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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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黨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實行的一種制度,意思是國家機構不採納權力互相制約原則。由書記主持工作,各委員集體研究制定部署、決定、規定和要求,並把它貫徹落實到部門系統的工作中。據潘志恆《論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一文,中國憲法不採納權力互相制約原則,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1]

1945年4月24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大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概括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據中國論文網《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憲法中的地位》一文,馬克思恩格斯從未倡導過民主集中制原則;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實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議行合一。該文認為,議行合一與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寧是在反對黨內小組主義和戰爭背景下強調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能涵蓋憲法的全部內容,而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等憲法基本原則所決定。[2]

新華網2006年12月20日《制度反腐才是根本之道》一文指出:只有改革監督機制,使制度架構真正形成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才能有效遏制腐敗。該文指出:近期陳良宇何閩旭等大要案的暴發,使人們再一次意識到,制度設計缺漏,監督機制失靈,幹部權力過大,約束懲治太弱,是腐敗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3]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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