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吏長是聖公會規例中清楚列明之職位,由教區主教任命,並委派職責,有所屬教區主教領導下,會吏長要履行下列權責:
在天主教會中,会吏长;即总执事:初期由主教任命,协助主教处理事务。中世纪时,由于权力增大,时有妄用职权之弊,故在特伦多大公会议中予以取消。
一般來說,其他基督新教的各宗派是不設會吏長一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