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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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又可稱為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兩種層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大陸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法典所規定構成各式犯罪的要件,包括了不法要件(依照刑法三段論證法又可區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要件;二是在犯罪理論學說上較狹義的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客觀及主觀的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编辑]
- 行為客體
- 實行行為
- 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殺人罪之「殺」;竊盜罪之「竊取」。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其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促成行为的进行。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特征。
- 不作为是指行为消极的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行为。主要是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其来源一般有三个,包括法律本身规定的、拥有一定职务的人相应负担的义务和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指的是比如成年人带儿童(不一定有血缘关系)去游泳,成年人看见儿童落水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他便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 結果
- 因果關係
- 行為與結果間的連線,可分為「因果」與「歸責」二部分依序檢驗,欠缺則論以未遂。对于行为犯,因欠缺因果关系,法理上是可以判其无罪的。
透過條件理論:造成具體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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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甲殺乙,乙經救治後未死,但其住院其間醫院失火,乙逃生不及死於醫院火災。此情況下,依條件理論存在因果關係(若非甲殺乙,乙則不會住院,若乙不住院,也不會死於火災),但依照歸責理論,乙之死均不可歸責與甲,因醫院失火在風險實現階層中欠缺常態關連性,故甲只需論以殺人罪未遂犯,而這段並非因果關係之處理,而於客觀可歸責性進行審查。
- 行為情狀
- 如中華民國刑法273條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