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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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遇有爭議時,不同主持者從不同切入面對法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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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编辑]
法律解釋按照主持者不同,而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立法解釋」(英语:Statutory interpretation)是指由訂立法律的立法機關解釋,側重立法者的原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英國上議院;支持立法解釋的認為,由立法者解釋法律較能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司法解釋」(英语:Judicial interpretation)是指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字面的含意去解釋,是普通法系國家普遍的做法;在普通法地區和部份大陸法地區中,解釋法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
「行政解釋」(英语: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即由行政機關解釋該機關訂立的規則,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的結合。但行政機關能訂立的只是低層次的法律。
目前主流包括「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
權威解釋 [编辑]
在現代法學的解釋之外,尚有一種古代的「權威解釋」(英语:Authentic interpretation),通常出現於教會法中,由教宗、教區主教、主教會議和宗教會議這些有立法權的人或活動去解釋。
釋法理論 [编辑]
不同時期也出現過不同的釋法理論:
- 黃金法則:此法則容許法官以和普通不同的方法解釋詞彙,以避免出現荒謬判決
- 文本法則:將法律文字按其最通行用法解釋,即使如此做可能導致出現荒謬情況。支持者認為,法律往往是政治妥協的產物,所謂立法原意根本無法準確知道;而且普通公民不是立法者,無法確切知道立法者的原意,因此普通公民只能按照法律的字面意義去遵守,要求他們遵守法律背後的原意是對他們不公平。如果因此出現荒謬結果,那是立法者的責任而非司法者的責任,否則法官就會變成立法者而非司法者
- 胡鬧法則
- 「立法原意」法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已判定釋法者不可能知道所謂的「立法原意」(framers' intent),所以不應予以考慮。
法律解釋的實踐 [编辑]
另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