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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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英語譯名: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SID),簡稱特別偵查組、特偵組,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設單位,於民國96年(2007年)4月2日成立[1],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79年(199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2]。特偵組改制成立後,其辦公室先設於台北市館前路的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之內,後於2009年10月遷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的國防部文化營區[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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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介
特偵組置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5],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编辑] 現任成員(特偵四班)
- 主任兼發言人:陳宏達
- 組長:薛維平、張進豐、林豐文
- 成員:郭永發,盧筱筠、柯宜汾、陳錫柱,謝謂誠、黃裕峰、蔡秋明(三班留任,100年4月歸建)、越方如(三班留任,2011年4月歸建)、吳昭瑩(100年4月加入)、蔡鴻仁(2011年4月加入)、鄭深元(2011年4月加入)、李鴻維(2011年4月加入)[6]。
[编辑] 歷屆成員
[编辑] 特偵一班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沈明倫、侯寬仁、周士榆、林嚞慧、越方如、周志榮、朱朝亮、吳文忠及李海龍
[编辑] 特偵二班
[编辑] 特偵三班
[编辑] 偵辦案件
[编辑] 查黑中心時期
景文案、前立委羅福助案、立委顏清標案、國務機要費案、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
[编辑] 特偵組時期
[编辑] 待查案件
前總統陳水扁家族弊案、319槍擊案、國安密帳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前總統府侍衛長余連發背信案、機場捷運工程弊案、近兩百名首長特別費案、華航涉不法佣金案、幻象戰機佣金案、華揚史威靈弊案等130多件案件。
[编辑] 簽結案件
- 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與第14條相關[7]
[编辑] 失職及栽贓
[來源請求],[來源請求],[來源請求];[來源請求],[來源請求]。
- [來源請求];而泛藍政治人物(宋楚瑜)也將政治款項匯往外國而被不起訴處分的前例。但特偵組公然只起訴扁家。(有基本公正性的檢察官會雙方一起起訴或一起不起訴)
- [來源請求]。
- 特偵組也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起訴,例如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指控陳水扁私吞外交款項,法官因此批評特偵組。[8]
- 故意公開重大國家機密,並威脅國家安全,僅是為了栽贓陳水扁政府。[9]
- 以恐嚇商人的方法栽贓:辜仲諒就承認因特偵組以羈押威脅而做出偽證,特偵組利用此偽證來羅織扁家罪名[10];杜麗萍也對特偵組做出類似指控[11]。
前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等人曾經以羅織的偽證羈押起訴國際知名學者謝清志等人,謝清志為台灣高鐵行經南科路段進行減振工程,該工程是因為高鐵震動造成電子廠商對南科的疑慮,因此進行減振工程已確保南科招商順利及正常運作,但減振工程是工程創舉、沒有前例遵循,特偵組卻惡意引用檢視有一般工程是否有弊案的標準來檢視特殊工程,當然可以假造出弊案;由於明顯是誣告,因此此案被判無罪。[來源請求]。
對於眾所矚目的江國慶冤死案,特偵組以罪證不足、身份不合及過了法律追訴時效為由,不起訴涉案官員;但實際上還是有重大刑事責任在追訴時效內,而且特偵組在缺乏證據仍執意起訴陳水扁、身份不合仍執意起訴吳淑珍。[12][來源請求],再加上恐龍法官等事件(司法系統執意羈押泛綠人士、卻經常給性侵犯及酒駕肇事等被公認再犯率及逃亡率高的嫌犯交保),[來源請求];臺灣蘋果日報社論就指出,檢查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辦綠高調認真、又故意洩密,辦藍則是遵循偵察不公開、但拖延又敷衍了事。[13]
而馮光遠則稱台灣的司法體系、尤其是特偵組充滿政治走狗,這是因為特偵組對夢想家等泛藍弊案,採取實質不處理的態度。[14]
[编辑] 注釋
- ^ 台最高檢特偵組揭牌運作 原查黑中心熄燈 - 大紀元時報 2007/04/03
- ^ 新聞辭典: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 特偵組新家在軍方營區 管制森嚴 - 中評社 2009/01/20
- ^ 特偵組搬家 將遷國防部文化營區 - 大紀元時報 2009/10/11
- ^ 法院組織法
- ^ 蕭白雪. 特偵四班十張新面孔 辦案一把罩. 聯合報. 2010-05-15 [2009-05-15].
- ^
- 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長官之包庇罪)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貪污治罪條例 第14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自由時報:外交零用金案 二審仍無罪
- ^ 蘋果日報非典型論述:檢調辦案不公 罄竹難書(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
- ^ 紅火案 辜仲諒怕被押 謊稱3億給扁
- ^ 二次金改案 杜麗萍︰檢逼咬扁知情 檢駁斥
- ^ 中央社:江國慶案 許榮洲求刑20年自由時報:冤殺江國慶 監委:刑責仍可追訴新頭殼:辦珍不辦陳肇敏 林峯正:特偵組兩套標準
- ^ 信任度調查 記者比法官可靠;蘋論:黃世銘的狠話難釋疑
- ^ 賴聲川:沒靠關係拿標案 馮光遠:我相信,你又不是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