民权利 间接保障 直接保障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2],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6年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另外,该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联邦制的性质,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

 

[编辑] 社会评价

仅就宪法学本身而言,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为优秀的宪法。该宪法本身已经具备了司法独立多党制约,新闻自由等种种特征,两院制国会已在美国国家体制中证明其优越性,且联省自治的联邦制方案与世界潮流一致。近年来有学者对该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其有较高的法学价值[3]并不失世界潮流。

由于该宪法为贿选国会制定,本身即难以服众。在广州中华民国军政府从不承认这部宪法。中共也不承认该宪法,毛泽东曾经在1940年[4]评价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毛泽东不多的几次公开表示追求民主自由宪政的讲话之一。

该宪法的联邦体在2008年左右逐渐引起中国大陆学者兴趣,关于联邦制的讨论也逐渐热烈。例如,有学者认为该宪法的联邦体制从长远角度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该说法认为“虽然联邦国家中央权力可能被削弱,形成地方分离的倾向。但是从二战后多数联邦国家实践来看,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只要处理得当,地方分裂主义倾向就会逐渐克服。”中国民主运动发布的08宪章提出了“联邦共和国”的口号[6],更与该宪法的联邦制度相呼应。

[编辑] 参考文献

  1. ^ 临时政府制颁布于1924年11月24日,内容主要是将总统与执政府总理合一,参见 王世杰,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页443
  2. ^ 该草案可见于 吴宗慈, 中华民国宪法史,后编,451页
  3. ^ 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4. ^ 毛泽东选集横排本,第二卷,1940年二月二十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5. ^ 10745 联邦制度的中国特色:1923年民国宪法
  6. ^ 08宪章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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