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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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权威英语rational-legal authority),又译为合理合法权威理性合法权威等,指的是以法律与理性作为权威的统治形式,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三种统治形式之一。

传统型权威感召型权威不同的是,法理型权威不依赖对传统的继承或领袖的感召力,而是依靠理性基础上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管理,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而非服从个人。这种权威实行官僚等级制,不同等级的官员依据法律与规范有其职务权限。权威属于某一职务而不属于个人,统治者也必须通过法律获得权力,而其对权力的行使也受到各种法律条例与规范的制约。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朱贻庭 (编). 《伦理学大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 
  • 彭克宏 (编). 《社会科学大词典》.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