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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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亦稱極刑(英语: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處決、正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说,“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曾有過「死刑」這種刑罰制度,時至今日,仍有58個國家,其中包含了美國、日本、新加坡、台灣、中國大陸,以及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社会主义国家、伊斯蘭國家[1][2][3][4][5][6][7][8][9],這些國家仍然繼續存有並繼續執行死刑。有95個國家已經廢止了死刑,其餘的國家則是已經10年以上未執行過死刑,或是僅允許在戰時使用死刑。[10]所有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11]
目录 |
[编辑] 历史
[编辑] 早期产生
几乎在所有社会中,对罪犯的死刑执行及其反对普遍存在——惩罚罪犯和镇压政治异议者。在大多数情况中,死刑是用于惩罚犯涉及谋杀、谍报活动、叛国及部分军事审判原因的罪行。在一些国家中,诸如强奸、通奸、乱伦等性犯罪,此外一些宗教犯罪例如伊斯兰社会中的叛教也会被诉诸于死刑。在一些死刑合法化的国家中,贩毒也是死刑的主要对象之一。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贩毒和貪污也可能会被判死刑。在军事上,世界许多国家的军事法庭也会对一些怯战、逃逸、反抗及叛乱人员判处死刑[12]。
死刑的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初期。许多历史记录和大量部落记录可以看出死刑為他们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对不正行为的惩罚通常包括了罚金、体罚、回避、流放和死刑。通常,罚金和回避是足以成为一种司法形式[13]。家族部落的世仇等原因,也会导致对一些赔礼道歉可以作为刑罚方式。但由于家族矛盾或调解机制可能会在家族世仇或仇杀中失效,可能性的犯罪会导致同态复仇(即以命偿命)的事情发生。
各种严重的肉体惩罚也相继而生,其中包括包含有斬首、車裂、凌遲、梟首、腐刑、幽闭、剥皮、油炸、烹殺、老虎凳、站铁笼等。
[编辑] 发展
在世界某些地区,早期的共和制、封建制和部落式寡头政府产生了。这些国家通常有统一的语言、宗教和家庭关系。更重要的,这些国家的扩张通常是发生于在对抗相邻国家及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各种类型的皇室、贵族、平民和奴隶也随之产生。因此,这些部落制仲裁系统渐渐渗透成一种更具凝聚力的司法系统,其基于不同的阶层(而非部落)去塑造人际关系。这一最早的著名例子是汉谟拉比法典,其根据被害人及罪犯所述的不同阶层和团体而规定不同类型的惩罚和补偿方式。犹太法《摩西五经》(Pentateuch,舊約聖經最初的五部經典),规定了对于谋杀、绑架、巫术、不守安息日、亵渎,以及一系列性犯罪的死刑惩罚范围,尽管证据证明其实际执行甚少[14]。一个更远的例子是在古希腊中,雅典法律体系首次由德拉古引入:死刑被非常广泛地运用在各类犯罪中,尽管他的继承人梭伦将他的法典废除并创立新法,但仍保留了有关谋杀的部分[15]古罗马时期,死刑也被广泛使用[16][17]。
阿巴斯王朝的巴格达哈里发,比如穆塔迪德(المعتضد بالله)曾经常使用酷刑[18]。因为依据《古兰经》,伊斯兰教完全支持死刑,但实际上更提倡饶恕[19]。在《一千零一夜》,主人公故事讲述者舍赫拉查德(شهرزاد)被描述为“明智和宽恕的声音”,他的哲学观点即是反对死刑,其理念通过《渔夫与魔鬼的故事》等故事进行讲述[20] 。
相似的,在欧洲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欧洲,在现代监狱系统创建以前,死刑是一种被广泛採用的惩罚方式。比如,在18世纪的英国,有222種罪行可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一些诸如偷伐树木和偷窃动物等罪[21]。拜臭名昭著的《血腥法典》(Bloody Code)所賜,在18世纪至19世纪早期的英国生活非常危险,因為不少在現今不被視為嚴重的罪行在當時也可判處死刑。比如,1708年9月28日的金斯林镇(King's Lynn),7岁的迈克尔·哈蒙德和他的11岁的姐姐安娜因为偷窃而被判处绞刑,而当地报纸却认为这样的死刑执行并无新闻价值[22]。
在东方的中国,公元747年起,唐朝的玄宗曾经有一段时期废止了死刑[23],此前中国的生杀予夺最终都由集权皇帝一人决定,死刑执行的数量也非常少:630年,只执行了29例死刑[24];730年,只执行了24例死刑;736年,则有58例[23]。但是两百年后,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执行手法——凌迟却被创制,其通过上千次小刀割肉使罪犯苦受折磨致死。这种残酷刑罚在之后的一千年内广泛使用,直到1905年才被彻底废除。
尽管死刑被广泛使用,所谓的改革也在进行中。12世纪,塞法迪犹太法学家迈蒙尼德写到:“放過一千個有罪的人,总比判处一个无辜的人死刑更好”。他声称處死一个被指控的罪犯若不基于绝对确定性,会导致举证责任的急剧下降,直至我们会單憑法官的隨意反复而定他人的罪。他的關注點是維持民眾对法律的尊重,他同时认為因幹出錯事而引起的失誤比起因遗漏而引起的失误更加可怕。
最后的几个世纪见证了现代国家及制度的产生。公民的理念成为了国家体制的核心概念。其导致司法更多地融合了平等性与普遍性,这促使欧洲社会萌发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常备警察部队和永久性赎罪机构的创立。死刑已经不会用作一种针对避免诸如盗窃类轻微犯罪的威慑工具。理性选择理论确立了刑罚作为惩戒和威慑的分水岭,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的《犯罪与惩罚》首次批判了酷刑和死刑,此后杰里米·边沁也作出了相同的主张[25]。
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血腥的一个世纪。国家之间战争导致的大屠杀屡见不鲜,特别是任意殺害敌方战斗人员,但是軍隊對己方人員也往往動用死刑來維持軍紀。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以臨陣退縮為罪名處決了15.8万己方士兵[26]。在过去,怯战、逃逸、遗弃、反抗、抢劫、反叛等都往往被判为死刑。自從槍械被發明後,持槍的行刑队常被用来执行死刑,此外一些威权国家,比如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会利用死刑作为消灭政治异议者的手段。部分作为对这种滥用死刑的反应,公民组织逐渐开始呼吁尊重人权和废除死刑。
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欧洲和太平洋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帝汶)及加拿大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某些国家,比如巴西等限制死刑只能適用特殊情形,譬如战争时期的叛国罪。美国的35个州、危地马拉和大部分加勒比海国家、主要的亚洲国家(日本、印度等)、一些非洲国家(博茨瓦纳、赞比亚等)仍然保留死刑。南非,作为非洲最发达的国家,于1994年废除死刑,但是其国家治安现状恶化,特别是包括谋杀、强奸在内的较高暴力犯罪率,使其死刑政策颇受争议[27]。
死刑的支持者主张死刑可以遏制犯罪,并且是警方和檢察官的一个有效工具(比如認罪協商等)[28],同時亦能确保罪犯无法再次犯罪,進而保障了整體社会的安全,并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慰籍,使公平正義得到伸張。反对者则主张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倘若誤判,則無法加以救濟,亦認為死刑并不比无期徒刑更能阻止犯罪,反而支付了比无期徒刑更昂贵的成本[29]。
[编辑] 執行死刑的用意
[编辑] 行刑手段的改變
在早期的美国新英格兰州,公共行刑是一个非常庄穆和悲伤的时刻,有时会有大量人群参加并一同聆听福音[30],并由当地牧师或政治家做评论。1803年12月1日,《哈特福德新闻报》(The Hartford Courant)曾记录了一次行刑过程:“这一集会是在一种有序并庄穆的过程中进行……这种方式是如此得体并庄重,除了在新英格兰外,不可能出现在其他任何地方”[31]。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进行: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人性化的行刑方式。18世纪末期法国发展了断头台,19世纪初期英国废除了车裂。通过踢凳子而实施的绞刑(即慢绞杀,因为窒息而引起死亡),变成高空坠掉,导致脖子和脊髓的脱节。在美国,电椅和毒气室已经取代了绞刑,但是这些也被静脉注射所实际取代,不过有批评称其反而增加了痛苦。然而,一些国家仍然采用慢绞刑方法、斧头枭首,甚至石刑等方式(虽然后者已经极少采用)。
[编辑] 废除死刑运动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歷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跡。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隨後,委内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32]。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為目標。”[33]
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34]。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認為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係屬違憲;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时,又重新認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適用死刑。此后更多的限制随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Atkins v. Virginia,對於智商低於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違憲的)和罗珀诉西蒙案(Roper v. Simmons)(對於犯罪時未滿18歲之被告課以死刑係屬違憲)中。截至2009年3月18日,美国有15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废除死刑。在那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州中,德克萨斯州为执行死刑最多的州(占了全美国死刑执行人数的三分之一)。
最近一個废除死刑的国家是非洲西部的多哥,其于2009年6月23日宣布此项决议[35]。
[编辑] 现状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就有着关于死刑的废除趋势。1977年,16个国家废除死刑。现今有95国明确废除死刑,9国规定只在特殊环境下执行死刑(比如战争),有35国虽然规定死刑但近10年内并无死刑执行案例。剩下58国仍然保留死刑[36]。
2009年,全球一共至少有714例死刑执行案例,其分布于18个国家[37],但由於部分國家沒有官方發佈死刑案例,相信死刑案例會比以下的數量更多:
| 国别 | 数量 |
|---|---|
| 1 |
官方沒有發佈。至少1700[38] - 5000例[39] |
| 2 |
至少388例 |
| 3 |
至少120例 |
| 4 |
至少69例 |
| 5 |
52例 |
| 6 |
至少30例 |
| 7 |
至少9例 |
| 8 |
至少9例 |
| 9 |
至少8例 |
| 10 |
7例 |
| 11 |
至少5例 |
| 12 |
至少4例 |
| 13 |
3例 |
| 14 |
2例 |
| 15 |
至少1例 |
| 16 |
1例 |
| 17 |
官方沒有發佈。但相信至少1例 |
| 18 |
官方沒有發佈。但相信至少1例 |
在保留死刑国家中,死刑的使用已经大幅减少。日本、新加坡、中華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是保留死刑中仅有的已開發國家。在1980年代,拉丁美洲的民主化运动使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大幅提高。东欧剧变后,大量中欧和东欧国家为了进入欧盟而纷纷废除死刑(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中,对死刑的公共支持虽各有诉求,但逐渐减少[40]。另一方面,许多亚洲国家的死刑仍然有强烈的社会及民众支持,死刑事务也很少引起政府和媒体的关注。特别是在一些非洲和中东国家,支持死刑的比例一直很高。
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有反复期。美国曾经在1967年废除死刑,但在1977年恢复。在1995年和2004年之间,印度是没有死刑执行案例。菲律宾,在1987年废除死刑后,于1993年重新规定,但2006年再次废除。
[编辑] 爭議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二十一年後平反的例子[41]、澳洲也有在處死後八十一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42]、台灣的蘇建和案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江國慶冤死、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43]、聂树斌死刑冤案等。
[编辑] 宗教觀點
[编辑] 佛教
死刑是國家法律的一種,屬國家政治範疇。佛教以慈悲和智慧為根本,在國家政治、治理國家上亦然。在佛教大藏經中,可以找到佛陀對末世時國家刑法的教言,其中明確指出:應廢止死刑。
《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第三卷第四《王論品第五之二》中,有大薩遮尼乾子與國王關於“治國論法”的問答,其中多次強調:應廢止死刑,以及割截手脚眼耳鼻舌身等的刑罰。如,其中寫道:“王言。大師。雲何慈心非嗔心。答言。大王。智者知此非但呵責。斷此罪過除却斷命。不得割截手脚眼耳鼻舌。依于大慈大悲之心。聽系閉牢獄。枷鎖打縛。種種呵責。奪取資生驅擯他方。爲令改悔。非常惡心舍此衆生。是名慈心非嗔心。”其中明確說明,在國家法律中,對於作奸犯科之人,為了斷除他的罪過,讓他改過悔過,應依於大慈大悲之心,除去死刑和各種酷刑——割斷手腳、耳朵、鼻子、舌頭、挖去眼睛外,不但要對他呵責,關入牢獄,繫上枷鎖,捆綁、鞭打,甚至於剝奪他的財產,流放到偏遠的地方,都是可以的;而不是以惡心,捨弃這個眾生。這個就叫做慈心而非嗔心。這已經充分說明,佛教對待死刑的態度。
《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第三卷第四《王論品第五之二》,是佛法對國家法律的詳細論述。而反對和廢止死刑,也是佛教慈悲觀在國家政治、國家法律上的體現。
因果論或現世報論者,則提反論。種何因,結何果。因果報應,如影隨形。「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若無視因果論,則佛教的世界觀六道輪迴,將面臨最大的考驗。臺灣的釋星雲法師曾說道:「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44]
但是,因果法則是一種自然法則,它與在國家法律中是否應以慈悲心廢止死刑無甚關係。這就如同,不能因為存在因果報應,所以,以貪嗔癡心殺害他人是合理的一樣,任何人也沒有理由,以因果報應為由,承認死刑不違背佛所倡導的慈悲之心,進而承認死刑合理。
關鍵是,佛教提倡寬恕之道,且若以因果說明死刑,將會出現問題。因為被害者同時可以解釋為是上輩子的加害者,而這輩子遭到報應,所以被殺,而且這種說明同時與吃素相衝突,因為動物被吃,也可以被解釋成來受報應。那麼就與佛教提倡的戒殺矛盾了。
更遑論,恰恰是因果循環之理,更要廢止死刑。這也是素食的一個原因,如《楞嚴經》雲:「以人食羊,羊死爲人,人死爲羊;如是乃至十生之類,死死生生,互來相啖……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死刑所導致的因果循環也是這樣:處死犯人可能會導致仇恨的循還,為了解決這問題,故佛門以寬恕之道解決這因果的無限輪迴。
總言之,以佛陀的慈悲觀和智慧觀,佛教明確主張廢止死刑及各種酷刑。
但是,也有為救生而不得不殺生,《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提到為救五百人殺一人。並非所有以佛教為主要宗教信仰的國家都廢除死刑,譬如,泰國至今仍然繼續使用死刑。台灣法官也曾引用《長阿含經》,『殺一個惡人,等於行一個大善。』判連續殺人犯死刑[45]。
因果論或現世報論者,則提反論。種何因,結何果。因果報應,如影隨形。「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若無視因果論,則佛教的世界觀六道輪迴,將面臨最大的考驗。臺灣的釋星雲法師曾說道:「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46]
[编辑] 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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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 serious chance of repeal in those states that are actually using the death penalty
- ^ AG Brown says he'll follow law on death penalty
- ^ lawmakers-cite-economic-crisis-effort-ban-death-penalty
- ^ death penalty is not likely to end soon in US
- ^ Death penalty repeal unlikely says anti-death penalty activist
- ^ A new Texas? Ohio's death penalty examined – Cam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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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聯合報. 2010-313.
[编辑] 外部連結
- 死刑在新加坡執行
- 中國死刑觀察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在“法規檢索”輸入“死刑”或其他字詞即可找到相關資訊
- 死刑行动网络
[编辑] 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