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選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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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選擇理論犯罪學的一種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的其中一個重要觀點,人類具有自由思想,人類能夠自己選擇對錯。1986年,Chornish和Clarke正式提出理性選擇理論,不過早在1982年,Clarke已經提出簡易選擇模式,他們認為罪犯是具備理性的,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成本三方面來考慮是否從事犯罪行為,當中利益是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的各種生理心理需要,風險是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到刑罰的可能性,而成本則指犯案時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然而,理論中的理性被批評是有限度的,因為理性往往受制於犯罪者的個人認知及接收訊息的能力,理性因而變得相對的和主觀的,故需要從罪犯的角度探討何謂理性。

參考資料[编辑]

  • 周愫嫻、曹立群 (2007), 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 台北:五南
  • 李紫媚(2008), 盜與罪 青少年犯罪預防理論與對策, 香港: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