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
法學博士,是法律教育體系中的博士學位,現代法學院的博士學位趨向於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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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的名稱 [编辑]
因應世界各國教育制度與學院傳統的不同,各院校的法學博士的學位名稱亦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有: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縮寫 | 一般所屬學制簡述 |
|---|---|---|---|
| 法學博士 | Doctor of Laws | LL.D. | 以科系名稱直接套用於學位名稱的學院。 |
| 法學哲學博士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 Ph.D. | 以哲學博士為研究型博士學位定名的傳統下的學院,較常見於英式制度院校,包括香港及澳洲的大學。 |
| 法學文學博士 | Doctor of Letters in Law | D.Litt. | 以文學博士為非理學之研究型博士學位定名的傳統下的學院。 |
| 司法學博士 |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 S.J.D./J.S.D. | 美國法學院所開創的博士學位命名,由於不少地方的法學教育均有借鑒美國法學教育的情況,因此此學位亦已見於加拿大、香港、澳洲等地的大學。 |
法學博士名稱所衍生的問題 [编辑]
由於美國的法學教育所提供的第一個基礎學位名為「Juris Doctor(J.D.)」,而該學位並非博士學位但將之譯成中文卻又確實是「法學博士」的意思,因為曾為不少非英語系地區帶來麻煩,19世紀早期的哈佛大學並無合乎近代要求的研究所,所以哈佛設立的J.D.並非博士學位,今日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也稱為S.J.D.而非J.D.。但由於多個語言中「法學博士」在該語言的社會中早已明確為「法學學科的博士學位」,因此不少遇上此問題的地方均另外再為J.D.定名。然而在為J.D.定名以前,有不少地區或院校為明確區別J.D.與真正的法學博士學位,會以該學位的正式名稱作硬性翻譯,例如將S.J.D.定為「法律科學博士」(如上表),雖然從意義上上表所述之四種名稱均為法學博士學位,但硬性翻譯在不少地方均已約定俗成。
在中文,不論中國大陆、香港、台灣,均有過將J.D.與其他法學博士學位均譯作「法學博士」的情況,為避免兩者之混淆,中國大陆和台灣均曾經研究解決辦法,現時,J.D.的官方中文譯名為「法律博士」,然香港大學將JD譯為法學博士,與香港城市大學的譯法相反。
法學博士之學制 [编辑]
一般法學博士修讀期最少為期三年,當中須包括修畢一定學分的指定課程,並通過博士生資格考試(Qualifying Examination)後,學生須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獲得學院的認可後便能夠獲頒授該學院制度的法學博士學位。
在入學要求上,各院校規定不一,較常見的是要求申請人須擁有法學碩士學位或為法學碩士學位課程之應屆畢業生。
美國制度的法學博士 [编辑]
美國大學本科(大學部)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個學位,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職業的訓練。J.D.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學士學歷,但申請者的學士學歷不需與法律有關,唸文學或理工學士者皆可申請J.D.學位課程,一般不必寫論文,修畢學分數即可獲得J.D.的學位。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先決條件。
拿到J.D.後,才得申請法學碩士班,日後取得法學碩士(LL.M.)的學位,接著才能申請法學博士班,寫出論文並通過口試,取得法學博士(S.J.D.)學位。
值得注意到,在美國大多法學院,尤其是最好的法學院,幾乎所有教授學歷皆為J.D.,[1]而LL.M.和S.J.D.是給外來的學生念的。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 [编辑]
- ^ The Academic Path: Becoming a Law Professor. [11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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