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法家,中國春秋戰國時代一個以君权為核心的政治思想學說,亦稱為『霸道』。法家認為,人性惡才生法度, 生而有奢望,才有聲色犬馬以致賊盜, 必以律法而後正,以法治防範惡欲疏導人性向善。強調用法治制度來約束臣下,遠勝過一時的人治。法家強調君主應該運用「法」、「術」、「勢」三者的運作來控制臣下,並實行配套的國家政策管治方針,以強兵富國成達戰國君主霸業為中心要則,或可稱為「帝王之法」,法家認為:國家社會與組織制度應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隨著時代的進步,政治制度與組織結構也必要跟著發生變化調整,在當時法家將此過程稱為『變法』。唯有如此才能達富國強兵之道,過度遵守舊規不正視因時制的變法重要性,只會讓組織逐步走向蒼老萎亡。例如秦孝公時期商鞅行耕戰策略。這流派盛行於春秋戰國時代,為秦國與秦朝最為採用。
法家與現代法治國家所論及的以民權為核心基礎(民主之法)是大不相同的。歷史上對法家的評價,多認為將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過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輝面。學術研究學者也將法家稱為君權核心的行政管理學派。又儒家主張德治,法家主張法治,兩者均為治民(人治),而非現代所強調的民治(民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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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內容
“法家”學說是一種純粹功利唯物主義的思想體系,內容核心主要是針對君主如何加強統治加以證論思辯,強調刑名之術,以效忠君王之權為歸依。法家學派在基礎上否定世襲貴族天然傳承的等級制度,認為“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史記·商君列傳》)法家在政治實踐中,例如秦國獎勵耕戰強化農業和戰力,毀棄詩書以愚化反對君權政治推行愚民政策,秦始皇為了統一百姓的思想行焚書坑儒。徹底希望與傳統文化決裂,主張以法治國。
先秦法家所主張的「法」、「術」、「勢」:
- 法即是「法制」,以嚴刑峻法管治國家百官百民,有功者重賞,有過者則重罰;
- 術即是「權術」,國君要懂得如何利用政治手段,駕馭臣下,對付政敵,以彰顯與保持權力地位;
- 勢即是「權威」,國君要保持自己的絕對權威與權力,才能駕馭臣下。
戰國時期人物韓非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總結了法家各種學說,認為「法」、「術」、「勢」三者都是缺一不可,必須互相配合地運用。又在儒家荀子的理論上吸收,認為人是天性本惡,不但對普通人,就連親子間關係也是這種特質。
[编辑] 演變
[编辑] 春秋時期
- 齊國管仲變法廢除井田制,建立土地稅收制度,允許土地買賣,承認土地私有化。建立常備軍。
- 鄭國子產從政後,在鄭國進行了內政改革,整理田制,整頓貴族田地和農戶編製,承認土地私有,按田畝徵稅等等。並使用二百斤鐵鑄造一個鼎器,把新制定的刑書鑄在鼎上,放置於王宮門口,讓百姓都知道新刑法。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刑鼎。
[编辑] 戰國時期
荀子乃戰國時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惡論,荀子認為人與生俱來就想滿足慾望,若慾望得不到滿足便會發生爭執,因此主張人性生來是「惡」的,「其善者偽也」,須要「師化之法,禮義之道」,通過「注錯習俗」、「化性起偽」對人的影響,才可以為善。
荀子弟子韓非與李斯,變為法家重要人物,他們將儒家荀子重視的「禮」推進為「法」,以法制來威鎮士大夫與庶民。韓非同時也吸取了道家黃老之術,歸本於老子,講究無為,理想為「君無為,法無不為」。
法家流派主要盛行於戰國時的韓、魏、趙等三晉之國,且早期法家學派人物亦來自此三國,如商鞅來自衛國(曾客魏,生於魏國的附庸國-衛國)、申不害來自韓國、慎到來自趙國等。法家中三個學派: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這些法家學派思想由韓公子韓非集以思想大成,構成法家思想的君權法治核心。
[编辑] 秦代初期
李斯支持秦始皇堅持郡縣制,並主持制定《秦律》,推行殘酷的秦式法制。秦末,上《行督責書》,將酷法推至極致,導致民變抗暴。
- 焚書坑儒事件。
法家學派在戰國時代的“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的殊死競爭的情況下,法家思想在此戰國鬥爭中確是相當俱實用價值,如秦統一六國就是明證,而儒家固守傳統的溫和政治主張就難免顯得有「迂遠而闊於事情」(《史記·孟子荀卿列傳》)。
[编辑] 西漢後期
法家思想被「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所吸收,並開始以儒法並用「儒表法裏(或謂陽儒陰法)」的理論治理國家,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被排斥剔掉。
[编辑] 批評
朱熹对法家之批判有二:
- 一是只见刑名,“葢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1];“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2]。
- 二是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扵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3]。
[编辑] 注釋
[编辑] 代表人物
戰國時期。
[编辑] 代表著作
- 《荀子》。性惡篇第二十三
- 《商君書》
- 《韓非子》
- 《呂氏春秋》內有部份論級法家思想篇章。
[编辑] 西方代表人物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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