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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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雖好,但並未處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與与反对者的关系,於是與反对者间長期反覆地争斗,大至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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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續膨胀激漲,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1],導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班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横赐。”,保守主義盛行,不得不與豪强地主妥協,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轉職軍旅,使得軍隊人數激增。北宋初年給予軍、公人員極大優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對外方面,對遼、西夏等國的戰爭,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軍隊人數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軍事費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2],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3]“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4]。英宗治平二年,岁入达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之巨,官费、军费等支出却达一亿二千零三十四万,很明顯是入不敷出。使得北宋的國庫空虛,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沉重。
| 年 | 歲入 | 歲出 |
|---|---|---|
| 1021(天禧五年) | 150,850,100 | 126,775,200 |
| 1048(慶曆八年) | 103,596,400 | 89,383,700 |
| 1049(皇祐元年) | 126,251,964 | 126,251,964 |
| 1065(治平二年) | 116,138,405 | 131,864,452 |
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6]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7]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於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鑑》。
[编辑] 具体内容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細項如下:
[编辑] 經濟方面
- 制置三司條例司
-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 均輸法
-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 青苗法
-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 農田水利法
-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 募役法
-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 方田均稅法
-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 市易法
-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编辑] 軍事方面
- 保甲法
-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 裁兵法
- 整頓廂軍及禁軍: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 置將法
-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
- 保馬法
-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 軍器監法
-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编辑] 教育方面
- 太學三舍法
-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 貢舉法
-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
[编辑]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並遭到許多守舊官員反對。王安石又自視過高,不願接納別人的意見。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熙宁八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現於天,曹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熙寧九年(1076年)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问世事。
[编辑] 罷新法
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軾、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熙寧變法」以司馬光的「元祐更化」結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史載王安石退居金陵時「聞朝廷變其法,夷然不以爲意;及聞罷助役,復差役,愕然失聲曰:『亦罷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終不可罷也。』」[8]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蘇軾在反對免役法時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但是後來蘇軾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餘年後元祐更化時,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他說「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编辑] 历代评价
明代楊慎的《丹鉛总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贽评价:“(王)安石欲益反损,使(宋)神宗大有为之志,反成纷更不振之弊。此胡为者哉?是非生财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财之罪也!”[9]
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以為「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南渡以後,元佑諸賢之子孫,及蘇程之門人故吏,發憤於當禁之禍,以攻蔡京為未足,乃以敗亂之由,推原於荊公,皆妄說也。其實徽欽之禍,由於蔡京。蔡京之用,由於溫公。而龜山之用,又由於蔡京,波瀾相推,全與荊公無涉。」。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后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于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云。」,「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宋史》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歲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10]。王曾瑜則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11]。
[编辑] 失敗主因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不能完全推到守舊派反對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檢討。下列可就五方面論之:
㈠政策未能對症下藥——王安石的變法所針對的只是皮毛,遠未到核心問題——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則是因為冗官。不針對到冗官,財政問題解決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針對支出太多問題,反而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如此則不能解決財困。又如軍事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針對到宋朝的軍事死穴——強幹弱枝,重文輕武政策。
㈡政策本身之缺點——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㈢拘泥古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
㈣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
㈤任用非人——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惇、呂惠卿、李定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