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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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被視為一項人權,被理解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中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權。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1]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於匱乏之自由。
參考 [编辑]
- ^ Bourquain, Knut. Freshwater access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a challenge to international water and human rights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137. ISBN 97890041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