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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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的序文和第17条的纪念版。上方正中为“理性”之目。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1])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杰斐逊的影响。

歷史[编辑]

人权宣言受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各州权利法案的影响,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職務對有才能的人同等開放;但在同等條件下賽跑,參賽者不會同時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條稱,「在法律上,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許社會差別,「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2]:97

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学术界仍存在争论,德国学者吉歐·耶林內克认为它抄袭北美的权利法案,而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英语Emile Boutmy则认为它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观念则是18世纪精神的体现。不一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宣言中設想的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是要廢除國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革命權)。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義資產階級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並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憲政體、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國家,由納稅人和有產者組成政府[2]:98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社會環境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等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並無公民權。宣言主張「所有公民都有權在制定法律方面進行合作」;「個人親自參與,或透過自己的代表參與」[2]:98

這是一份反對貴族特權階級社會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會[2]:97

参见[编辑]

早期的权利宣言[编辑]

现代的国际人权法文件[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周江林. 繁荣与萧条:法国大革命中的报业. 新浪. 华夏时报. 2014-06-19 [2021-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8) (中文).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艾瑞克·霍布斯邦著、王章輝等譯. 《革命的年代:1789-1848》 第二版. 麥田出版.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