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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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又稱營業稅銷售税,是政府消費品徵收的項,可從批發商零售商徵收。銷售税是典型的間接稅

目录

[编辑] 中國的消費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徵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徵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通常用来调节而引导社会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值税之后的额外税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

[编辑] 消费税的特点

  1.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徵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徵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2. 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1.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

[编辑] 徵税范围

一般来说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包括奢侈品和危险商品之类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一直将拥有私家车视为奢侈行为,这与其它国家的国情及相关认识大相径庭。目前中国消费税的徵税范围具体包括:

烟草、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1]

[编辑] 日本的消費稅

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時任日本總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賣上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税率3%。
  •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費稅」增率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编辑] 美國的消費稅

主条目:美國銷售稅

美国消费税主要包括两种:普通消费税和特殊消费税。普通消费税是指三层政府结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基于通用的消费品及几类行业服务所征收的税,特殊消费税是指对特定商品及服务所征收的税。此外,其消费税还可以分类为从价税拉丁语Ad-valorem Tax)和单位税Unit Tax),其分别根据价格或者单位进行抽税[2]

[编辑] 加拿大消費稅

主条目:加拿大銷售稅

可以分為三大類:

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努納武特地區艾伯塔省除了聯邦的銷售稅以外,並沒有再次一級的銷售稅。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聯邦銷售稅稅率為5%。

[编辑] 參看

[编辑] 參考文獻

  1. ^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3/23/content_4334750.htm
  2. ^ Robert D. Lee, Jr; Ronald W. Johnson, Philip G.Joyce. Public Budgeting Systems. Sudbury, Massachusetts, US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106. ISBN 978-0-7637-4668-1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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