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羅群島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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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羅群島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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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羅群島的位置 (深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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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性行為 | 合法 (自1933年) 同意年齡平等 (自1988年) |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允許跨性別者合法變性 |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允許 |
| 收養 | 不允許 |
| 兵役議題 | 允許(由丹麥軍隊負責防禦) |
| 反歧視保障 | 保障性傾向 (見下方) |
法羅群島的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在法律上大致和母國一樣,都被視為合法,但不同的是法羅群島不允許同性婚姻,也不允許同性領養。法羅群島雖然是丹麥的構成國家之一,但因為擁有高度自治,所以丹麥國會通過的法律在法羅群島並不一定適用。
目录 |
同性性行為相關法律歷程 [编辑]
法羅群島最早在1933年出現有關同性性行為的法律,當時丹麥將同性戀者的同意年齡定為18歲,較異性戀者為高,而此法也適用於法羅群島。直到1988年,丹麥才將同性戀者的同意年齡定為與異性戀者相同的15歲[1]。
同性伴侶關係 [编辑]
法羅群島不允許同性婚姻。
歧視與仇恨罪保護 [编辑]
法羅群島歷史上鮮有公開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但在2006年,一位已出櫃的25歲音樂家與電台主持人,拉斯穆斯·拉斯穆森(Rasmus Rasmussen)在法羅群島首府托爾斯港遭5名男子毆打成傷。法羅群島議會因而在同年12月15日,以17-15票通過將性傾向納入《反歧視法》保護之下[2]。
概況 [编辑]
| 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 |
| 同意年齡平等化 | |
| 職場上的反歧視法令保護 | |
| 商業服務上的反歧視保護 | |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 |
| 同性婚姻 | |
|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 |
| 同性領養 | |
|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隊服務 | |
| 變更法律性別權利 | |
| 已婚或伴侶關係穩定之女同性戀者進行體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捐血 |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 ANSO 2010 Annual General Meeting. 挪威與波蘭-波羅的海LGBTQ學生組織聯盟. 2010-7-26 [2011-2-4] (英文).
- ^ Homophobia "perfectly legal" in Faroe Islands. 粉紅新聞. 2006-11-9 [2011-2-4]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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