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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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1],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例如,一位警察在尋找一個家庭的過程中,從火車站儲物櫃獲得了一把鑰匙,而犯罪證據來自這個儲物櫃,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那麼這個證據便很有可能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被排除。但證人的發現本身並不算是證據,因為在法庭上的證詞是經由獨立的訊問而來,毒性已經衰減。毒樹果實理論源於1920年美國的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訴美國案[3],在該案中,聯邦特勤人員用非法手段取得西爾沃索恩的稅冊,意圖證明西爾沃索恩確有逃稅之嫌。第一次被使用是在納爾多訴美國案[4]中,法官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的意見[5]。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核心內容 [编辑]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違法取得的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例外 [编辑]
毒樹果實理論在四個主要的例外之下,有汙點的證據是允許的,例如:
-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該證據是在一個獨立的,未受污染的來源的部分被發現的。
-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儘管來源受汙染,但該證據的發現是為必然。
- 非法行動和被汙染的證據之間的因果關係鏈過於遙遠。
-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註釋 [编辑]
- ^ Dressler, Joshua.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3rd. Newark, NJ: LexisNexis. 2002. ISBN 0-8205-5405-7.
- ^ Gaines, Larry; Miller, LeRoy. Criminal Justice In Action: The Core. Belmont, CA: Thomson/Wadsworth. 2006. ISBN 0-495-00305-0.
- ^ See also Bransdorfer, Mark S. Miranda Right-to-Counsel Violations and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Indiana Law Journal. 1987, 62: 1061. ISSN 00196665.
- ^ Nardone v. United States, 308 U.S. 338, 60 S. Ct. 266, 84 L. Ed. 307 (1939)
- ^ http://legal-dictionary.thefreedictionary.com/Fruit+of+a+poisonous+t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