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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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共和国总统(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Honduras)是洪都拉斯共和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并且是洪都拉斯共和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根据洪都拉斯共和国1982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维护宪法、国家缔结的条约公约法律和其他法规。”宪法还规定,总统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每届任期4年,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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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职责 [编辑]

洪都拉斯在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六章第五节中,对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最高领导人的总统职责和权力做出了规定。总统资格被限定的非常严格,以防止在洪都拉斯出现专政政治、防止军方领袖或商界领袖成为总统。在洪都拉斯,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国公民方可成为总统候选人:

  1. 天生的洪都拉斯人
  2. 参选时必须年满30周岁。
  3. 拥有充分公民权利的洪都拉斯公民
  4. 不是任何教堂或者宗教派别的人士。
  5. 在参选前六个月内未在洪都拉斯军方服现役
  6. 在参选前六个月内,没有被总统任命担任以下职务:国家部门的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法院法官、选举法院成员、国家总检察长、国家副总检察长、国家总审计长、国家副总审计长。
  7. 在参选前六个月内没有担任过私人控股企业机构的执行人。
  8. 在参选前十二个月内没有担任过武装部队或者国家执法机构的官员职务。
  9. 配偶或亲属不担任任何部门负责人或军事领袖职务。

洪都拉斯总统每届任期为4年,而且不能连选连任。

总统权力 [编辑]

洪都拉斯元首列表 (1821年-现在) [编辑]

中美洲联邦共和国时期的洪都拉斯总统 (1821-1839) [编辑]

洪都拉斯于1821年9月15日宣布脱离西班牙独立。从1822年1月5日至1823年7月1日洪都拉斯为阿古斯汀·伊图尔维德的墨西哥帝国一部分。1823年7月1日洪都拉斯和沿线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宣布独立,形成短暂的中美洲联邦共和国,也称为中美洲联合省。洪都拉斯在此时期一直是一个成员国,直到1838年才决定独立。

独立后的洪都拉斯共和国总统 (1839-现在)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