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禁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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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禁制政策,是世界各國為了防制毒品之危害,而以法律規定之一切制裁措施,或是非刑事措施。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涉及毒品之犯罪皆採取嚴刑峻罰的措施。

目录

論點[编辑]

毒品壯害身心健康非常嚴重,使人上隱後戒除極為困難,而毒癮發作時,極易喪失理性判斷,只求立即滿足毒癮而不擇手段,形同慢性謀殺(包括搶奪、強盜、綁架等暴力犯罪以獲取錢財購毒),若持續吸毒,等於慢性自殺,並造成生產力巨大損失、失去理性自造成社會治安敗壞等。[1]

最重可處死刑[编辑]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等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刑法中雖有類似條文,但內容較簡略,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理,已經遭到架空而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K他命濫用問題嚴重,目前有改列二及毒品(吸食者會留下刑事紀錄)的聲音出現。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86604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禁毒法》,為中國毒品防制的規範,但內文未直接規定法定刑,僅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拘留、罰鍰(行政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犯罪的刑罰規範,規定於刑法中,對於鸦片、海洛因等危害較為嚴重的烈性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新加坡新加坡[编辑]

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一百八十五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會一律被判處死刑。

马来西亚馬來西亞[编辑]

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死刑,以繯首死刑方式執行。

泰国泰國[编辑]

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有數十名台灣人誤碰不明物品,後被查出為毒品後,被判處二十年以上的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即此罪名[1]

對毒品犯可處死刑的其他國家[编辑]

最重可處終身監禁[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為同一國家轄下不同的司法系統,定有《危險藥物條例》,規定製造、販運危險藥物的原物物質及產製品者,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與高額罰款。[2]

日本[编辑]

日本法令對於走私進口、販賣、持有、吸食毒品者,最低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以無期徒刑,並科以最高1千萬日圓罰金。 [3]

荷蘭[编辑]

荷蘭法規允許少量持有吸食軟性毒品,但絕對禁止製造販賣。

美國[编辑]

有發動毒品戰,大量吸食者被送入監獄。

墨西哥[编辑]

因毒品幫派間與官府毒梟間長期武力衝突,自2006年起發動墨西哥毒品戰爭,最近數年已造成數萬人死亡。

非刑事措施[编辑]

部分國家對於吸毒行為不採用刑事措施,而使以醫療或強制戒治的手段為之,另外,部分主張毒品除罪化之主張,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實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2],故有以提供安全、乾淨、衛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條件開放,而以社會其他力量解決之。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