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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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是关于
澳大利亚政府与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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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会(Parliament of Australia)或澳洲联邦国会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两院制立法机构。澳大利亚国会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西敏制的同时,也受到了部分美国式国会的影响。根据澳洲宪法第一章,议会是由三部分组成,即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女王在联邦的代表。
下议院(众议院)目前由150个选区的议员组成。由于选区按照选民的分布而经常重新划分,所以议员数目不固定。最近一次比较大的上浮产生于1984年的选举,议员的数量从125席增至148席,于1993年降至147席,后于1996年回升至148席,并从2001起保持在150席至今。每个选区以强制性选择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一名议员。上议院(参议院)目前由76名议员组成:每个州12名加上北部地区和首都特区各2名。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为比例代表制投票。两院议员在位于堪培拉国会山的澳洲國會大廈内的两个单独会场开会议事。目前的国会是自联邦制成立以来的第42届联邦国会。
截至止2009年7月,在76个上议院议席中,澳大利亚工党和澳大利亚自由党各自占有32个议席。权力的制衡取决于中立议席,分别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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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编辑]
联邦国会由1901年5月9日在墨尔本成立。当时在墨尔本市内能够容纳14,000来宾的场所只有皇家展览馆(Royal Exhibition Building)。在此之后,联邦国会向维多利亚州议会借来墨尔本议会厅(同样位于皇家展览馆内),并从1901年至1927年在此议事。国会于1927年5月9日迁至新首都堪培拉,议场也随之迁至到现在被称为旧国会大厦的地方。虽然开始只是打算暂时在此办公,可事实上在随后的60多年里它一直充当国会大厦的角色。目前的澳洲國會大廈于1988年5月9日开幕。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持续施行民主政治第四长的国家。[2]
组成 [编辑]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一章,女王是构成国会的一部分。总督由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而任命,并作为女王的代表按照宪法行使女王授予的权力。具体地说,宪法给与总督批准,拒绝批准或留待女王亲裁议案的权力。尽管如此,按照惯例总督在没有得到首相的首肯之前不会行使这些权力。
澳大利亚国会的上议院是参议院,由76名参议院议员组成。基于效法美国参议院制度,澳大利亚参议院同美国参议院一样规定每个州不论人口大小都应有等同数目的参议员。依照宪法,国会在保证6个创始州平等代表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法律来决定参议院议员的人数,并且规定每个创始州至少拥有6个参议院议席。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新建州或地区。后依照1973通过的国会法案,允许选举参议院议员代表各地区 (诺福克岛除外)。目前2名北部地区参议员代表北部地区,圣诞岛和科科斯群岛, 还有2名首都特区参议员代表首都特区和杰维斯湾地区。
一直到1949年,每个州只推选宪法最低标准的6位参议员,这个数目在1949年的选举中增加到10位,之后又在1984年的选举中增加到12位一直至今。
国会可以决定众议院议员的数目,不过宪法要求这个数目必需“应尽可能地为参议员人数的两倍”。这个要求一般被称之为“关系条款”,因此目前众议院由150位议员组成。每个州根据人口数目分配议席;不过宪法保证每个创始州不管大小至少拥有5个议席。宪法不保证各地区的议席数额。国会于1922年和1948年分别准予1个北部地区和1个首都特区议席,但是这些地区代表在1968年以前只有有限表决权。
从1901年至1949年,众议院由74或75名议员组成(参议员为36名)。从1949年至1984年,众议院议员人数在121至127人之间(参议员为60人直到1975年升至64人)1977年最高法院遵循关系条款,指令众议院议员人数由127人减少到124人。1984年参众两院扩大;其后众议院议员人数在148人至150人之间(参议员为76人)
一部分人在他们的议员生涯中曾经在不同时间当选过参众两院议员(截至止2009年7月一共有44人,其中40位为男性,4位为女性)
澳大利亚宪法禁止持外国身份的个人在参众两院占据席位。在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Sue v Hill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法庭裁定尽管起草宪法时所有澳大利亚人都属于英国臣民但针对与这一条款而言英国仍属于外国势力。
程序 [编辑]
参众两院需各选一名会议主持。会议主持在参议院被称为会议主席,而在众议院则被称为会议议长。会议主持由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定。按照惯例主席和议长都由执政党议员担任,不过作为会议主持在监督辩论时要以公正的方式执行规定。
宪法批准国会有权规定参众两院的有效法定人数。众议院的法定人数为所有众议院议员的五分之一(30人);参议院的法定人数为所有参议院议员的四分之一(19人)。理论上说如果议会的在座议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当终止议事。实际上议员们为了能够在另外一些议员未出席的情况下对例行议案进行辩论一般同意忽略法定人数。有时反对党会用“法定人数不足”为策略来干扰执政政府,或推迟议案进程,尤其当反对党认为自己在议院内被不平等对待时。执政党的议员督导员有责任以督促党内议员出席的方式来保证有效法定人数。
参众两院可以以呼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提议:会议主持提出待表决问题,经过听“是(Aye)”和“否(No)”的呼喊声后宣布结果。会议主持所宣布的结果将决定表决结果,除非有至少两位议员要求将赞成和反对的议员分成两组进行重新表决或记录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国会的钟声将响起,召唤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到议事室。在分为两组重新表决的过程中,赞同提议的议员站在议事室的右边,反对提议的议员站在议事室的左边。点票员(执政党和反对党的议员督导员)点清两方面的人数,之后按照结果通过或否决提案。在众议院中会议议长不能投票,但是当投票结果为平局时会议议长有权投出決定票。在参议院中由于每个参议员都是各个州的代表,为了不削减某一个州中的投票权,会议主席允许和其他参议员一起投票(尽管实际上会议主席很少行使此项权力)。如果投票结果为平局,会议主席不能投决定票,同时提案也会被自动否决。
职责 [编辑]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和通过法案。任何一位参众两院议员都可以向众议院提交申请法案(财政法案除外)。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法案都是由内阁成员所提出,而由其他议员所提出的法案被称为普通议员法案。所有的法案必须经上下两院通过才能正式生效。参议院拥有和众议院相同的立法权力,然而参议院只能投票通过或否决财政法案而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国会法案的法案制定程序仅为“由澳大利亚国会制定”
国会除了立法之外还兼负其他职责。国会可以对紧急事务或对公共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这为国家的政策事务提供了辩论平台。议员可以对执政党或某个内阁成员提出不信任动议。在国会议事期期间参众两院都有一段质询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议员可以向首相或内阁成员进行责问。参众两院议员还可以就委托人的要求向国会呈递请愿书。上下两院都有一套详尽的委员会系统对法律草案进行辩论,并对相关的证据和公务员进行审查。
与执政政府的关系 [编辑]
各部部长(内阁成员)可以以非国会议员的身份接受任命,然而如果在其任命后3个月内没有当选为参议员或众议员,此内阁成员的职务将会被撤销。
此条款收录于澳大利亚宪法第64条以用于允许当时由埃德蒙·巴顿(Edmund Barton)所领导的内阁于1901年1月1日就职,尽管当时第一次大选的日期定于3月29日和30日举行 。 此条款在1967年12月自由党总理哈罗德·霍特(Harold Holt)失踪并认定死亡后再次生效。自由党推选当时为参议员的约翰·戈顿(John Gorton)为新领袖,他于1968年1月10日宣誓就职澳洲总理。戈顿为了补选原先霍特的众议院席位于2月1日放弃了其参议院席位,在他任职澳洲总理期间的24天中(2月1日至24日)他既非参议院也非众议院议员。
有些时候当内阁成员在选举前从他们的议席上退休,或在任职期间的大选中丧失了议席时,他们仍保持其内阁职务直至新执政政府宣誓就职。
特权 [编辑]
澳大利亚国会议员不享有法律豁免权:议员可以被逮捕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审判。但是国会议员享有国会特权:议员在国会所表达的任何言词都不能被起诉。这种特权延伸至媒体对任何议员在国会内发言所做的报道。议院委员会无论在哪里召开会议也同样受到特权的保护。
藐视国会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人对国会或对其议员表示侮辱性的言语或举动都有可能被审问,如果被判有罪甚至会被监禁。2007年5月,哈里特·斯威夫特(Harriet Swift),一位来自新南威尔士州的反伐木活躍人士被判藐视国会罪。她曾冒充国会议员Gary Nairn写了些虚构的新闻稿和信件作为愚人节玩笑。[3]
参考文献 [编辑]
- ^ List of Senators by Political Party. [2009-08-19].
- ^ Silence in the House for new MPs. [2009-08-20].
- ^ Activist contempt over April Fools stunt. [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