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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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種國家機構實行的制度,意思是國家機構不採納權力互相制約原則。由書記主持工作,各委員集體研究制定部署、決定、規定和要求,並把它貫徹落實到部門系統的工作中。
目录 |
蘇聯的民主集中制 [编辑]
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以后,党内布尔什维克派的领袖人物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工党应该建立一个以少数“职业革命家”为核心、多数党员对其绝对服从的组织模式,即所谓民主集中制;但遭到了党内另一派的质疑和反对。1903年在布鲁塞尔和伦敦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派与党内的另一派拥护宪政主义、民主选举的孟什维克因意见不合最终分道扬镳;在选举中央领导机关成员时,由于布尔什维克人数多于对方,因此以俄语“多数派”得名。1917年,布尔什维克通过十月革命以暴力夺取了俄国政权,最终在日后成为苏联共产党,并在苏联全国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国的民主集中制 [编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潘志恆《論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一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採納權力分立互相制約的原則,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該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1]
1945年4月24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大會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概括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據《中國論文網》所載《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憲法中的地位》一文,共產主義的創始者馬克思与恩格斯從未倡導過民主集中制原則;被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它所實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議行合一。該文認為,議行合一與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寧是在反對黨內小組主義和戰爭背景下強調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能涵蓋憲法的全部內容,而主權,基本人權,法治等憲法基本原則所決定。[2]
前中共中央副主席康生曾经说过一句话,“民主集中制”后面的那个集中才是要点。[3]
参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 ^ 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 ^ 韩连潮. 党内民主先行必须废除“民主集中制”. 纵览中国. 20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