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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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現任
何厚鏵54岁
就任日期:1999年12月20日
任命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選舉委員會全體選舉產生)
任期 5年(可連任1次)
首任 何厚鏵
創始年 1999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葡文Chefe do Executivo,俗稱特首,取“特區首長”之意;政府內部又稱之為“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於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目录

[编辑] 產生辦法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選出,並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2004年時數目為300人)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

[编辑] 職權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引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编辑] 歷任行政長官

任別 屆別 肖像 行政長官 籍貫 生卒日期 上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1 何厚鏵 廣東省番禺縣 1955年3月13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4年12月19日
2 2004年12月20日 現任

註:

  1. 關於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事故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编辑] 福利及待遇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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