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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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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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 1927年3月5日 (8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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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曾(1927年3月5日-),是一名台灣通緝犯,籍貫湖南長沙,曾是台灣力霸企業集團的董事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榮譽理事長,有掏空、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經濟犯罪。是台灣「十大通緝經濟罪犯要犯」之一。
目录 |
发迹 [编辑]
王又曾1927年出生于湖南长沙,十几岁时投靠舅舅的百货店当学徒。18岁从事日用品、棉纱批发。
1949年,王又曾随民國政府赴台,据传当时已有二百两黄金的资产。到台后,资助一百两黄金借朋友,用于经营毛巾生意后由于朋友经营不善倒闭,由王又曾接手。
一般认为,王又曾发迹,是因为结识曾担任过嘉面、力霸公司董事长的翁明昌(即华隆集团董事长翁大铭的父亲)。
1977年翁明昌猝然去世,当时翁大铭年仅27岁,因不敌王又曾的势力,失去了力霸及嘉面两家公司的经营权。从此王又曾迅速扩充事业版图,1982年开设力霸百货,1986年成立力霸饭店,1992年政府开放新银行执照,王又曾立刻开设中华银行,接着买下友联产险等金融周边事业。
他隨著中華民國政府來到台灣,逐漸在台灣發跡。他曾經開設軍中樂園,投資毛巾廠,並在台北創辦仙樂斯舞廳,並與駐唱歌手王金世英結婚。曾擔任舞廳同業公會理事長。
王又曾對外自稱力霸集團創辦人(原創辦人是華隆集團翁大銘之父翁明昌,據傳王又曾靠著舞廳經理長袖善舞的本事進入力霸集團,並趁翁明昌過世之時,巧取力霸集團經營權。之後翁大銘努力發展出華隆集團,一度想奪回失去的集團,並上演王子復仇記),旗下有紡織、流通、媒體、金融、保險、飯店、食品、百貨、水泥、建設、房仲等產業,是台灣知名的企業家,亦於1990年-2000年間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2000年中華民國大選之後,曾受陳水扁總統聘為國策顧問。
事件 [编辑]
力霸掏空案 [编辑]
案发前,王又曾突然以旗下企业的名义向中华银行贷款8亿元台币,然后又迅速将资金汇出台湾,因此民国政府怀疑他是有预谋地进行。根据中华民国政府掌握的情况,提供8亿元贷款的是中华银行台北仁爱分行,仁爱分行拨付8亿元后,资金随即被转出。据力霸员工透露,王又曾与第四个妻子的行程安排甚至没有通过公司秘书,显得相当不寻常。而王的儿子王令侨先是表示父母回湖南老家修祖坟养病,后又改口说在上海医院。不过,有上海台商爆料指出,王又曾其实是跑到上海百乐门舞厅逍遥。台商说,他亲眼看见王又曾穿着黑色西装,带着王金世英一起去百乐门,同一些朋友吃吃喝喝很愉快的样子,完全看不出王又曾生病。最新的消息是,王又曾离开上海前往美国,而中华民国政府面发出了追缉
2007年1月,王又曾於力霸集團爆發財務危機,且申請重整後,以養病為由,與妻子王金世英避居上海,1月13日又轉往美國。台灣檢調正調查王又曾是否涉嫌掏空或內線交易等金融弊端,初步調查後認為王又曾涉嫌重大。由於王又曾夫婦遲遲不願回台針對相關案情說明,因此台北地檢署已經於2007年1月15日對王又曾夫婦發出通緝令,有效期限為2031年5月,並將兩人列為行政院「十大通緝要犯」,王又曾夫婦的護照也遭中華民國外交部撤銷。[1]
2007年2月2日,王又曾夫婦搭機抵達新加坡,企圖逃往緬甸,遭新加坡海關攔截留置。新加坡原欲將王又曾夫婦遣返台灣,但王又曾夫婦大鬧機場不肯就範,新加坡最後將王又曾夫婦遣返美國。王又曾因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及美國簽證,因此在洛杉磯遭到美國移民局留置,但在2007年8月台北時間8日早上釋放;王金世英則因擁有美國護照而順利入境美國。[2][3]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4]
家族 [编辑]
王又曾有四名妻妾,共育有6子、2女,幾乎全數在家族企業內任職並且陸續接棒,除三子外皆被求以重刑[5] ,分別為:
資料來源 [编辑]
- ^ 中央社供稿;〈王又曾夫婦護照 外交部撤銷〉,2007年1月15日,聯合新聞網
- ^ 王又曾 難再進美 我爭取遣返,《自由電子報》
- ^ 王又曾被拘留 美週內決定去留,《自由電子報》
- ^ 〈王又曾案起訴107人 求刑474年〉,《蘋果日報 (台灣)》
- ^ [1] 王家子女遭法院判處重刑
外部連結 [编辑]
- 台灣重大刑案通緝犯詳細資料(2007年5月1日發布通緝)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