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曾
| 性別 | 男 |
|---|---|
| 政黨 | (2007年1月11日 -) |
| 籍貫 | 湖南省長沙市 |
| 出生 | 1927年3月5日 (84歲) |
| 學歷 | |
|
|
| 經歷 | |
王又曾(1927年3月5日-),台灣重大通緝犯,籍貫湖南長沙,曾是台灣力霸集團的董事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榮譽理事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
目录 |
[编辑] 生平
王又曾前半生如何發跡,至今仍是個謎,據說他曾擔任擦鞋童,後至長沙舅父所開的百貨小店擔任學徒,在抗戰期間,逐步累積金錢,自稱在此時已有二百條金條的資金。
他隨著國民黨政府來到台灣,逐漸在台灣發跡。他曾經開設軍中樂園,投資毛巾廠,並在台北創辦仙樂斯舞廳,並與駐唱歌手王金世英結婚。曾擔任舞廳同業公會理事長。
對外自稱創辦人(原創辦人是華隆集團翁大銘之父翁明昌,據傳王又曾靠著舞廳經理長袖善舞的本事進入力霸集團,並趁翁明昌過世之時,巧取力霸集團經營權。之後翁大銘努力發展出華隆集團,一度想奪回失去的集團,並上演王子復仇記),旗下有紡織、流通、媒體、金融、保險、飯店、食品、百貨、水泥、建設、房仲等產業,是台灣知名的企業家,亦於1990年代-2000年代間多年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常委。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曾受陳水扁總統聘為國策顧問。
[编辑] 力霸掏空案
2007年1月,王又曾於力霸集團爆發財務危機,且申請重整後,以養病為由,與妻子王金世英避居上海,1月13日又轉往美國。台灣檢調正調查王又曾是否涉嫌掏空或內線交易等金融弊端,初步調查後認為王又曾涉嫌重大。由於王又曾夫婦遲遲不願回台針對相關案情說明,因此台北地檢署已經於2007年1月15日對王又曾夫婦發出通緝令,有效期限為2031年5月,並將兩人列為行政院「十大通緝要犯」,王又曾夫婦的中華民國護照也遭外交部撤銷。[2]
2007年2月2日,王又曾夫婦搭機抵達新加坡,企圖逃往緬甸,遭新加坡海關攔截留置。新加坡原欲將王又曾夫婦遣返台灣,但王又曾夫婦大鬧機場不肯就範,新加坡最後將王又曾夫婦遣返美國。王又曾因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及美國簽證,因此在洛杉磯遭到美國移民局留置,但在2007年8月台北時間8日早上釋放;王金世英則因擁有美國護照而順利入境美國。[3][4]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5]
[编辑] 家族體系
王又曾有四名妻妾,共育有6子、2女,幾乎全數在家族企業內任職並且陸續接棒,除三子外皆被求以重刑[6] ,分別為:
[编辑] 資料來源
- ^ 王又曾因案被國民黨開除黨籍:國民黨考紀會開除王又曾 停止王事展黨權. 大紀元時報. 2007-1-11 [2009-12-16] (正體中文).
- ^ 中央社供稿;〈王又曾夫婦護照 外交部撤銷〉,2007年1月15日,聯合新聞網
- ^ 王又曾 難再進美 我爭取遣返,《自由電子報》
- ^ 王又曾被拘留 美週內決定去留,《自由電子報》
- ^ 〈王又曾案起訴107人 求刑474年〉,《蘋果日報 (台灣)》
- ^ [1] 王家子女遭法院判處重刑
[编辑] 外部連結
- 台灣重大刑案通緝犯詳細資料(2007年8月17日發布通緝)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