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派出所,為最基層的警察機構,亦指其所在之建築物。派出所通常直屬於地方政府層級的警察局(公安局),其轄區範圍通常很小,在都市裡可能是一條街或數條街;在鄉間可能是一個村落或數個村落。一個派出所通常只有個位數的警務人員,也沒有專門的拘留室、偵訊室等設施,有些以房間作為暫時拘留之用。 而派出所这一名称来自于日语,但在日本相當於派出所層級的警察機構稱為「交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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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编辑]
在臺灣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1]。 警察局及各分局依照人口分布情形以及治安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駐所指沒有設分局之鄉、鎮、市、區[2]中最主要的勤務單位,通常規模比其他的派出所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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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编辑]
澳門 [编辑]
在澳門,警察體系大致承襲葡萄牙的司法警察和治安警察系統,並無「派出所」這個稱謂。
中國大陸 [编辑]
中国公安單位(警方)“派出所”的正式名稱為“公安派出所”,为县、县级市、市辖区或旗的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业务归口上级公安局的领导。
派出所设置 [编辑]
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镇、城市街道均设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人民公社派驻一个“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和户籍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直至1985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约至1990年前后,大中型农场和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派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韓國 [编辑]
韓國於1924年開設派出所。(現在改稱爲地區隊)當時名稱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轄派出所。
韓國的外勤式派出所分類為以下三分所:
- 地區隊:派出所改稱爲地區隊,負責周邊治安。(管轄首都圈及地方都市)
- 派出所(支署):管轄陸地內落,僻地及島嶼地區。大部分位於母地或母島。 代理擔當警察署的諸般業務。
- 出張所(分所、哨所):外勤式警察所中最下部組織,管轄島嶼、偏僻陸地或山區,負責一般派出所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