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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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
ECHR-CEDH.jpg
位於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建築
創立時間 1959 (創設)
1998 (確定永久設立)
管轄範圍 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
所在地 法國史特拉斯堡
經緯度 48°35′47″N 7°46′27″E / 48.596389°N 7.774167°E / 48.596389; 7.774167坐标48°35′47″N 7°46′27″E / 48.596389°N 7.774167°E / 48.596389; 7.774167
法官選任方式 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各推派一位
授權法源 歐洲人權公約
上訴法院 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
法官任期 6年或年滿70歲
法官人數 47
網址 http://echr.coe.int
院長
現任 法国 Jean-Paul Costa
首長上任時間 1998
法官卸任時間 2010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法语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 CEDH)位於斯特拉斯堡,其乃基於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CHR)」而創設的法院。歐洲人權公約,其正式名稱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是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 CoE)[1]所遵行的重要公約之一,而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皆為本公約的締約國。任何締約國若有危害人權的情況發生時,其他國家或個人都可以將該國提付本法院進行裁決。

目录

歷史和架構 [编辑]

1998年11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成為一個擁有全職法官的永久性常設法院,其目的是為了要取代舊有由歐洲人權委員會(1954年設立)及1959年設立的歐洲人權法院所構成的機制。

而歐洲人權法院的第一個判決是在1960年針對Lawless v. Ireland 案 所做出的判決。

歐洲人權法院的新架構是由於1998年11月的第11號議定書(此為歐洲人權公約的修正案)而來。新的全職法官隨後便由歐洲委員會的議會選舉出來。

第11號議定書在199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並開始施行,其建立了專職的法院,並且直接開放讓大多數的歐洲人可以接近並使用它。在此之前,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做出了837個判決,7年後,2005年年底時,本法院更是已經做出了5968個判決。

所有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必須簽署並批准歐洲人權公約。而每個締約國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數量皆相同,目前維持在47個法官。每一個法官皆由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推薦,並由議會選舉任命之。然而,在此並未對於法官的國籍有特別要求(譬如說,列支敦斯敦可以推薦一個瑞士人)。重視的是該法官是否能夠做為一個公正不倚的裁判者,而非其代表的是哪個國家。每一個法官當選後,其任期為6年,且可以連選連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公約第23條之規定,法官若年滿70歲,則必須要退休,由其提名國提名新的法官替補。

歐洲人權法院共分為5個「庭」,每一庭的法官在地理和性別上皆平等。整個法院共選出一個院長以及五個庭長,而其中的兩個庭長同時兼任法院的副院長。所有職位的任期皆為3年。每一個庭都包含了1個庭長和6個法官。歐洲人權法院同時也有由17個法官組成的「大法庭」,其成員包含了院長、副院長和其他輪流選出的法官,其中,這些選出的法官每9個月便會更換一次。

2008年9月18日,歐洲人權法院做出了其第10000號判決,「Takhayeva and Others v. Russia 案」(no. 23286/04)。法院發現俄羅斯軍方在對待其從車臣某個村脅持來的本案控訴人時,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與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第5條(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以及第13條(有效獲得國內司法救濟的權利)的規定。

程序 [编辑]

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庭

所有對於成員國侵害人權的控訴都會在歐洲人權法院立案後被分派到各個庭審理。每個控訴一開始都會先由3個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其可能由三個法官以意見一致的決議駁回而不會再有進一步的審理。一旦通過了委員會的審查,該控訴將會由整個庭的法官加以審理。若是該控訴被認為相當重要時,則可能由大法庭加以審理並做出裁判。本法院的任何一個判決都將拘束成員國,且除了判決中所包含的建議性意見外,成員國必須要遵行該判決的決定。[2]

歐洲委員會的部長委員會的角色便是監督法院各個判決的執行,儘管其對於各個成員國是否遵行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強制力,然而,未遵行法院判決的國家最終會受到歐洲委員會的制裁並開除,且該國將在歐洲成為被輕視的國家。更進一步而言,歐盟對於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著濃厚的興趣,所以可預見的是,各個歐盟的成員國都將盡力履行其基於歐洲人權公約而來的義務。

改革 [编辑]

隨著各個成員國中的居民日漸意識到對於自身權利的保護,歐洲人權法院逐漸因為其自身的成就而成為受難者。某些案子必須要延宕長達五年以上才能做出判決,而且其積案也顯著的增加了。舉例來說,根據人權資訊佈告欄 的資料,在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間,該法院受理了7315件案子,但其中的6255件最後被駁回。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報告,其於2008年中共作成了1543個判決,另外尚有超過3萬2千個案件遭到裁定不受理,隨著超過94%的案件被裁定不受理,歐洲人權法院「事實上」已經漸漸偏離了其保障個別人權的任務,而偏向僅觀注具有法律上普遍重要性的議題。

基於「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原則,歐洲委員會設立了工作小組試圖想出方法增進法院的效率,第14號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的修正案)便因此而生。這一號新的議定書在所有歐洲委員會會員國批准後開始施行,其將做出下列改變:

  • 由一個法官便能決定案件的受理與否,而不若現在須要三個法官才能決定。
  • 假如某個案子和法院先前審理過的案子相似,且本質上是由於該成員國未修改其國內法以更正先前判決中所指明錯誤的部分時,該案得由三個法官即可做出判決,而不需要以七個法官審理。
  • 假如某個案件的聲請人被認為並未遭受到「顯著的不利益」時,該案可能會被駁回。然而,這並不是一個硬性規定。
  • 假如成員國拒絕執行對抗其自身的判決時,部長委員會可以將該成員國交付本法院審理。
  • 部長委員會可以要求法院對於判決做出「解釋」,以便協助各個成員國尋得最佳方式來實行。

然而,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這些案件受理標準的改變可能造成個人喪失平反其所受到的人權侵害之能力。 [3]

與歐洲法院〈ECJ〉的關係 [编辑]

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CJ〉並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由於所有的歐盟成員國都是歐洲委員會的成員之一,且也都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因此,就這兩個法院於案例法間的關係便持續受到關注。對此,歐洲法院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所形成的案例法以及歐洲人權公約應如同歐盟法律系統的一部分。

然而,儘管歐盟的會員國都有加入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委員會,但歐盟本身並未加入,因為在先前的條約中,歐盟本身並不具備加入的能力。不過,隨著尼斯條約的簽訂,歐盟機關將受到該條約第6條之拘束,而必須要尊重歐洲人權公約中所宣示的人權。

將來,隨著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歐盟預期將簽署歐洲人權公約。而這將使歐洲法院受到歐洲人權法院先前所形成的判例法所拘束,並因此成為其所應遵循的人權法,徹底了解決此二法院間的衝突問題。

重大矚目案件 [编辑]

愛爾蘭訴聯合王國案 (5310/71) [编辑]

在1977年12月時,愛爾蘭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聯合王國中的英國政府違反了「免於酷刑與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的規定,有一些人在未經法院審理的情況下被關入了監獄(Case No. 5310/71)。法院認為,儘管英國政府對那些人的監禁違反了公約中的權利,但在該情況下可認為該違反係屬具有正當理由的違反。然而法院另外認為,五種手段(five techniques,亦即五種刑罰)的實施以及毆打囚犯的行為縱使非嚴刑拷問,仍然構成了公約中關於「免於酷刑與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的違反。[4]

Paton 案 [编辑]

1980年時,歐洲人權法院排除了胎兒控告自己母親的權利。因為在Paton v. United Kingdom 案 中,法院認為胎兒生命和懷孕婦女的生命是「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其並無法從母體加以分離而成為獨立的個體。[5]

福利黨等訴土耳其案 [编辑]

在2003及2004年時,歐洲人權法院於維持土耳其憲法法院基於該黨違反政教分離原則而解散福利黨的裁判中認為,「伊斯蘭法民主的基本原則相違背。」(2003年12月13日)[6]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基於伊斯蘭法的法律制度將與歐洲人權公約的價值相違背,特別是就刑法刑事訴訟法之部分,其依照宗教戒律所制定的法律將干涉婦女於公、私領域中的地位及權利,違背了歐洲人權公約中所建立的人權價值。[7]

車臣相關案件 [编辑]

俄羅斯軍隊於1999年第二次進攻車臣後,歐洲人權法院同意審理在第二次車臣戰爭期間對抗俄羅斯進攻的車臣居民所提起的侵害人權訴訟,且直至2009年4月時已經做出了104個判決(包含關於非法拷問和司法程序外處決之案子)。[8] 舉例來說,在2007年時,法院判決俄羅斯必須對殺害維權人士Zura Bitiyeva和她的家人一事負責[9]。Bitiyeva 在2000年時向歐洲人權法院對莫斯科政府提出侵害人權的控告,但他在2003年,本案判決做出以前,卻慘遭謀殺[10] 。其他對於俄羅斯的控訴包含了Ruslan AlikhadzhyevShakhid BaysayevNura LuluyevaKhadzhi-Murat Yandiyev的死亡(這些人在「強迫失蹤(forced disappearance)」幾年後被推定已經死亡)、對於車臣卡特爾-尤爾特(Katyr-Yurt)的任意轟炸、以及一些在Novye Aldi 大屠殺中的死亡。直到2008年,歐洲人權法院仍充斥著許多來自車臣的控訴,而使該院被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稱為「受害者的最後希望」。[8]

宗教服飾案件 [编辑]

在過去的許多案子中,歐洲人權法院允許各國政府藉由制定法律來約束該國人民的穿著。在Leyla Şahin 訴土耳其案中,該土耳其女子因為其穿戴頭巾之故,因而被禁止進入課堂聽課與進入教室中考試。歐洲人權法院對本案所做出的裁判認為,土耳其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的宗教自由及平等原則。

在2001年的Dahlab 訴瑞士案中,法院認為瑞士政府有權要求一名皈依伊斯蘭教的老師摘下她的頭巾,因為頭巾屬於伊斯蘭教的「強烈外部象徵」,進而可能會「影響」年輕的學子。

2008年11和12月間,法院處理Dogru 訴法國案Kevanci 訴法國案時,認為法國政府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關於宗教信仰的自由。在這兩個案子中,該二名12歲信仰伊斯蘭教的女孩因為她們拒絕在體育課時拿掉遮住她們臉部的頭巾,因而遭到學校開除。

另外在Mann Singh 訴法國案中,一名錫克教的男教徒這20年來持有的駕駛執照上的照片都是他穿戴著包頭巾時的照片,但現在若他要繼續持有駕駛執照,法國政府要求他的照片必須要將頭巾拿掉。本案歐洲人權法院直接裁定不受理,而根本沒有實質審理該案。

另外,在2009年的Lautsi 訴義大利案中,法院一致性的判決認為,義大利在公立學校教室中懸掛耶穌受難像的行為違反了家長有權依據其信念教育其子女的「家長權(parental rights)」,同時也侵害了小孩的宗教自由(依據第一號議定書第2條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的第9條)。根據法院的判決:「耶穌受難像的存在-且其若懸掛於教室中,不可能不被注意到-將可能被所有年齡層的學生輕易的解讀成一種宗教象徵,且他們將感到處於附有某一種宗教印記的環境下受教育。」[11][12][13]但于2011年Grand Chamber作出判决,推翻了前审判决,认定该项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令。[14]

其他案件 [编辑]

歷任院長 [编辑]

歐洲人權法院到目前為止共有10任院長:

歐洲人權法院院長
#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代表國
1 Arnold McNair, 1. Baron McNair (1885–1975) 1959年1月21日 1965年5月3日 英国 英國
2 René Cassin (1887–1976) 1965年5月20日 1968年6月15日 法国 法國
3 亨利·羅林 (1891–1973) 1968年9月27日 1971年5月5日 比利时 比利時
4 Sir Humphrey Waldock (1904–1981) 1971年5月5日 1974年1月21日 英国 英國
5 Giorgio Balladore Pallieri (1905–1980) 1974年5月8日 1980年12月9日 意大利 義大利
6 Gérard Wiarda (1906–1988) 1981年1月30日 1985年5月30日 荷兰 荷蘭
7 Rolv Ryssdal (1914–1998) 1985年5月30日 1998年2月18日 挪威 挪威
8 Rudolf Bernhardt (*1925) 1998年3月24日 1998年10月31日 德国 德國
9 Luzius Wildhaber (*1937) 1998年11月1日 2007年1月18日 瑞士 瑞士
10 尚-保羅·柯斯塔 (*1941) 2007年1月19日 現任 法国 法國

現任法官 [编辑]

以下資料為2010年6月15日的資料(以職等高低以及就職期間排列): [16]

姓名 代表國 職位 當選時間 任期結束時間
Jean-Paul Costa 法国 法國 院長 1998 2010
Christos Rozakis 希腊 希臘 副院長(庭長) 1998 2010
Sir Nicolas Bratza 英国 英國 副院長(庭長) 1998 2010
Peer Lorenzen 丹麦 丹麥 庭長 1998 2010
Françoise Tulkens 比利时 比利時 庭長 1998 2010
Josep Casadevall 安道尔 安道爾 庭長 1998 2010
Giovanni Bonello 马耳他 馬爾他 法官 1998 2010
Ireneu Cabral Barreto 葡萄牙 葡萄牙 法官 1998 2010
Corneliu Bîrsan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 法官 1998 2010
Karel Jungwiert 捷克 捷克 法官 1998 2010
Boštjan Zupančič 斯洛文尼亚 斯洛維尼亞 法官 1998 2010
Nina Vajić 克罗地亚 克羅埃西亞 法官 1998 2010
Rait Maruste 爱沙尼亚 愛沙尼亞 法官 1998 2010
Anatoly Kovler 俄罗斯 俄羅斯 法官 1999 2011
Elisabeth Steiner 奥地利 奧地利 法官 2001 2013
Lech Garlicki 波兰 波蘭 法官 2002 2014
Elisabet Fura-Sandström 瑞典 瑞典 法官 2003 2015
Alvina Gyulumyan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 法官 2003 2015
Khanlar Hajiyev 阿塞拜疆 亞塞拜然 法官 2003 2015
Ljiljana Mijović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法官 2004 2010
Dean Spielmann 卢森堡 盧森堡 法官 2004 2010
Renate Jaeger 德国 德國 法官 2004 2010
Egbert Myjer 荷兰 荷蘭 法官 2004 2010
Sverre Erik Jebens 挪威 挪威 法官 2004 2010
Davið Þór Björgvinsson 冰岛 冰島 法官 2004 2010
Danutė Jočienė 立陶宛 立陶宛 法官 2004 2010
Ján Šikuta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法官 2004 2010
Dragoljub Popović 塞尔维亚 塞爾維亞 法官 2005 2011
Ineta Ziemele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 法官 2005 2011
Mark Villiger 列支敦斯登 列支敦斯登 法官 2006 2012
Isabelle Berro-Lefevre 摩纳哥 摩納哥 法官 2006 2012
Päivi Hirvelä 芬兰 芬蘭 法官 2007 2013
Giorgio Malinverni 瑞士 瑞士 法官 2007 2013
George Nicolaou 賽普勒斯 賽普勒斯 法官 2008 2014
Luis López Guerra 西班牙 西班牙 法官 2008 2014
András Sajó 匈牙利 匈牙利 法官 2008 2014
Mirjana Lazarova Trajkovska 馬其頓共和國 馬其頓 法官 2008 2014
Ledi Bianku 阿尔巴尼亚 阿爾巴尼亞 法官 2008 2014
Nona Tsotsoria 格鲁吉亚 喬治亞 法官 2008 2014
Ann Power 愛爾蘭共和國 愛爾蘭 法官 2008 2014
Zdravka Kalaydjieva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亞 法官 2008 2014
Mihai Poalelungi 摩尔多瓦 摩爾多瓦 法官 2008 2014
Ayşe Işıl Karakaş 土耳其 土耳其 法官 2008 2014
Nebojša Vučinić 蒙特內哥羅 蒙特內哥羅 法官 2008 2014
Kristina Pardalos 圣马力诺 聖馬利諾 法官 2009 2015
Guido Raimondi 意大利 義大利 法官 2010 2016
Ganna Yudkivska 乌克兰 烏克蘭 法官 2010 2016

大法庭將選出一個大法庭書記官和一個以上的大法庭副書記官。大法庭書記官為書記處的首長,其須負責法庭及行政業務,並且草擬出代表法院的判決和決議。目前的大法庭書記官和副書記官[16]

法庭 [编辑]

各庭成員 (2010.6.15)[17]
職位 第一庭 第二庭 第三庭 第四庭 第五庭
庭長 C.L. Rozakis F. Tulkens J. Casadevall N. Bratza P. Lorenzen
副庭長 N. Vajić I. Cabral Barreto E. Fura-Sandström. L. Garlicki R. Maruste
法官 A. Kovler D. Jočienė C. Bîrsan G. Bonello J.-P. Costa
法官 E. Steiner D. Popović B. Zupančič L. Mijović K. Jungwiert
法官 K. Hajiyev A. Sajó A. Gyulumyan D. Björgvinsson R. Jaeger
法官 D. Spielmann N. Tsotsoria E. Myjer J. Šikuta M. Villiger
法官 S. E. Jebens I. Karakaş I. Ziemele P. Hirvelä I. Berro-Lefèvre
法官 G. Malinverni K. Pardalos L. López Guerra L. Bianku M. Lazarova Trajkovska
法官 G. Nicolaou G. Raimondi A. Power M. Poalelungi Z. Kalaydjieva
法官 N. Vučinić G. Yudkivska
書記官 S. Nielsen S. Dollé S. Quesada L. Early C. Westerdiek
副書記官 A. Wampach F. Elens-Passos S. Naismith F. Araçi S. Phillips

法院建築 [编辑]

歐洲人權法院的建築是由Richard Rogers所設計,並於1995年時建造完成。其中,大幅度的使用玻璃是為了強調該法院對於歐洲人民的「開放」。

參見 [编辑]

引註 [编辑]

  1. ^ 在此歐洲委員會並非歐盟組織的一部分,而是1949年5月5日依據在倫敦簽訂《歐洲委員會法規》所成立的委員會
  2. ^ 歐洲人權公約46、47條
  3. ^ European Court on Human Rights: Imminent reforms must not obstruct individuals' redress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No: 120 2004年5月11日
  4. ^ Search ECHR data base "In the case of Ireland v. the United Kingdom" (No. 5310/71)
  5. ^ Paton v United Kingdom (1981) 3 EHHR 408 at para 2
  6. ^ [1] Refah Partisi and Others v Turkey 案
  7. ^ Refah Partisi (The Welfare Party) and Others v. Turkey [41340/98 41342/98 41343/98 41344/98] 13th February 2003, pp. 39-49
  8. ^ 8.0 8.1 Chechnya: European Court Last Hope for Victims; France, EU, Should Use Rulings to End Abuses人權觀察,June 9, 2008
  9. ^ 俄羅斯被判決必須要對殺害4個車臣人士負責Radio Free Europe/Radio Liberty,2007年6月21日
  10. ^ Russia Convicted in Chechnya KillingsIslamOnline,Jun. 22, 2007
  11. ^ http://www.hs.fi/english/print/1135250498097
  12. ^ http://edition.cnn.com/2009/WORLD/europe/11/04/italy.crucifixes/
  13. ^ Lautsi v. Italy (App. no 30814/06), ECHR 3 November 2009
  14. ^ Lautsi and Others v. Italy [GC] (App. no 30814/06), ECHR 18 March 2011
  15. ^ Court press release of 5 April 2007Court judgment
  16. ^ 16.0 16.1 ECHR website - Composition of the Plenary.
  17. ^ 各庭成員.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